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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主体

时间:2022-11-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立法主体是指依法获得行政立法权,可以制定具有法律意义的规范性行政文件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行政首长。在我国,行政立法权只能由行政机关这类主体承担,行政机关的长官不具有独立的立法权,尽管行政长官拥有法案提议权、审议权、签署发布权。因此,行政首长不具备行政立法主体资格。

(三)行政立法主体

行政立法主体是指依法获得行政立法权,可以制定具有法律意义的规范性行政文件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行政首长。在我国,行政立法权只能由行政机关这类主体承担,行政机关的长官不具有独立的立法权,尽管行政长官拥有法案提议权、审议权、签署发布权。因此,行政首长不具备行政立法主体资格。但特别行政区是例外。

中央行政立法主体

1.国务院。国务院在行政立法主体中地位最高,不仅具有依职权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而且通过最高权力机关的法律和决定的授权,行使委托立法的权力,有权撤销与行政法规相冲突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2.国务院组成部门。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是中央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主管某一方面行政事务或综合行政事务,根据宪法和组织法拥有其主管事项的职权,在其职权范围内自主制定部门规章。

3.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直属机构的法律地位低于国务院组成部门,现行宪法和组织法都没有规定其拥有行政立法职权,但《立法法》规定其具有与部、委等相同的立法资格。

地方行政立法主体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宪法、《立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简称地方组织法),拥有所辖区域内行政管理事项的行政立法职权。

2.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简称省会市政府),依据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拥有所辖区域内行政管理事项的行政立法职权。

3.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6],依据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规定,可以根据法律和法规,就其职权范围内的行政事项制定规章。

地方行政立法主体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统称为地方政府规章。

我国行政立法主体数目大约120多个,堪称世界之最[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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