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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购物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以,以上的格式条款应为无效。网上购物格式条款会出现“发生争议时,以网站所记录的电子资料为准,消费者不得提出异议”的条文。当双方就网上购物格式条款发生争议时,以网站提供的资料为证据,对消费者举证非常不利,这样的条款应不具有效力。网上购物合同中格式条款部分无效,只要无效的部分与其他部分没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可以认定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三、网上购物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

网上购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如果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公序良俗、诚信原则以及同非格式条款相抵触时,应不具有法律效力。下面对常见的几种不公平格式条款试作分析。

网上购物合同关于售后服务的格式条款中,一般会有“收到商品后7日内可以退换,但商品已经拆封的,不得退换”的条文,它限制了消费者退换货的权利,单方面免除了经营者本应承担的义务,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以及第24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的规定,应该无效。

有的网站在格式条款中声明“网站所示商品图片仅供参考,实际商品以收到的实物为准”。这样的条款对消费者非常不合理,消费者就是因为看中了图片所示的某种商品才决定购买,如果实际送货却为另一商品,将根本违反消费者的意图。笔者认为,网上商店提供商品图片,类似于凭样品买卖,经营者应保证其提供的商品与图片、文字说明一致。如果消费者明确选中了某一图片所示商品,经营者就应该按该图片提供商品。所以,以上的格式条款应为无效。(4)

网上购物格式条款中也会出现“本公司有权随时对用户协议及服务条款进行修改”的条文,这种保留变更合同内容的格式条款对消费者显失公平。我们认为,必须要求经营者以电子邮件或信函正式通知消费者,提请消费者注意。经营者疏于通知的,新的格式条款对原来的消费者不生效力。并且变更后的格式条款仅适用于变更日后的网上交易;对变更之前已经缔结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应依原格式条款执行。

网上购物格式条款会出现“发生争议时,以网站所记录的电子资料为准,消费者不得提出异议”的条文。由于电子交易资料通常都由经营者单方记录和保存,资料是否真实准确,是否被篡改,消费者无法防范。当双方就网上购物格式条款发生争议时,以网站提供的资料为证据,对消费者举证非常不利,这样的条款应不具有效力。对此,我们可以考虑借鉴德国的做法。德国新修订的民法典第312e条“电子交易中的义务”第1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为顾客“创造在订立合同时下载包括纳入合同范围的一般交易条件在内的合同条款及以可重复的方式存储该合同条款的机会”。(5)这样有利于消费者保存证据,在发生争议时,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另外,有的网上商店制订有专门的隐私权条款,在其中以某些条款单方面免除经营者侵害消费者隐私权的民事责任。在网上购物中,消费者未与经营者面对面接触,而是通过在网页内输入欲购买商品的名称、种类、编号、数量以及个人信息资料与经营者缔约。在个人资料的输入方面,有的网上商店仅要求消费者输入姓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即可;有的网上商店要求消费者注册为会员后才能购物,故要求填写的信息更为详细,一般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职业、教育程度甚至婚姻状况、收入水平、个人爱好等,消费者如果通过网上支付时还需要身份证资料和信用卡资料。消费者不论以何种形式将个人资料告知经营者,经营者就掌握了消费者的个人资料。这些个人资料是消费者在网络中的个人信息隐私,消费者对其享有个人信息隐私权。所谓消费者个人信息隐私权,是指“网上交易合同中消费者个人对以数据形式收集和存储于网络中的有关自己的资料信息的了解、拥有、控制以及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6)经营者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使用应限于为消费者服务的范围之内,主要是确认消费者身份和配送商品。但有的网上商店却以格式条款“强制”消费者授权其对个人资料几乎不受限制的收集、使用的权利,以免除自己侵犯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隐私权的法律责任。这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网上商店让消费者接受“本网站有权对客户资料进行合理使用”的格式条款。然后有的网上商店会把消费者的个人资料出售或出租给第三方供其用于商业目的;或者与其他网上经营者交换消费者个人资料等。(2)有的经营者还在格式条款中赋予自己对消费者网上个人信息的收集权。例如,国内某网上商店就在“隐私保护规则”中写道“我们会对您在网上的行为做一定的自动追踪,包括您先前访问的URL地址以及您接着访问的URL地址,以及您的IP地址”。“我们会在部分网页使用Cookies以帮助我们分析网页的流动情况,统计各项活动的数据。我们也允许在网页上发布广告的公司在部分网页使用Cookies,但我们并不对这类Cookies进行监控,也不承担使用此类Cookies所产生的任何责任。”有的网上经营者还以格式条款让消费者允许自己将其在BBS论坛及其他信息发布处发布信息作为个人资料进行收集。(3)有的网上商店还以格式条款让消费者同意向其电子邮箱发送大量商业广告(俗称垃圾邮件),进行促销活动等。例如有网站格式条款写道“您同意我们利用您的个人资料与您保持及时的联系,并向您发送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公司的重大事项、物品信息、交易信息和各类促销及活动”。此条款表明,不仅该公司有权向消费者电子邮箱发送商业广告,而且该公司可能允许其他公司使用。这种强迫消费者放弃权利的格式条款,同时构成对消费者个人信息隐私权的侵犯,也应该无效。

网上购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无效的,其他部分的效力如何?根据《民法通则》第60条规定:“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以及《合同法》第56条之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笔者认为,该条文对网上购物合同也得适用,但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合同内容是可分的;(2)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部分必须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7)网上购物合同中格式条款部分无效,只要无效的部分与其他部分没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可以认定其他条款仍然有效。但是认定合同其他部分有效,对一方特别是对消费者显失公平的,应当认定合同全部无效。例如,很多商店会写上“商品售出,概不退换”的格式条款,依据《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该条款无效。但为了维护双方已达成的交易,除该条款外,其他合同条款仍为有效。买受人可以请求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并为交付,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价金;当标的物存在瑕疵时,买受人可以依据法律有关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请求退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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