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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的主体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裁决的主体是行使行政裁决权的行政机关,具有法定性。行政机关只有获得法律法规的授权,才能对授权范围内的民事纠纷案件进行审查并裁决;没有法律法规的授权,行政机关不能自行决定和裁决某些民事纠纷案件。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在授予行政机构行使行政裁决时,大多没有对行政裁决机构作出专门规定。2.设置在行政机关内专司某种特定争议案件裁决职能的机构,即专门行政裁决机构。

二、行政裁决的主体

行政裁决的主体是行使行政裁决权的行政机关,具有法定性。行政机关只有获得法律法规的授权,才能对授权范围内的民事纠纷案件进行审查并裁决;没有法律法规的授权,行政机关不能自行决定和裁决某些民事纠纷案件。行政机关为行使行政裁决权既可以专门设置行政裁决机构,也可以赋予内部现有行政机构行使行政裁决职能。我国现有行政裁决的主体包括:

1.设立在主管行政机关内兼行政裁决职能的业务机构。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在授予行政机构行使行政裁决时,大多没有对行政裁决机构作出专门规定。故而实践中在一般由内部业务机构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同时一并裁决处理该管理领域内相应的民事争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授权县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授权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但对具体争议的裁决机构却没有规定,实践中一般是由政府业务机构行使裁决权。

2.设置在行政机关内专司某种特定争议案件裁决职能的机构,即专门行政裁决机构。这类机构目前不多,限于政府对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管理领域。这类机构的设立一般由相应法律、法规专门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专利局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品评审委员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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