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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的基本原则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行政裁决的基本原则1.不告不理原则。行政裁决自受理到作出裁决的整个过程都应依法进行,不仅要符合实体法,也要符合程序法。行政主体受理这类争议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在对行政裁决书进行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执行时也应依法进行。即负责调查的公务员不能参与行政裁决,负责裁决的公务员原则上应当由没有参与调查的公务员担任。

四、行政裁决的基本原则

1.不告不理原则。行政裁决权之所以介入民事纠纷之中,除了因为该纠纷与行政管理活动有关外,还因为当事人无法就纠纷达成协议。若当事人协议一致,便无裁决的必要。故行政裁决是因相对人的申请而为之的,其行为方式是消极被动的,没有相对人的“告”,便无行政主体的“理”。

2.合法原则。行政裁决自受理到作出裁决的整个过程都应依法进行,不仅要符合实体法,也要符合程序法。行政主体不仅要依据行政法律、法规,还要依据民商事法律法规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作出裁决。行政主体受理这类争议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在对行政裁决书进行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执行时也应依法进行。坚持行政合法性原则正是依法行政的体现。

3.中立公平原则。行政机关运用行政裁决权,必须中立、公平。首先,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律上处于中立的第三人地位,以公断人的身份居间进行裁决。其次,必须客观全面地认定事实,正确地运用法律,并公开裁决程序。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决权,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在程序上为双方当事人提供平等的机会,以确保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实现裁决的公平。

4.职能分离原则。行政机关对有关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问题作出决定,调查与作出裁决的职能实行分离。即负责调查的公务员不能参与行政裁决,负责裁决的公务员原则上应当由没有参与调查的公务员担任。在行政裁决中,行政主体一般无积极调查义务,也不对其所认定事实的真实性负责任。

5.司法终裁原则。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的特定民事纠纷的裁决只起预决和初裁的作用。若不服裁决,当事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作出终局裁决;若对裁决无异议,也不向法院提起诉讼,纠纷便以行政裁决的形式最终解决。

6.简便迅捷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裁决权时,必须在程序上考虑行政效率和有效实现行政职能,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在确保纠纷得以公正解决的前提下,尽可能地采取简单、迅速、灵活的裁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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