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行政主体的特征

行政主体的特征

时间:2022-11-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只有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组织才能成为行政主体。能够以自己意志作出行政决定,能够以自己名义采取措施,这是判定一个组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的重要标准。合法有效的行政行为必须由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组织作出,否则,主体资格不合法,就会导致该项行政行为的无效,乃至被撤销的结果。可见,行政主体是保证行政活动连续统一的一种法律方式和技术手段。

(一)行政主体的特征

行政主体,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实施行政管理行为的当事人,即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且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法律意义上的行政主体具有下述特征:

1.组织性实体,而非个人[4]。尽管具体行政行为的贯彻实施都是由具体的、单一或复数形式的个体(如公务员)来完成的,但由于他或他们在行政活动中是以组织名义而不是个人名义实施,所以,作为个体的个人不能享有行政主体的资格。而就组织角度而言,构成行政主体的组织类别是多样的,它可以是行政机关,也可以是行政机构,还可以是被授权的组织。

2.享有行政权力、实施行政行为、从事行政活动。享有行政权,是判定一个组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的决定性条件,也即它是行政主体的本质特征。只有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组织才能成为行政主体。

3.能以自己的名义开展行政活动。能够以自己意志作出行政决定,能够以自己名义采取措施,这是判定一个组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的重要标准。在现实行政运作中,参与其间的组织机构种类繁多,有的虽然实施的是具体的行政活动,但由于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故而也就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4.能承担自身行政作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一个组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还要能够担负自身行政作为的法律后果,否则,还不能称它是法律意义上的行政主体。例如,一个接受行政机关委托从事行政公务活动的社会团体,就不能称之为行政主体,因为由该团体行政作为产生的法律责任是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尽管这个社会团体具备另一法律主体身份(民事主体),但由于基于行政活动产生的后果只能归属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主体承担(而不是归属民法意义上的民事主体承担),所以即便此社会团体享有民事主体身份,但它依然不是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这一概念是从法国、日本传入的[5],近年来兴起于国内行政法学界,无论是对于行政法学研究的深化,还是对于行政运作实践的优化,都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1.利于防止行政越权,保证依法行政。行政活动的特征之一体现在,这种以公共权力形态存在的活动,对社会公民施加的影响带有“居高临下”的强制性色彩;如若任由行使行政职权的机构及其人员不分情节状况、不顾权限行使的范围等进行“随意行政”,势必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造成无辜的伤害。为此,就有必要要求有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要实现依法行政,首先就得使行政机关能够对自身的行政作为承担责任;而承担责任的基本条件就是必须界定明确的行政主体身份。否则,权限不清、职责不明,是根本无法承担责任的。引入行政主体概念,对形形色色的行政行为主体进行定位,分辨清楚行政主体与非行政主体、内部行政主体与外部行政主体等的界限,就可以较好地保证其各司其职,防止行政越权,做到依法行政。

2.利于行政争议中行政相对人的救济申请,保证行政争议的有效解决和保障行政相对人救济的及时获取。行政活动中发生于行政行为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双方间的争议,是现实生活中的客观现象。采用了行政主体的概念,就不仅可以使行政相对人在申请复议或行政诉讼时,不会“上告无主”、“无路可走”或在漫长的等候中坐视自身权益的受损而无法及时采取有效的挽救举措;而且,将行政主体概念运用于实践中,还可以使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有所准备,不致临阵慌乱或出现“有法不依”等有悖依法行政理念行为的产生。

3.利于确定行政行为的效力,保证行政职权的顺畅实施。对行政行为的效力从法律层面作出科学有效的界定,标准有多种,其中最基本的就是考察实施该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否具备行政主体的地位。合法有效的行政行为必须由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组织作出,否则,主体资格不合法,就会导致该项行政行为的无效,乃至被撤销的结果。相应的,一旦行政组织具备了行政主体的资格要件和合法身份,该组织在现实的行政运作活动中不仅会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而且也会在最大限度上得到行政相对人一方的合法认同与配合。

4.利于行政活动保持连续性和统一性。行政活动在具体操作层面上总是由公务员负责实施的,但公务员并不对该项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负最后的责任,而且参与行政作为的公务员人数众多、先后替换和流动,这样一来也就造成行政行为的内在连续性和统一性受到挑战。根据现代行政法的基本原理,依法行政原则是实现行政连续性和统一性的根本所在,严格界定行政主体,由它将众多的、先后有替换的公务员的行为统一起来,由它来承担由各个公务员不同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可见,行政主体是保证行政活动连续统一的一种法律方式和技术手段。

5.利于深化行政法学的研究,完善行政法学体系的学科架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