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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的类型

时间:2022-06-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主体的类型_公共管理简明读本(三)行政主体的类型职权行政主体与授权行政主体职权行政主体,是指依照宪法或组织法的规定,在成立之时就具备行政职权并获得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组织。外部行政主体与内部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职权的范围有内外之别。公务性行政主体的设立是基于特定公共事务之所需,其主体资格主要同该项公共事务有关。在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均属地域性行政主体,国务院各部委则都属于公务性行政主体。

(三)行政主体的类型

职权行政主体与授权行政主体

职权行政主体,是指依照宪法或组织法的规定,在成立之时就具备行政职权并获得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组织。而授权行政主体,是指依照宪法或组织法以外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才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有关组织。在我国,职权行政主体只能是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行政机关,而授权行政主体可以是行政机构或社会组织。而具有独立地位的行政机关具有双重身份,既可以充任职权行政主体,也可以作为授权行政主体[6]。比如,国务院根据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赋予的固有职权制定行政法规时是职权主体,而根据《立法法》第9条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尚未制定的法律,可以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这时则是授权行政主体。

宪法和政治学意义上,一切国家机关的职权都来自于人民的授权,因而一切国家机关都归属授权主体的范畴。但是,就行政法意义来说,实施行政行为仅是行政机关固有的法定职权,行政机关已经合法成立,宪法和有关组织法就设定并赋予其相关的行政职权,而无须国家权力机关再另行特别授权。行政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由于其本身不享有行政职权,所以它们要想获得管理行政事务的职权,就必须有行政法律规范给予明确授权,因此,行政法意义上社会组织,在得到法定授权的情况下,才能合法地成为授权行政主体。

外部行政主体与内部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职权的范围有内外之别。有权按地域对社会上的相对人,即本行政主体之外的相对人实施管理,则是外部行政主体;而按隶属关系,限于对内部相对人,即本行政主体的内部相对人或隶属于自己的行政主体实施管理的,则是内部行政主体。某些行政主体可能具有双重身份,既可以是外部行政主体又可以是内部行政主体,但是,在一项已经发生和得以确认的具体的行政关系中,某一行政主体的身份类别总是确定和唯一的,而不可能出现它同时既是外部行政主体又是内部行政主体的情况。比如,我国的各级人民政府,它有权对其所辖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外部相对人行使行政管理权,此时它就是外部行政主体;它有权对其内部的组成机构及公务员等内部相对人行使行政管理权,此时它便成了内部行政主体。

划分为外部行政主体和内部行政主体,在理论上可以注重对行政关系中的两类关系(分别由外部行政主体和内部行政主体在具体行政作为中引发产生)的平衡探讨,从而深化对行政法律关系的研究;可以促使行政主体在明确各自身份属性和职权性质的基础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真正做到“有法必依”;还可以确保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活动进行有效地监督。

地域性行政主体与公务性行政主体

那种以行政地域为主体的构成基础,有权对所辖地域内的一切人和事进行行政管理的行政主体,就是地域性行政主体。而有权对所辖地域内的某项或某方面公共事务实施管理、行使行政权的行政主体,则是公务性行政主体。公务性行政主体的设立是基于特定公共事务之所需,其主体资格主要同该项公共事务有关。而地域性行政主体的职权则是多方面的,其主体资格并不仅仅是同某一项具体的公共事务或某一具体的公共管理领域相关,牵涉到它所管辖的地域范围内的所有行政事项和公共事务。在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均属地域性行政主体,国务院各部委则都属于公务性行政主体。

将行政主体划分为地域性和公务性两大类,在实践中可以对现实公共行政中存在的职权交叉、推诿责任等现象予以有力地纠正和预防,因为,只要某一行政相对人隶属于某一行政地域,那么其所作所为只要同行政机关职责权限有关,那么该地域内的地域性行政主体就该责无旁贷地承担起行政管理的职责;同样地,只要某一行政事务按照行政法等有关法律规范的规定,属于某一行政部门的职责,那么无论该项事务是否“有利可图”或“麻烦多多、吃力不讨好”,该公务性行政主体就不得推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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