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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仲裁是指行政主体设立的特定行政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依法予以公断的制度。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实施强制管辖。行政裁决的对象是法律规定的特定的民事争议,行政复议审查的对象是不服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所引起的行政争议。调解协议反悔可以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而对行政裁决不服则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来救济。

6.9.2 行政裁决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行政裁决与行政仲裁

行政仲裁是指行政主体设立的特定行政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依法予以公断的制度。就其特征而言,行政仲裁与行政裁决有相似之处,它们都是行政主体以第三者的身份居间裁断,所处理的对象都是民事争议。行政仲裁与行政裁决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行使的机构不同。仲裁是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双方自愿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受理并由仲裁庭对双方当事人的争议事项进行审理和裁决,而行政裁决则是由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其行政管理职权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2)受理的根据不同。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实施强制管辖。而仲裁机构受理案件是根据当事人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其对案件管辖权的取得完全基于当事人双方的授权。

(3)适用的法律不同。仲裁机构处理争议是根据事实、依据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处理纠纷,即在全面、深入、客观地查清与案件有关的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确认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行政裁决则只能根据事实,依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来确认责任。

(4)从法律后果上看,行政裁决是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力的过程,对其做出的裁决不服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而行政仲裁则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并非行政主体运用于行政权的过程,双方当事人对行政仲裁决定不服,仍可作为民事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行政裁决与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与行政裁决都是行政主体对纠纷的裁决,都按照行政程序进行,但两者亦存在着一定的区别:

(1)两者调整的对象不同。行政裁决的对象是法律规定的特定的民事争议,行政复议审查的对象是不服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所引起的行政争议。

(2)二者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主体地位不同。在行政裁决法律关系中,作为被裁决者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它们与行政裁决主体的关系是相同的,都没有直接的命令——服从关系或行政隶属关系。而在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的法律地位不对等,而且他们与复议机关的关系也是不相同的。一般来说,复议机关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内部行政法律关系,而复议机关与申请人之间是一种外部行政法律关系。

(3)各自所属的理论范畴和研究范围不尽相同。行政裁决是行政主体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在行政法上属于行政行为的研究范围,而行政复议在性质上属于行政救济的范畴。

3.行政裁决与行政调解

行政裁决与行政调解都是行政主体解决民事纠纷的方法或者手段,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是行政主体进行行政管理的一种方式。在实践中,行政主体为了避免成为被告,往往将行政调解作为行政裁决的前置程序,从而出现行政主体久调不决或者违反自愿原则强制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现象,这是需要纠正的。两者的区别在于:

(1)性质不同。行政裁决是一种行政法律行为,具有法律强制力,对行政主体和平等的双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而行政调解则是一种不具有法律强制力的行为,它类似于一种行政事实行为,行政事实行为通常以行政权为背景、是由行政主体依法做出的不具有法律强制力的行为。

(2)对当事人的约束力不同。行政调解形成的协议是否得到执行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当事人不执行不能申请强制执行;行政裁决中所规定的内容属于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当事人必须履行裁决所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裁决中所规定的义务的,行政主体或者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3)救济的方式不同。调解协议反悔可以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而对行政裁决不服则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来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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