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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与相关概念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同属损害赔偿,关系密切。相对于民事赔偿归责原则的多元化,我国目前《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赔偿归责原则为单一的违法归责原则。行政赔偿范围小于行政补偿范围。行政赔偿程序有单独赔偿程序和一并赔偿程序。

二、行政赔偿与相关概念

(一)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

在我国《国家赔偿法》产生之前,《民法通则》第121条已经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同属损害赔偿,关系密切。各国行政赔偿制度在早期都以民事赔偿理论和制度为借鉴,所适用程序也为民事赔偿程序。我国当时的国家赔偿就是参照民事赔偿标准和程序处理的。

虽然行政赔偿在民事赔偿的基础上发展起来,但其与民事赔偿的区别也是非常明显的:

1.性质不同。行政赔偿作为国家赔偿责任,属于公法上的责任,依据为《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等公法规范;民事赔偿作为民事主体的赔偿责任,属于私法上的赔偿责任,依据为《民法通则》等私法规范。

2.主体不同。行政赔偿主体双方分别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双方法律地位并不对等,且行政机关是行政赔偿法律关系的恒定一方;民事赔偿主体双方均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双方法律地位平等,行政机关并不必然为恒定一方。

3.发生原因不同。行政赔偿涉及行政职权的行使或者公务的执行,即行政侵权行为;民事赔偿由民事侵权行为引起,不涉及公权力的行使。行政机关从事民事活动时发生的损害赔偿为民事赔偿而非行政赔偿。

4.范围不同。行政赔偿的范围明显小于民事赔偿的范围。行政赔偿中行政侵权行为范围、损害范围都由法律明确规定,并非所有行政侵权行为都属于赔偿范围,也并非所有损害都属于赔偿范围,原则上只对法律明确规定的行政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害、直接损害进行赔偿;而民事赔偿存在于所有的民事侵权行为,既包括物质损害也包括精神损害,既包括直接损害也包括间接损害。

5.归责原则不同。相对于民事赔偿归责原则的多元化,我国目前《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赔偿归责原则为单一的违法归责原则。我国民事赔偿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和危险责任原则。

6.实现的途径不同。行政赔偿的实现途径不限于司法程序,包括行政处理程序、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还有专门的行政赔偿诉讼程序;民事赔偿的实现途径相对较少,一般为仲裁和民事诉讼。

目前我国对于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的联系认识不够,往往过多强调二者的区别。这在某种度上也正是《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国家赔偿反而减少的原因所在。要正确认识民事赔偿与行政赔偿的关系,在行政赔偿没有规定的地方,应当有条件地允许参照民事赔偿的有关规定。

(二)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行政补偿是指行政机关在合法行使职权过程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由国家采取补救措施。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都是由于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同属公法责任,甚至有的国家行政法学上行政赔偿包括行政补偿,但在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我国,认为二者有着根本区别:

1.性质不同

行政赔偿是一种行政法律责任,是行政机关违法行政所承担的一种法律后果,具有否定性和谴责性;行政补偿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是对合法行为造成后果的一种补救,具有肯定性。

2.发生原因不同

行政赔偿基于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发生,行政补偿基于行政机关的合法行为发生。这是二者的根本区别。

3.范围不同

行政赔偿范围小于行政补偿范围。行政赔偿属于法定赔偿,赔偿范围、赔偿方式都由法律明确规定,行政补偿在赔偿范围和赔偿方式方面则限制较少;行政赔偿对受损权益的救济程度也不如行政补偿。行政赔偿并非采取全部赔偿原则,而是采取直接损失赔偿,行政补偿则一般采取实际损失原则;行政赔偿依据《国家赔偿法》有最高数额的限制,行政补偿则没有这一限制,依据各单行规范的具体规定进行。我国目前尚未制定有关行政补偿的专门法律,一般散见于各单行法律规范之中。

4.实现途径不同

行政赔偿依照法律明确规定的途径进行,一般在损害发生之后;行政补偿则可能发生在损害之前或者之后;相对于行政赔偿一般由行政赔偿请求人提出,行政补偿一般由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赔偿可能通过复议、诉讼和行政处理等多种途径实现,行政补偿一般通过双方协商实现;对行政赔偿不能达成协议起诉适用行政赔偿诉讼程序;对行政补偿不能达成协议起诉则适用行政诉讼程序。

(三)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

司法赔偿包括刑事赔偿和行政、民事司法赔偿,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司法赔偿与行政赔偿同属国家赔偿责任,二者在损害的赔偿范围、计算标准、赔偿主体等方面一致,但同时也存在区别:

1.主体不同

行政赔偿的侵权主体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司法赔偿的侵权主体则是司法机关,包括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行使刑事侦查权的行政机关(此时为司法机关),如公安、狱政、国家安全机关以及军队保卫部门。

2.发生时间不同

同样是职权过程中的侵权行为,行政赔偿发生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过程;司法赔偿则发生在司法机关的侦查、提起公诉、审判和执行过程中,包括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行使侦查权、检查权、审判权以及在民事和行政审判中人民法院违法采取强制措施、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的行为。

3.适用程序不同

行政赔偿程序有单独赔偿程序和一并赔偿程序。单独赔偿程序实行行政机关先行处理原则。最终行政赔偿争议不能通过行政程序解决的,还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解决。而司法赔偿没有单独或是一并赔偿程序之分,由于司法机关本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不存在诉讼程序,主要通过复议程序和决定程序进行。赔偿请求人对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服的,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再不服的,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由其最终决定。

对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行政补偿和司法赔偿的关系要全面理解,既要明确联系又要了解区别。此外,还要注意行政赔偿的发展趋势。[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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