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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相关概念的联系和区别

时间:2022-03-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上可见,研究对象与认识对象有相同的一面,几乎可以说是无所不包的,但其中有一个很大的区别,即“研究对象”必须是现象及问题的直接承载体或承载者。除了以上的几个概念外,研究对象与“研究入手对象”的联系和区分,也值得简单说明一下。如果研究对象是清楚的,表明我们研究这类现象或问题所针对的具体入手对象及其范围是明确的,是针对学生还是针对老师,是针对事件还是针对实体,是清楚的。

谈这一部分的问题前,先把几个相关的概念简单区分一下,是有知识价值的。第一个是认识对象,第二个是研究对象,第三个是调查对象,第四个是实验对象,第五个是研究入手对象。这些概念相互关联,又相互区别,各有侧重点,需要适度区分一下。

“认识对象”是哲学认识论上的说法。它可以涵盖一切事物,实体和非实体,现实和想象的,历史的和未来的,自然的和社会的,等等。它不预先考虑认识条件与否的问题,所以认识对象的含义和界限最为宽泛,无所不包,无所不可。尽管哲学上还有不可知论,事实上也存在无法认识的现象或事实。例如,人类从出现到现在,随着时间的流逝,很多事情都无法了解清楚,甚至无法了解;除非时光倒流,事实再现,不然相关认识及其知识就无从有效达成。但这个一般是与认识条件相关联的,也就是说作为一种信念,假如认识条件能够满足,不可认识的也就可以认识了。但这里不能探索认识是否有极限的问题,我们知道这一点就行了,即认识对象的含义和界限最为宽泛,可以无所不包,无所不有。

研究一般指的是行为动作和心智动作的集合,或者指的是一种偏重于脑力的特定工作,它由现象及问题引发,形成有效认识,最后导向处理或解决问题。这可能是实际上的解决,也可能只是理论上的解决,还可能是否定性质的解决,即问题的能量要大于人的处理、解决能力,从而或者与问题同在,或者在物理上远离问题,等等。研究总是针对现象,但这个现象又是进入研究者意识领域而成为问题的现象;不然,现象只是现象,没有成为问题,研究就不会发生,也不需要发生。但是,现象及问题都是由具体的人或物体或事件等实体来承载或表现的,是时间和空间上可确定的,因此,广义上的研究对象,就是与现象及问题相连的人、物体或事件等一切实体。至此,笔者特意翻了一下陈向明先生的著作《质的研究方法与社会科学研究》,发现她的说法与笔者有共通之处,她也认为“研究对象”在质的研究中,不仅包括人,也包括“收集的原始资料”(1)

由上可见,研究对象与认识对象有相同的一面,几乎可以说是无所不包的,但其中有一个很大的区别,即“研究对象”必须是现象及问题的直接承载体或承载者。这一点区别很重要,是研究本身作为真实存在的一个根本依据,因为研究作为一种工作,不仅其本身还是其结果,是需要以证据来呈现和证明的,而证据只能是有实体存在才能算数,并且直接性质的证据要强于间接性质的。清楚了这一点,一般就不会找错研究对象了。

调查也是课题研究中常用的方法或手段,但调查对象与研究对象并不等同。等同是有条件的,不是无条件的,有时两者是一回事,有时则不是一回事。调查如果针对当事方或当事物,也就是上面说的“现象或问题的直接承载体或承载者”,那么当事方或当事物就是研究对象;调查如果针对第三方或第四方,那么非当事方或当事物的第三方或第四方,就不是研究对象,而只是调查对象,可以称为研究的外围对象。

有时,研究是从外围入手的,那么现象及问题的外围对象,并不是研究对象,而是研究入手对象。有时,研究对象本身是无法直接呈现的,或者是还不可能直接接触的,但现象及问题又需要研究,那么只能依据外围对象进行。例如,针对很多历史现象或神秘现象的研究,都是如此。因此,研究对象必须是现象及问题的直接承载体或承载者,而调查对象和研究入手对象,则不一定是现象及问题的直接承载体或承载者,但与现象及问题的直接承载体或承载者,又有这样或那样的联系或关系,所以,或者是为了全面了解现象及问题,或者是为了研究拓展,将之纳入研究中来,但他们或它们并不是研究对象。例如,我们为了搞清楚一种新的教育方法对学生学习的真实效果和价值,就不仅需要通过实施对象的反应结果来了解,还需要从老师处来了解,还要听听专家的意见,更需要听听家长或公众的声音,等等。这里专家、家长,以及公众都是作为调查访谈的对象,但他们都不是该研究的研究对象。

实验也是课题研究中较常用的方法或手段。实验对象应该是研究对象,因为他们属于假设的效果或结果的直接承载体或承载者,所以实验对象一般都可称为研究对象;同时实验都要设定对照组,而对照组的人或物都是研究对象,但不属于实验对象。但有时,事情并非这么简单,这种称谓多少也是约定俗成的,对人往往这么称呼,对其他物种可能就不是这样称呼。例如,在生物学或药物学的实验研究中,并不把小白鼠称为“实验对象”,而称为“实验材料”。当然,在心理学、教育学之类实验研究中,称“实验对象”为“实验材料”,是很不合适的,不大人道的,有违人的尊严感和伦理规范的,也有违科研或实验对人不损害的原则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把人作为实施对象的研究或实验,称为研究对象或实验对象,是应该的,也是可以的。

除了以上的几个概念外,研究对象与“研究入手对象”的联系和区分,也值得简单说明一下。很多介绍教育科研方法的书里,几乎没有谈及这一概念的,但了解其联系和区分是有意义的,可以使研究者明确研究的可能或局限何在。

课题研究为了研究现象及问题,需要从寻找和确立研究对象开始,从这个意义上说,所有研究对象都可以被归结为“研究入手对象”。这里,如果研究的现象及问题是清楚的,表明了研究的性质和范畴是清楚的,比如针对的是自然现象,还是社会现象;是物理现象,还是心理现象;再缩小一点,是经济现象,还是政治现象;是教学现象,是道德现象;等等。这类对象及问题也就决定了研究的性质及其范畴,是属于自然科学性质和范畴的,还是属于社会科学性质和范畴的,等等。如果研究对象是清楚的,表明我们研究这类现象或问题所针对的具体入手对象及其范围是明确的,是针对学生还是针对老师,是针对事件还是针对实体,是清楚的。用最通俗的话,可以这么说:研究的现象及问题,就是我们想搞懂或搞明白的东西,而研究入手对象是我们通过他(她)或它来搞懂或搞明白的东西(2)。不过,说到这里,自然语言的局限性和极限性已经显示出来了,因为在汉语的习惯中,前面把人归结为“东西”的极端范畴,是令人左右为难的表述。

当然,如果我们知道某些现象及问题发生在学生身上,或者某种假设的效果或结果需要发生或出现在学生身上,那么被选择的学生,就是研究对象,因为他们是现象及问题的直接承载者。但是,如果不是这种情况呢?或者说在研究对象无法直接呈现,或者是还不可能直接接触的情况下,我们是否就得放弃一切相应研究了?事实上不会,人们还是可以从外围对象入手,尽管这有缺陷,但在研究对象无法直接了解的情况下,也只能这样。因为很多现象或问题,不可能都靠确立了直接的研究对象后才来研究,而是通过对外围对象的了解,逐步推进的。因此,可以简单地说,研究对象相对说属于“一”,而研究入手对象就不是一,而是多。可见,研究未必一定要直接从研究对象开始,也是可以和应该从外围对象开始,而且作为规律,的确不是首先从寻找和确立研究对象开始的,而是从间接的文献开始的。有时,研究从外围入手对象开始,可能比直接从研究对象开始,效果更好些。当然,为了全面、准确了解现象及问题,则更需要寻找并选择广阔的入手对象。因此,课题研究不能仅仅确立研究对象就算完了,同时也需明了研究入手对象的“多”,不然就会被“一”所局限,而不能有广阔的视野。

这里,我们从认识对象,探讨出研究对象的本质属性,即现象及问题的直接承载体或承载者,是一种认识深化;而从研究对象,区分出研究入手对象,从而为研究指明了可能的多向行动导向,又是一种认识深化和扩展。从目的上讲,寻找或确定研究对象的目的是为了更直接地探究现象及问题,不然就可能出现以对象代替现象或问题,或者说,导致研究对现象及问题聚焦的迷失;而寻找或确定研究入手对象,是为了更好更全面地探究现象及问题,或者是使难以直接研究的课题成为可能并有效地研究。但无论如何,研究对象也好,研究入手对象也好,都不是目的,而是中介或桥梁,是达成对现象及问题认识或知识的中介或桥梁。这一点要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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