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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的原则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主体受理这类争议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在对行政裁决书进行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执行时也应依法进行。行政机关对有关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问题做出决定,调查与做出裁决的职能实行分离。即负责调查的公务员不能参与行政裁决,负责裁决的公务员原则上应当由没有参与调查的公务员担任。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争议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6.9.5 行政裁决的原则

1.合法原则。行政裁决自受理到做出裁决的整个过程都应依法进行,不仅要符合实体法,还要符合程序法。行政主体不仅要依据行政法律、法规,还要依据民商事法律法规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做出裁决。行政主体受理这类争议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在对行政裁决书进行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执行时也应依法进行。坚持行政合法性原则正是依法行政的体现。

2.公平原则。行政机关运用行政裁决权,必须公平。首先,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律上处于独立的第三人地位,以公断人的身份进行裁决。其次,必须客观全面地认定事实,正确地运用法律,并公开裁定程序。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决权,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在程序上为双方当事人提供平等的机会,以确保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实现裁决的公平。

3.回避原则。行政主体在行政裁决中要真正做到超脱于双方当事人,处于中立地位,就必须实行回避原则。执行行政裁决权的人员,如果与被裁决的民事争议或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有直接或间接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主动退出纠纷的裁决。

4.效率原则。行政机关在进行裁决时,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5.职能分离原则。行政机关对有关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问题做出决定,调查与做出裁决的职能实行分离。即负责调查的公务员不能参与行政裁决,负责裁决的公务员原则上应当由没有参与调查的公务员担任。

本章小结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适用法律规范而做出的、影响对方权益的具体决定和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特定相对人的权益。本章主要涉及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奖励、行政给付、行政裁决等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命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要求相对人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意思表示,是行政行为中一种极为普遍的行为形式。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强制取得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在甄别的基础上给予确定、认证、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行政给付是指行政主体对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失业、受灾等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或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争议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关键术语

行政命令  行政征收  行政许可  行政确认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行政给付  行政奖励  行政裁决

思考题

1.行政命令的特点是什么?

2.如何实现行政征收行为的法治化?

3.如何认识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的关系?

4.哪些事项可以设立行政许可?

5.法律规范性文件设立行政许可的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6.行政许可的程序有哪些?

7.如何理解行政许可的作用?

8.如何理解行政确认的特点?

9.如何认识行政处罚设定权与实施权?

10.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1.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12.行政裁决的种类有哪些?

13.如何理解行政强制的分类?

14.如何理解行政给付的出现和发展体现了“服务行政”的理念?

15.如何理解行政奖励的特点?

16.如何区别行政裁决和行政仲裁?

【注释】

(1)这里的“行政命令”主要限于从具体行政行为的形式上讲,并不包括作为抽象行政行为形式的“命令”。

(2)关于“限期出境”的性质,从法律规定来看,似乎是一种行政处罚形式,如《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30条规定:有本法第29条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公安部可以处以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处罚。《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章“处罚”,在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46条、第47条都规定了对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外国人可以并处“限期出境”。当然,对于这种行为,也可以视为一种具有较强强制色彩的行政命令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在第13条增加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4)如我国《行政许可法》第12条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的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5)如我国《行政许可法》第39条规定,行政机关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6)我国《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2项规定,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7)我国《行政许可法》第53条规定,实施本法第12条第2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做出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8)我国《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3项规定,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9)我国《行政许可法》第54条第1款规定,实施本法第12条第3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做出行政许可决定;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结果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0)我国《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4项规定,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11)我国《行政许可法》第55条第1、2款规定,实施本法第12条第4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的,应当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依法进行检验、检测、检疫,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做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不需要对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进一步技术分析即可认定设备、设施、产品、物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12)我国《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5项规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13)我国《行政许可法》第31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4)我国《行政许可法》第56条规定,实施本法第12条第5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34条第3款的规定办理。

(15)具体体现为《行政许可法》第四章和第五章。

(16)行政相对人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除外。关于信赖保护的例外,详见《行政许可法》第69、70条。

(17)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263-266.

(18)关于行政确认的特征,另有学者概括为七个方面:从属法律性、主体的限定性、范围的广泛性、对象的特定性、成立的单方性、内容不具有创造性、形式的多样性。参见罗豪才.中国司法审查制度[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190-191.

(19)虽然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狭义上的法律)设定,但实施该种行政处罚的主体除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公安机关外,其他法律还规定了其他主体(如海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等)。

(20)有的教材将驱逐出境、限期出境、禁止出入境视为一种人身自由罚。笔者认为,这是一种行政命令,且适用对象是特殊的相对人,故不将其列入人身自由罚的范畴。

(21)在实际操作中,一般是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22)详细规定参见我国《行政处罚法》第46、49、53条。

(23)详细规定参见我国《行政处罚法》第53条。

(24)我国《行政处罚法》第9~13条分别规定了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形式所对应的“法”。

(25)参见《行政处罚法》第25、26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13条。

(26)《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4条规定:“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27)《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2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1)情节特别轻微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3)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4)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5)有立功表现的。

(28)《行政处罚法》第29条第1款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第1款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29)关于调查取证的详细规定,参见《行政处罚法》第36、37条。

(30)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参见《行政处罚法》第39条的规定。

(31)按照《民事诉讼法》第78~84条的规定,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32)国内有学者将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视为行政强制。其实,人民法院接到行政主体的强制执行申请后,还要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定。所以,人民法院执行的并非是行政主体的行政决定,而是人民法院的裁定,故不应将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视为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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