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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资格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具有原告资格的人起诉,不符合其他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同样不予受理。起诉人要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必须要具备行政诉讼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资格条件,这种条件的审查权在法院。由此就引发出原告资格的问题。原告资格从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时就已经取得,而原告地位则是提起诉讼并为法院受理时方可获得。原告资格是一个合法行政诉讼提起的具体条件,只存在于起诉阶段。

(二)原告资格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原告资格与起诉条件。

所谓起诉条件,是指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具备的法律规定的所有条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的主要条件包括:“第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第二,有明确的被告;第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第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起诉应当遵守法定的期限;第六,法律、法规规定以行政复议为前提的,应先经行政复议程序,否则不能起诉;第七,起诉符合形式要件。”[23]由此可知,原告资格仅仅是起诉条件之一,是对主体方面的要求。具有原告资格的人起诉,不符合其他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同样不予受理。原告资格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样的人有资格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而起诉条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具有原告资格的人应当怎样起诉才可能使争端纳入到司法程序中去。

2.原告资格与起诉人、原告。

在我国行政诉讼概念体系中,只有原告的概念,而无起诉人的概念。所谓起诉人,是指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的人,他享有的是请求司法保护的起诉权,而原告是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之一,拥有完整的诉权,是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且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引起行政诉讼发生的人。原告不仅是起诉人,更是起诉人诉讼地位的进一步演进。起诉人要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必须要具备行政诉讼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资格条件,这种条件的审查权在法院。由此就引发出原告资格的问题。因为起诉人与原告的作用和权利等方面有诸多不同,因此,从概念和称谓上区分起诉人和原告,既是对诉讼过程不同阶段诉讼主体的符合逻辑的要求,也是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起诉权的要求。[24]

3.原告资格与原告地位。

原告地位是具有原告资格的人的诉权获得法院认同后,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所具备的法律上的地位。原告资格从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时就已经取得,而原告地位则是提起诉讼并为法院受理时方可获得。[25]只有取得原告地位的当事人,才能够行使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原告的权利和履行相关义务。因而,原告地位是一种实际的法律地位,该法律地位的取得产生于具备原告资格的主体提起行政诉讼并为法院受理之时。取得原告地位的人一定具有原告资格,但具有原告资格的人却不一定会取得原告地位。

4.原告资格与当事人能力。

当事人能力,是指在行政诉讼程序中,作为原告、被告或参加人,而为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资格。原则上有权利能力者即具有当事人能力。[26]当事人能力,又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具备诉讼权利能力的人,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可见,当事人能力是从一般抽象意义上讲的,不以具体案件存在为前提。一个完整诉讼程序的进行,要求当事人能力自诉讼开始至诉讼结束,须继续存在。在提起行政诉讼后,当事人丧失当事人能力者,除依行政诉讼程序之性质,法律另有规定外,应适用诉讼程序当然终止之规定。当事人能力是一种与诉讼标的无关的,一般意义上被认可的资格和能力。原告资格是一个合法行政诉讼提起的具体条件,只存在于起诉阶段。在满足其他起诉条件的情况下,原告资格是否具备决定了法院是否受理其起诉行为。可见,当事人能力是一般的抽象概念,在诉讼程序中始终存在。原告资格是当事人能力在起诉阶段的具体表现,一旦具备原告资格的主体提起合法的行政诉讼,那么原告资格就完成它的历史使命了。

5.原告资格与当事人适格。

当事人适格,系指对于诉讼标的之特定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得作为当事人实施诉讼,请求作成本案判决的资格。具有此种当事人资格的人的权能,也称为诉讼实施权。具有此种当事人资格或权能的人,称为正当的当事人。[27]当事人适格属于权利保护要件,认定当事人正当与否的根据是实体法,法院通过审判所保护的是争议的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而不是该法律关系主体以外的权益。只有争议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才能通过诉讼受到法律保护,也只有争议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才能被依法判决承担民事义务。所以当事人适格是权利保护要件。[28]当事人适格以特定的诉讼存在为前提,要求存在于整个诉讼过程中。

因此,原告资格是在形式上能否启动诉讼程序的资格,存在于起诉阶段,而当事人适格是指能否让法院对其争议进行实体审理的资格,存在于整个诉讼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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