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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号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商号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一)商号与姓名姓名是自然人之间相互区别的符号,它通常由文字所构成。不过由于商号与特定的营业紧密相连,因而,在转让或继承商号时,必须与其表彰的营业一并转让或继承。(二)商号与商标商号与商标有着密切的联系,它们都具有区别功能,符合商标法规定条件的商号中的字号部分也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但是,商誉与商号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二、商号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一)商号与姓名

姓名是自然人之间相互区别的符号,它通常由文字所构成。受法律保护的姓名,不仅仅是指身份证上所记载的姓名,还应包括曾用名、笔名、艺名以及所谓的“字”、“号”等。姓名与商号的主要区别在于:(1)功能不同。姓名是自然人之间相互区别的标志;而商号是商事主体间的营业相互区别的标志。(2)表彰的权利不同。姓名依附于自然人人身之上的,是自然人人格利益的体现,因而是自然人的人格权载体;而商号依附于商事主体的营业之上,是商事主体无体财产的一种,因而是商事主体财产权中的无形财产权的载体。(3)流转的限制不同。姓名权不得转让与继承;而商号权可以转让与继承。不过由于商号与特定的营业紧密相连,因而,在转让或继承商号时,必须与其表彰的营业一并转让或继承。

(二)商号与商标

商号与商标有着密切的联系,它们都具有区别功能,符合商标法规定条件的商号中的字号部分也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如日本的“索尼”、“松下”,美国的“可口可乐”等,它们既是商标,又是商号。但是商号和商标之间也存在明显的不同:(1)功能不同。商号是区别和辨认不同商事主体营业的标志,而商标是区别和辨认不同商事主体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因此,一个商事主体只能拥有一个商号,但却可以拥有许多表示不同商品或服务的商标。(2)构成不同。商号只能以文字形态存在,而商标则可以通过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等多种形态来表现。(3)取得方式不同。商号只能通过登记方可取得,也只有登记的商号才能使用。而商标的取得采自愿登记的立法主张,不登记的商标并非不能使用,只是不受法律保护而已。(4)存续期限不同。商号依附于商事主体的营业而存在,通常没有存续期限的限制,注册商标的存续是有期限的,但可续展。

(三)商号与商誉

所谓商誉,又称商业信誉,是指社会公众对商事主体经营状况的总体评价。它包括商事主体的经营实力、资信状况、商品与服务质量等多方面。对商事主体的商誉评价,直接涉及该主体在商事活动中的知名度,从而对其商业利益产生直接的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讲,商誉也是商事主体的无形财产。但是,商誉与商号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1)二者的取得方式不同。商事主体对商号享有专有权,以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申请登记并经核准)为前提;而商誉是在商事主体营业过程中自发产生的,无须经过法定程序。(2)二者存在的形态不同。商号以特定的文字形态存在,是具体的、看得见的、具有相对稳定性的;商誉是一种社会评价,始终处于信息状态,并且可以通过内在的、外在的多种形态来反映,[6]因而,商誉是抽象的、无形的,且富于变化的。(3)使用价值实现的方式不同。商号通过直接商事交易活动,即可为商事主体带来一定效益,而不需要经过中间媒介;商誉的使用价值却必须借助于商号这一载体,并通过具体的商事行为来实现。(4)法律保护的方式不同:商号具有特定的表现形态,法律采用直接禁止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内其他商事主体使用同一商号的方法来保护商号专用权;而法律对商誉的保护,只能通过禁止他人散布有关商事主体的商业道德、资信情况、商品或服务质量等不真实信息的方法,来保护商事主体的商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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