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和谐社会构建与强制执行权运行具有现实统一性

和谐社会构建与强制执行权运行具有现实统一性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07]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强制执行权的现实统一性是指两者都统一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具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的一致性。在上述过程中,只有进一步巩固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加强共产党的执政能力,才能确保和谐社会构建以及强制执行权运行的社会主义方向。因此,要做到强制执行权价值理念的与时俱进,必须坚持构建和谐社会的上述总体要求。

二、和谐社会构建与强制执行权运行具有现实统一性

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是在发展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历史过程和社会结果”。[107]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强制执行权的现实统一性是指两者都统一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具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的一致性。正如周永康同志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根本保证,是历史的必然、现实的选择、未来的方向。政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器,要增强政治认同、理论认同、感情认同,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方向;要增强自觉性、主动性、坚定性,始终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进步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要增强政权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始终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108]

构建和谐社会,确保强制执行权的正确行使,都必须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在现阶段,我们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和谐社会。而强制执行权的行使,除坚持依法治国、公平正义、服务大局的原则外,还必须坚持执法为民和党的领导这两大重要原则。与此同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正确行使强制执行权这一重要国家权力,亦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109]这既是我国社会政治发展的历史性结论,也是建设和谐社会、执掌国家强制执行权力过程中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根本保障。

200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人民法院的根本职责就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公平正义。人民法院既是和谐社会的建设力量,更是和谐社会的保障力量,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肩负着重大的历史使命。该意见规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以化解矛盾为切入点,以确保社会稳定为着力点,以维护群众利益为出发点,以维护司法公正为立足点,加强司法保障,通过依法充分有效地发挥职能作用,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努力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权威的法治环境”。[110]具体而言,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必须认真处理三个关系。

一是正确处理巩固共产党的执政地位与维护人民利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尊严、权威的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即“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走共同富裕道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111]司法强制执行权的根本出发点亦是维护公民以宪法基本权利为主体的基本人权。因此,构建和谐社会就是要以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确保社会协调发展可持续;而强制执行权则应以化解社会矛盾为切入点,以维护社会稳定为着力点,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出发点,切实保障人权。在上述过程中,只有进一步巩固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加强共产党的执政能力,才能确保和谐社会构建以及强制执行权运行的社会主义方向。这是因为,首先,中国共产党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也是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其次,共产党执政的本质就在于领导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其本质要求;再次,依法治国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共产党的领导下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

二是要正确处理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坚持严格执法之间的关系。执政党的政策与国家的法律具有辩证统一的关系:党的政策是法律的核心内容;法律是党通过国家政权贯彻党的政策的基本手段;政策可以及时弥补法律滞后性之不足,树立法治权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国共产党现阶段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根本的政策,包括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下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方针、基本经验组成的科学体系。这一政策体系的核心内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从本质上讲与强制执行权的运行目的完全一致。因此,要做到强制执行权价值理念的与时俱进,必须坚持构建和谐社会的上述总体要求。然而,党的政策不能取代个案执行的法律依据。在强制执行权运行过程中,必须适用以《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为主的诉讼法规定,以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有在穷尽法律规则以及法律原则的条件下,才可能参照执政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制定的政策系列。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的权威。

三是要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的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行使强制执行权都必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但这种领导主要表现在制定及落实党的大政方针上,体现在政治、思想及组织方面,而不是代替司法机关直接履行办理具体案件的职责。亦即“在司法制度的本质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在司法权的来源上,坚持司法权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在司法权的配置上,坚持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既互相制约,又互相配合;在司法权的行使上,坚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又自觉接受党的监督、人大监督、政协监督、群众监督;在司法权的运行方式上,坚持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等等”。[112]

上述三个方面的内容又可以概括为:面对构建和谐社会新的历史任务,人民法院要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实现包括执行工作在内的各项工作的与时俱进,必须把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作为始终坚持的指导思想。具体而言,就是要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确保人民法院工作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在工作思路上要做到更加注重推动发展,更加注重促进社会和谐,更加注重保障民生,更加注重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要统筹兼顾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统筹兼顾依法判决与诉讼调解,统筹兼顾刑事被告人的人权保障与被害人的权益保障,统筹兼顾依法独立审判与接受监督,统筹兼顾司法工作专业性与坚持群众路线。[113]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强制执行权运行的现实统一性还表现在两者的目标任务及基本原则的一致性。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大主要目标任务,[114]显然这也是司法机关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以期完成的目标任务。该决定同时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坚持的六项基本原则。[115]我们认为,其中“以人为本”、“民主法治”、“党的领导”也是强制执行权运行必须坚持的基本指导原则。

对于社会主义法治而言,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是期望通过一种理想社会形态的实现使该社会形态具备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社会安定等内在本质,从而达到法治的高度,而强制执行权则通过处理社会矛盾与社会纠纷的特殊视角,解决一定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确保社会公平正义在该主体之间的实现进而对全社会进行彰显,并实现法治保障人权的根本目的。这完全是一个问题的不同侧重面,并实现了终极价值的异途同归。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