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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种类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行为主体故意实施的破坏和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妨害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这是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的主观要件。若情节严重,则不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而属于应依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违法犯罪行为。这些行为都会影响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均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前述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泛指他们在整个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执行各自职务的所有行为。

第二节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种类

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

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行为主体故意实施的破坏和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妨害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的构成要件如下:

1.行为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主体,既可以是案件的当事人,也可以是其他诉讼参与人,还可以是案外人。无论是谁,只要其行为妨害了民事诉讼程序,就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2.行为人的行为必须足以妨害民事诉讼的进行,但尚未构成犯罪。这是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的首要客观要件。行为人在诉讼过程中实施了具体的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这种行为可以是作为,如伪造证据,也可以是不作为,如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只要该行为已经妨害和干扰了诉讼的顺利进行,破坏了诉讼秩序,法律就应当对其加以惩罚,但前提是必须尚未构成犯罪,否则就属于犯罪和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了。

3.必须是在诉讼期间实施的行为。这是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的另一客观要件。这里所讲的诉讼期间,一般是指从受理起诉到执行终了的整个期间。如果是在诉讼之前或在诉讼结束之后,行为人所实施的在形式上与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类似的行为,虽然有可能也是违法的,但一般不能认为该行为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故应该由其他机关依照其他法律、法规加以处理。

4.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希望或放任妨害民事诉讼结果的发生。这是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的主观要件。如果行为人是因为过失,则即使这一行为在客观上有可能会给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造成一定的不便也不能认定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只有同时具备了上述四个要件,才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就可以对行为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至第103条以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下列行为均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一)依法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行为

所谓“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所谓经两次传票传唤,是指经人民法院先后两次依法定方式向其正式送达传票并已产生预定的法律效力之传唤。所谓无正当理由,通常是指客观上并不存在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足以使其无法到庭的特殊情况。

另外,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被认为是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5]在执行过程中,对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同样被认为是妨害诉讼的行为。[6]

对于法律规定不是必须到庭的被告,虽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则不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或按撤诉处理。

(二)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

这些行为主要表现为违反法庭规则,不遵守法庭纪律,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扰乱法庭秩序,但情节较轻的行为。若情节严重,则不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而属于应依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妨害诉讼证据的收集、调查和阻拦、干扰诉讼进行的行为

此种行为的表现形式有:

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但情节较轻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伪造证据,是指行为人故意以弄虚作假的方式制造根本就不存在的证据。毁灭重要证据,是指行为人将现有对案件事实具有重要证明作用的证据,或曰对证明案件事实不可或缺的证据予以销毁、灭失。[7]

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但情节较轻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这是指以武力、恐吓、金钱引诱方式阻止本案证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言;或者以强迫、金钱引诱、要挟方式使他人作虚假证明。这些行为都会影响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均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8]

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但情节较轻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4.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但情节较轻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这些行为直接指向正在执行职务的司法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阻碍了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和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干扰和破坏了诉讼秩序,使审判活动和执行工作无法顺利进行。

5.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但情节较轻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此处所谓的司法工作人员,是指审判人员、执行人员、书记员、司法警察以及法院内部的法医等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此外,在由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并派员出席法庭的再审案件中,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亦属司法工作人员。前述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泛指他们在整个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执行各自职务的所有行为。

6.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但情节较轻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根据《适用意见》第123条的规定,这类行为又包括以下三种:(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9]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规定》第100条,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行为之一的,均被认为是妨害诉讼的行为:(1)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财产的;(2)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3)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的;(4)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5)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问题作伪证的;(6)妨碍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7)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执行的;(8)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9)对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的人员进行侮辱、诽谤、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10)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样被认为是妨害诉讼的行为:(1)擅自转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存款,或擅自解冻的;(2)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存款的;(3)接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10]

(四)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或组织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行为

这种行为的主要表现有:

1.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害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2.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

3.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4.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如接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等。

(五)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方式追索债务的行为

依照法律,对于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和执行措施,只有人民法院有权采取,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果以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的方式追索债务,便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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