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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种类及适用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拘留,是指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严重的人,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五)拘留的适用拘留是所有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中最重的,直接涉及行为人的人身自由,因而适用拘留时法律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特别严重而构成犯罪的,应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节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种类及适用

一、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种类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种类有以下五种: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

1.拘传。拘传,即强制到庭或强制到场,是指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强制被传唤人到庭参加诉讼活动的一种措施。

2.训诫。训诫,是指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较轻的人,以口头方式予以批评教育,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并责令其加以改正的措施。

3.责令退出法庭。责令退出法庭,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强制其离开法庭的措施。

4.罚款。罚款,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违反法庭规则情节比较严重的人,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的措施。

5.拘留。拘留,是指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严重的人,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拘留期限为15日以下。

除上述措施以为,民事诉讼法还规定,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适用

(一)拘传的适用

1.拘传适用的条件。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适用拘传。必须到庭的被告包括三类人:(1)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2)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3)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2.适用拘传的程序。适用拘传应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意见,报经院长批准,然后填写拘传票,交司法警察直接送达被拘传人,令其随票到庭。如果被拘传人拒绝随票到庭的,司法警察可以使用械具强制其到庭。

对被拘传人的调查询问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调查询问后不得限制被拘传人的人身自由,不得变拘传为拘留。若在本辖区以外采取拘传措施时,应当将被拘传人拘传到当地法院,当地法院应当予以协助。

(二)训诫的适用

适用训诫措施,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决定,以口头方式指出行为人的错误事实、性质及危害结果,并当庭责令行为人立即改正。训诫的内容应当记入庭审笔录,并由被训诫人签名或盖章。

由于训诫措施的强制力在所有强制措施中是最弱的,故其仅适用于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违反法庭规则但情节显著轻微,尚不足以作出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等措施者。

(三)责令退出法庭的适用

适用责令退出法庭,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决定,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口头宣布,责令行为人退出法庭。作出责令退出法庭的决定后,行为人应当立即主动离开法庭,否则,司法警察可以强制其离开。

责令退出法庭的适用对象是实施了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尚不足以作出罚款、拘留措施的人。责令退出法庭的强制力比训诫要重,但比罚款、拘留要轻。

(四)罚款的适用

罚款是比较严厉的强制措施,直接涉及行为人的经济利益,因而法律规定了较为严格的程序。

1.罚款的适用对象。对实施了《民事诉讼法》第101、102、103、106条所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可以适用罚款。

2.罚款的金额。对个人罚款的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下,对单位罚款的金额为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3.罚款的程序。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罚款决定书,报请院长批准后执行。当事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5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上级人民法院复议时认为强制措施不当,应当制作决定书,撤销或变更下级人民法院的罚款决定。情况紧急时,可以在口头通知后3日内发出决定书。

(五)拘留的适用

拘留是所有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中最重的,直接涉及行为人的人身自由,因而适用拘留时法律规定了严格的程序。

1.拘留适用的对象。实施了《民事诉讼法》第101、102、106条所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可以适用拘留。

2.拘留的期限。拘留期限为15日以下,不得通过连续适用变相延长拘留期限;如果有新的妨害诉讼的行为,可以重新适用拘留。

3.适用拘留的程序。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处理意见,制作拘留决定书,报请院长批准后执行。当事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5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上级人民法院复议时认为强制措施不当,应当制作决定书,撤销或变更下级人民法院的罚款决定。情况紧急时,可以在口头通知后3日内发出决定书。

因哄闹、冲击法庭,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公务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可以在拘留后,立即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院长认为拘留不当的,应当解除拘留。

4.拘留的执行。被拘留的人由司法警察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被拘留人不在本辖区的,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应派员到被拘留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请该院协助执行,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及时派员协助执行。

5.拘留的解除。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认错悔改的,可以责令其具结悔过,提前解除拘留。提前解除拘留,应报院长批准,并作出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由负责看管的公安机关执行。

罚款、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特别严重而构成犯罪的,应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注释】

[1]参见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教程》,重庆出版社1982年版,第232页。

[2]参见常怡主编:《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长春出版社1991年版,第229~231页。

[3]王怀安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1994年版,第203页。

[4]参见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233页。

[5]《适用意见》第112条。

[6]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97条。

[7]另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80条,基于“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护”之目的,“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证据,提供假证据,阻止证人作证,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打击报复的”,均被认为是妨害诉讼的行为。

[8]另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80条,基于“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护”之目的,“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证据,提供假证据,阻止证人作证,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打击报复的”,均被认为是妨害诉讼的行为。

[9]参见《适用意见》第123条。

[10]参见《适用意见》第1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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