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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的主要内容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伙企业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合伙企业过程中和合伙企业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对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以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的主要内容

一、合伙企业法的概念

合伙企业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合伙企业过程中和合伙企业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自同年8月1日起施行。《合伙企业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我国合伙企业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经济社会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需要在法律中有所体现;同时,国外合伙立法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动向。这些都需要对现行的合伙企业法进行修订。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二、合伙企业的概念和设立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属于商事合伙。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2个以上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5)有生产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三)合伙协议载明的事项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2)经营范围,是指合伙企业从事的生产经营的行业性质和商品种类。(3)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上述出资中,除货币外,其他出资均应评估作价。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7)入伙与退伙。(8)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9)违约责任。此外,合伙协议还可以载明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四)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法律、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登记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对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以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在领取营业执照之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三、合伙企业的财产及其处置

合伙企业的财产,是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及合伙协议的约定共同管理和使用。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的财产,但《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比例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四、合伙企业事务的决定与执行

(一)合伙事务的决定

合伙事务的决定关系到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因此,一些关于合伙组织的重大事项必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对合伙组织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方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二)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事务的执行,是指合伙事务执行人对外代表合伙组织,进行民事活动。合伙事务执行人是指对外代表合伙组织进行民事活动的自然人。《合伙企业法》第26条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主要是指以下几个方面:(1)合伙企业对其合伙人行使代表权的行为后果向第三人负责。各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或合伙企业的授权,可以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以合伙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其行为后果由合伙企业承受。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过程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亦应先由合伙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再在合伙企业内部根据合伙人的过错程度追究其责任。(2)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合伙企业以协议等方式对合伙人的代表权作出的限制,属于合伙企业的内部约定,只在合伙企业内部具有约束力,对不知情的第三人无约束力,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合伙企业和全体合伙人承担。(3)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4)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约定的比例或者法定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的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5)合伙企业中某一个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这是因为合伙人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作为第三人,不具有合伙资格,与其他合伙人不具有以合伙为基础的关系,难以行使合伙人的权利。

六、入伙与退伙

(一)入伙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接纳他人入伙,应当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2)须依法订立书面合伙协议;(3)须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退伙是指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退出合伙企业、失去合伙人资格的法律事实。

根据退伙发生原因不同,退伙可分为自愿退伙、法定退伙和除名退伙三种情形。

(1)自愿退伙,又称声明退伙,是合伙人基于自愿而退伙。

(2)法定退伙,又称当然退伙,是指出现法定事由而使合伙人当然丧失合伙人资格,退出合伙。如合伙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丧失偿债能力等,均可引起法定退伙。

(3)除名退伙,是指在合伙人出现法定事由的情形下,由其他合伙人决议将该合伙人除名。如合伙人出现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事务行为或出现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时都可引起除名退伙。

退伙的效力即退伙引起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退还财产份额。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2)承担责任和亏损。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从其财产份额中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要注意的是,不论退伙人退伙时是否承担了其应承担的合伙企业债务份额,退伙后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另外,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分担亏损。(3)丧失合伙人资格。

七、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一)解散

合伙企业解散是指由于法定或约定的事由出现,而使全体合伙人之间的合伙关系归于消灭。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1)合伙人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企业已不具备法定人数;(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合伙企业一旦解散,合伙协议终止,合伙人不得再以合伙企业名义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合伙企业开始清算。

(二)清算

合伙企业解散后,应依法确定清算人,进入清算阶段。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有权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1)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3)合伙企业的债务;(4)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财产在清偿债务后仍有剩余的,由各合伙人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未约定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未予清偿的债务,由全体合伙人负无限连带责任,但以债权人自合伙企业解散后5年内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为限。

清算结束,应当依法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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