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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设立及合伙成员的变更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保证合伙企业依法经营、维护合伙企业各方的合法权益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合伙企业法》规定了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当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

第二节 合伙企业的设立及合伙成员的变更

一、合伙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为保证合伙企业依法经营、维护合伙企业各方的合法权益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合伙企业法》规定了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设立时的合伙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是明确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合伙协议生效后,全体合伙人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合伙协议加以修改或者补充。

3.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缴付出资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合法财产及其他财产权利。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4.有合伙企业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二)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之间就合伙事宜达成的书面协议。订立合伙协议,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方法;

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7.入伙和退伙;

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9.违约责任。

合伙企业可以载明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三)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

合伙企业必须办理登记手续,才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合伙企业成立时的登记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由合伙企业向登记机关提出设立合伙企业的申请。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合伙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

2.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文件之日起的3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对符合法律规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之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3.如果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二、合伙成员的变更

合伙是由合伙人基于彼此的信任关系而建立起来的组织,一旦这种信赖关系发生动摇甚至消灭,则合伙成立的基础也就不复存在。合伙成员的变更会直接影响到合伙企业的经营甚或导致合伙的终止。一般来说,合伙成员的变更分为入伙与退伙两种情况。

(一)入伙

入伙,是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通过一定的程序,加入合伙企业,并被合伙企业接纳从而取得合伙人身份的法律行为。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接纳他人入伙必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必须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对合伙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约定;

3.应当在作出接纳他人入伙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新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后,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退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已经取得合伙人身份的合伙人退出合伙团体,丧失合伙人资格,引起合伙企业变更或终止的法律事实。

退伙一般基于下列情形:

1.声明退伙,也称自愿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合伙的事由;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违反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2.法定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上述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也称强制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当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合法继承人未成年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其未成年时由监护人代行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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