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后,在有效期尚未届满之前,当事人依法提前终止合同的法律行为。我国《保险法》第50条规定,货物运输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这种合同解除,无疑是属于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又称“协议注销”,保险合同一经注销,保险人的责任即告终止。保险合同的解除,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三、保险合同的解除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后,在有效期尚未届满之前,当事人依法提前终止合同的法律行为。保险合同的解除,分为任意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三种。

(一)任意解除

任意解除,是指法律允许保险合同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解除合同。各国法律大都规定,投保人可以随时提出解除保险合同。我国《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是,有些保险种类因其特殊性,法律规定在保险责任开始后,不得解除,也不能要求退还保险费。我国《保险法》第50条规定,货物运输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二)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权,消灭已生效的保险合同关系。各国立法普遍规定,保险人不得随意解除合同,除非投保方或被保险方有违法或违约行为。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构成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1)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以至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2)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伪造、变造有关证明或者其他证据、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3)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4)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5)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的;(6)投保人申请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但合同成立后逾2年的除外;(7)投保人违反特约条款。

此外,我国《保险法》第58条还规定:“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30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这种合同解除,无疑是属于法定解除。

(三)约定解除

约定解除,是指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构成约定时,一方或双方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约定解除,又称“协议注销”,保险合同一经注销,保险人的责任即告终止。例如,我国船舶战争险条款规定,保险人有权在任何时候向被保险人发出注销战争险责任通知,在发出通知若干天期满生效。协议注销保险合同,都规定了注销条件,对保险人提出注销保险合同的限制比较严格,明确规定保险人注销保险合同必须先发注销通知,经过一段时间后合同方终止。

保险合同的解除,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合同视为自始没有发生效力,当事人已经受领的对方的给付应当返还给对方,但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不予返还的不在此限。因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已收取的保费不予退还。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保险合同他方当事人违反法律或者违反约定的行为,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并因合同解除而受损的,有权要求他方当事人赔偿损失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