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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权有哪些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险合同成立后,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合同。保险合同的解除与一般合同解除类似,也有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之分,前者源于法律规定,后者产生于保险合同的约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意图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构成道德危险,属于违法行为,是保险法极力禁止的行为,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保险合同的解除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保险合同成立之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前,保险合同当事人依法或依约行使解除权而使保险合同自始无效的法律行为。保险合同成立后,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合同。但在保险合同期限内,由于主客观情况的变化,致使保险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不宜继续履行时,法律允许当事人行使解除权,提前终止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保险合同的解除与一般合同解除类似,也有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之分,前者源于法律规定,后者产生于保险合同的约定。但我国《保险法》确立了不同于一般合同的保险合同解除原则,即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32]但对于货物运输合同及运输工具航次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33]

(一)投保人解除合同及其法律效果

依我国《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这实际上是规定除法定或约定不许解除保险合同以外,投保人可以任意解除合同。这样的规定无疑是为了保障投保方的利益,因为保险合同为附和合同,且投保人多为弱势方。但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将使合同自始无效,会发生恢复原状的效果。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受领的保险费返还给投保人,但如果此时保险责任已开始,将会使保险人已经承担的风险所应当获得的利益化为乌有,将直接损害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所应获得的利益,也会影响保险基金的建立。为限制投保人随意解除合同,保障保险人的权益,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起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34]由于人身保险具有储蓄性质,因此人身保险的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剩余保险费。[35]

(二)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

依我国《保险法》规定,除法律明文规定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但当客观事实发生变化或投保方的行为违反了合同义务,从而动摇了合同成立的基础,保险合同不宜或不能继续履行,此时法律赋予保险人解除权,使合同溯及地消灭,以维护保险人的利益。保险人行使法定解除权有以下情形:

1.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如前所述,如实告知是最大诚信原则所确立的制度之一,违反告知义务将动摇合同成立的基础,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对于过失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只有该义务的违反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才可以解除保险合同。解除权是形成权,因此保险人只需向投保人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就发生保险合同解除的效果。

2.危险增加

财产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足以影响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标的的危险估计,无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是否已将危险增加的事实通知保险人,均产生保险人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的请求权。保险人请求增加保险费或继续收取保险费的,不得再解除合同。

3.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防灾减损义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防灾减损义务,实际上是增加了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从而增加了保险人的危险负担。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可以请求投保人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义务的,仍然收取保险费或者怠于行使解除权的,其后不得再主张解除合同。

4.道德危险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意图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构成道德危险,属于违法行为,是保险法极力禁止的行为,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我国《保险法》第28条规定了两种情形属于道德危险,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一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二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

5.人身保险中的特定解除情形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的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但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36]

(2)中止效力的人身保险合同,在其效力中止后经过2年,投保人和保险人没有达成合同复效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37]

(三)保险人法定解除保险合同的效果

解除权的行使将发生恢复原状的后果,但保险人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大多是因为投保方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的结果。因此,保险人均不承担保险责任,一般也不退还保险费。但保险法基于投保方违反义务的过错程度和人身保险的特殊性质对此区别对待。

1.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企图骗取保险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保险人解除合同,不退还保险费。

2.保险人退还保险费和保险单现金价值

如果投保人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可以退还保险费。由于人身保险具有储蓄性质,因此,如果人身保险投保人申报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或者效力中止的人身保险合同逾期未复效的,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若投保人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已交足2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而且在人身保险中,即使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若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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