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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取消吗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往往因保险标的的权益发生转移而引起。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于原投保人的死亡等原因均可引起投保人的变更。保险合同主体变更实质是保险合同的转让,在实践中,其通常表现为保险单的转让。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指体现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条款的变更。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并不等于保险合同效力的终止与无效。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不负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二、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后,在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前,因订立合同所依据的主观、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由当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我国《保险法》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投保方和保险方可以协议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的变更,主要包括主体的变更、内容的变更和效力的变更。

(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指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变更,通常指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而不包括保险人的变更。

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往往因保险标的的权益发生转移而引起。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大多是由于买卖、让与、继承等法律行为而发生的保险标的的所有权转移而引起的。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于原投保人的死亡等原因均可引起投保人的变更。

保险合同主体变更实质是保险合同的转让,在实践中,其通常表现为保险单的转让。对于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国际上有两种不同的规定:一种是允许保险单随保险标的转让而自动转让,另一种是保险单的转让要得到保险人的同意。我国《保险法》也分别针对不同险别作了这两项规定。对于一般的财产保险,保险合同主体变更不得随财产转移而自动转移,投保人(被保险人)必须在保险标的的权益转移时,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并由原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由原保险人和投保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对于货物运输保险,允许保险单随同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自动转移,不需要得到保险人的同意。因为运输货物具有流动性,货物在运输中物权几经易手,若每次被保险人的变更都要得到保险人的同意,不利于商品流转。对于人身保险合同,由于人身保险合同的转让不发生被保险人的变更,仅由受让人承担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因此,人身保险合同的转让不必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但转让时应以书面通知保险人。

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一般不涉及内容的变更,原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保险合同转让一经确认,原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建立的保险关系即行消灭,受让人与保险人的保险关系随即建立。当事人应依法行使其权利和承担其义务。

(二)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指体现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条款的变更。与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不同,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一般是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发生的。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通常表现为保险标的——财产数量的增减、品种、价值、存放地点的变化,或货物运输合同中航程的变化、船期的变化,以及保险期、保险金额的变更。

各国保险法一般都规定,保险合同订立后投保人可以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但须经保险人同意,办理变更手续后,合同变更才有效。

(三)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

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主要是指保险合同的中止与复效。保险合同的中止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由于某种原因使合同暂时失效。保险合同的中止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由于某种原因使合同暂时失效。保险合同的复效则是针对保险合同的中止而言,它指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重新开始生效。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并不等于保险合同效力的终止与无效。在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提出恢复保险合同原有效力的请求,并经保险人承诺,中止的合同即可恢复。中止是复效的条件,但中止不一定必须复效,如果保险合同中止后,在规定的期间内投保人不申请复效,保险合同即从合同中止时解除。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不负支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合同的中止与复效是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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