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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计划的终止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重整计划的终止是当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时,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裁定不再执行重整计划。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效,债权人因重整计划实施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我国《企业破产法》也规定了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的债务人的免责效力,即自法院裁定终结破产案件时所确认的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起,债务人对于依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免除清偿责任。

一、重整计划的终止

重整计划的终止是当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时,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裁定不再执行重整计划。综合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重整计划因以下情形而终止:

1.重整计划因执行不能而终止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应当同时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效,债权人因重整计划实施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行使权利。但是,为重整计划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不过此时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2.重整计划因执行完毕而终止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是重整计划的执行人按照计划的规定完成重整任务,企业达到重整目的得以重生的情形。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债务人清偿责任免除是各国或各地区重整立法普遍采取的原则。目的在于使债务人获得再生的必要条件。如《美国破产法》第228条规定:“重整计划完成后,除重整计划另有规定外,债务人之债务解除,股东对于公司之权益终止。受托人之职务解除。”

我国《企业破产法》也规定了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的债务人的免责效力,即自法院裁定终结破产案件时所确认的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起,债务人对于依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免除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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