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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计划的制定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重整计划的制定(一)重整计划的制定人各国和各地区对此规定各有不同。(二)重整计划制定的时间《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或者破产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一、重整计划的制定

(一)重整计划的制定人

各国和各地区对此规定各有不同。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家,规定重整计划草案一般由债务人制订和提出,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其他人制订,如《美国破产法》第1121条规定,在重整申请提出之后的120天内,债务人享有提出重整计划的专有权,但在下列情况下,其他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提出重整计划:(1)已经任命了托管人;(2)债务人在120天内没有提出重整计划而且120天的期间也没有获得延长;(3)债务人提出的重整计划在他提出申请后的180天内没有获得各类别权利受到削弱的债权人的接受。其他利害关系人包括债权人、股权持有人、受托管理人等[6];日本规定一般由管理人或重整人提出,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其他人制订。[7]如《日本公司更生法》第184条规定,管理人于更生债权即更生担保权的申报期间届满后,应在法院所定期间内制订更生计划草案,并提交于法院;公司、申请更生债权人、股东可以于所定期间内制订更生计划草案并提交于法院;以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的立法规定,只能由重整人或管理人制订。如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303条规定:“重整人应拟订重整计划,连同公司业务及财务报表,提请第一次关系人会议审查。重整人经依第290条之规定另选者,重整计划应由新任重整人于1个月内提出之。”

我国《企业破产法》坚持“谁管理,谁制订重整计划的”原则,如果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财产和营业事务由债务人自行管理的,重整计划的制定人是自行营业的债务人;如果由管理人负责管理企业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则由管理人来制订重整计划。一般来说,债务人企业对自身的财产状况以及经营状况最为了解,便于提出可行性的计划。考虑到债务人基于对自己利益的考虑,其制订的计划可能有损于债权人的利益,由管理人监督或协助下制订重整计划草案也不失为一种良策。

(二)重整计划制定的时间

《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或者破产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该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破产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三)重整计划的内容

重整计划是债权人会议判断企业是否具有重整可能,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依据,因此重整计划必须足够周详。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81条的规定,重整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债务人的经营方案;(2)债权分类;(3)债权调整方案;(4)债权受偿方案;(5)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6)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7)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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