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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与重整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第五节 和解与重整

破产制度作为以法律手段快速处理商品经济社会中的债务纠纷的方法,由来已久。不过,破产制度虽然解决了可能长期延搁的债务纠纷,但是往往以债务人的解体而告终。进行破产程序,把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优先扣除破产费用以及缴纳债务人所欠税款后实际上往往所剩无几,对于一般债权人而言,真正获得完全清偿的可能性不大;另外,由于企业的破产倒闭而发生的职工的失业、生产力的浪费和社会救济等一系列问题也难以真正有效解决。为了克服这些弊端的产生,减少因企业破产而造成的对债权人、破产企业自身以及破产企业职工的不利影响,挽救尚有希望扭亏为盈、自行解决债务清偿问题的企业,和解与重整制度便应运而生。我国《破产法》吸取各国有关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分别专章设置了和解与重整制度。

和解和重整制度虽然不是企业破产的必经程序,但它作为破产宣告前的补救措施,对于挽救那些有可能破产的企业、稳定社会经济秩序,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和解制度

(一)和解的提出

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了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协商解决债务的协议的制度。

债务人可以依照《破产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二)和解协议草案的通过及裁定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

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三)和解协议的效力

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和解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

需要注意的是,和解协议无强制执行效力,如债务人不履行协议,债权人不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只能请求人民法院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宣告其破产。

(四)和解协议的终止

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二、重整制度

重整,是指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不立即进行破产清算,而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债务人重整计划,债务人继续营业,并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的制度。

(一)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债务人尚未进入破产程序时,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二)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述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法律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三)重整计划的执行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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