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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程序的终止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UNCITRAL示范法第11条规定的调解程序终止的情形中,第一种即项就是当事人顺利达成和解而终止,即“各方当事人订立了和解协议的,调解程序于协议订立之日终止”。因此,在调解程序进行过程中,任何一方均有权放弃调解,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项的规定表明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宣布调解程序终止。

第三节 调解程序的终止

调解程序可能因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与调解不成后的放弃这两种情况导致调解程序的终止:

第一,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在调解中,经过调解员和争议当事人的共同努力,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性质的认识差距逐步缩小,并就争议达成了和解,这时当事人通常需要订立书面和解协议,以终结调解程序。UNCITRAL示范法第11条规定的调解程序终止的情形中,第一种即(a)项就是当事人顺利达成和解而终止,即“各方当事人订立了和解协议的,调解程序于协议订立之日终止”。[39]值得注意的是,该规定中使用了订立而非签署一词,实际上能够更好地反映并非使用签字文件而是使用电子通信或者甚至是口头等其他形式达成和解的可能性。

在书面的和解协议中一般需要载明调解的全部程序和当事人、调解员的姓名、身份等基本情况,争议的事实与争点、双方的主张与理由以及调解达成的具体协议事项等内容。特别应注意,协议要明确规定已达成的调解结果和当事人各自负有的责任、义务,并尽力避免出现对协议内容理解不一的问题。协议必须由双方当事人签署,并由调解员签署或鉴证,有的调解规则规定如果当事人有要求,调解员可根据和解协议制作成调解书,以机构调解书的形式结案。例如,中国国际商会2005年调解规则第26条就规定:“经过调解,如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各方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上签字及/或盖章,应当事人的要求,调解员可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调解书,由调解员在调解书上签字并加盖调解中心的印章。”

第二,调解不成后的放弃导致调解程序的终止。

调解中可能基于多方面的原由而无法达成当事人的和解,例如对于某个特定的争议而言,可能另一争议解决方式更为适宜;加之,意思自治乃是调解的本质特征之一,法律一般并不禁止当事人退出他已同意的调解程序。因此,在调解程序进行过程中,任何一方均有权放弃调解,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40]对于调解员而言,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后,如果他认为进一步实施调解的努力将无助于争议的解决,也有权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放弃调解的书面通知以终止调解。UNCITRAL《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第11条的规定较清晰全面地规定了调解不成而终止程序的各种情形,即

“调解程序在下列情况下终止:

……

(b)调解人在同各方当事人协商后声明,宣布继续进行调解已无意义的,于声明发表之日终止;

(c)各方当事人向调解人声明,宣布终止调解程序的,于声明发表之日终止;

(d)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或其他各方当事人和已指定的调解人声明,宣布终止调解程序的,于声明发表之日终止。”

UNCITRAL关于仲裁和调解的第二工作组认为,就上述(b)的规定而言也应涉及下述情形,即在启动调解程序后,一方当事人对调解的前景持否定态度,或者一方当事人拒绝在受到邀请时与调解人协商或会面等等,因为当事人的此类行动意味着放弃了调解。而且,“在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后”这一句应被解释为包括调解人与双方当事人接洽以设法进行磋商但未收到任何答复的情况。(c)项的规定表明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宣布调解程序终止。(d)项允许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和调解人或调解人小组发出这类终止通知。[41]需要指出的是,调解程序的终止可能与调解所涉事项的诉讼时效期限的恢复计算问题相联系,示范法第4条的脚注中,为拟规定时效期限中止国家提供了参考案文,即

“下述案文是对拟采纳时效中止条款的国家提出的:

第X条 时效期限的中止

……

2.调解程序未达成和解协议而终止的,时效期限自调解未达成和解协议而终止之日起恢复计算。”

虽然示范法第11条并不要求调解程序的终止以书面形式提出,但考虑采纳第X条案文的国家应考虑是否需要以书面形式提出终止,因为在确定调解于何时结束时需要准确无误,以便法院可以正确确定从何时开始恢复计算时效期限。

在调解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的情况下,通常调解员会在结束调解程序的陈词中对当事人作出的努力表示赞赏,并肯定其在调解中所取得的成绩,例如缩小了争议的争点,从而鼓励他们继续友好解决其争议,这样,当事人就不会带着失败感离开调解程序。当然,结束调解之后,当事人可以根据他们事先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直接转入诉讼或进入其他特定程序,或者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是否提起诉讼。应再次强调的是,调解程序是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不公开、保密的程序,因此,所有的调解参加人都应该遵循有关调解的保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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