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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的程序比较优势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调解的程序比较优势——现代社会需要调解的客观原因在讨论了调解在现代社会中的一般含义、其蕴含的一些深层理念以及铺陈了它在商事领域的当代立法和实践概况的基础上,有必要再进一步探讨其在商事领域兴盛的客观原因。

第一节 调解的程序比较优势——现代社会需要调解的客观原因

在讨论了调解在现代社会中的一般含义、其蕴含的一些深层理念以及铺陈了它在商事领域的当代立法和实践概况的基础上,有必要再进一步探讨其在商事领域兴盛的客观原因。

诉讼和司法制度本身的固有缺陷成为调解兴起的直接动因,因为在与诉讼的比较中充分显现了调解所具有的制度价值;而仲裁在其发展中逐渐诉讼化的倾向使得仲裁在与调解的相互对比中在一些方面丧失了优势,因此,现代社会对于商事调解的客观需要是建立于调解所具有的程序比较优势的基础上的。

在普遍的意义上,与调解相关的潜在好处包括:[1]非正式性、弹性以及没有程序上的僵化;给受到影响的当事人直接参与的空间以及其对于结果的控制;非法定方法,重点在于就将来的行为做出决定,不一定需要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员;隐私性和保密性;更多地使用合作性和协作性的程序;考虑将来的利益、需求和目标,而非确定的立场;更有可能取得有弹性的、综合的、双赢的结果;更有可能在当事人之间保持积极的未来关系;可以规定进行和完成程序的速度;对当事人以及对争议解决的提供者(例如国家)的财务费用和其他资源的潜在节省。

具体就商事调解而言,其比较突出的程序优势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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