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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应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无期徒刑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刑法》第49条是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刑种的从宽处罚规定,即司法人员对于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得适用死刑。其二,根据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对未成年人不应当适用无期徒刑。为了更好地体现罪刑法定原则有利于被告人的根本精神,刑法应当明确规定对于未成年犯不适用无期徒刑,这样就使一般公民、未成年犯和司法者能够正确预测对于未成年犯可以适用何种刑种。

二、刑法应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无期徒刑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具有犯罪能力的自然人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依照刑事法律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日益严重,其实施的暴力犯罪数量明显增加,犯罪人数逐年增多,因而需要我们特别关注未成年人犯罪。

我国1997年《刑法》通过第17条第2款和第3款以及第49条这两个条文明确规定了对未成年犯的从宽处罚原则。《刑法》第17条第2款是关于未成年人达到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是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除此之外的犯罪,未成年人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17条第3款是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一般处罚规定,即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司法人员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得自由裁量。《刑法》第49条是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刑种的从宽处罚规定,即司法人员对于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得适用死刑。

根据《刑法》第49条的规定,司法人员对于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得适用死刑。由于死刑的执行方式包括立即执行和缓期两年执行,所以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只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它不是独立的刑种,属于死刑。根据该条规定,因为对未成年犯不能适用死刑,所以对未成年犯适用的最高法定刑应当是无期徒刑。但根据《刑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对未成年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那么这两个条文是什么关系呢?对未成年犯是可以择一适用这两个条文还是应当同时适用这两个条文呢?

在理论上,对不满18周岁的犯罪人能否适用无期徒刑,存在着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说法。肯定说认为,因为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不得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无期徒刑,所以对未成年犯罪人能够适用无期徒刑。[2]否定说认为,尽管现行刑法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能否适用无期徒刑,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从刑法关于未成年人量刑原则规定的综合分析来看,实际上是不能适用无期徒刑。[3]

笔者同意否定说的主张,笔者认为,对于未成年犯应当同时适用这两个条文,从而得出对未成年犯不应适用无期徒刑的结论。理由如下:

其一,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根本精神,对未成年犯不应适用无期徒刑。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原则的侧重点在于不定罪和不处罚,罪刑法定原则的根本精神是有利于被告人。[4]《刑法》第17条和第49条都属于刑法总则的内容,《刑法》第17条规定在《刑法》第49条之前,二者是一前一后的关系。在《刑法》第49条中,立法者并没有规定对于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能再适用《刑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既然立法者没有明文规定对未成年犯不得同时适用这两个条文,那么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有利于被告人的根本精神,对未成年犯应该同时适用上述两个条文,即对于未成年犯应该在不适用死刑的基础上再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

其二,根据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对未成年人不应当适用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是指终身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对犯罪人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无期徒刑是仅次于死刑的、在自由刑中最严厉的刑罚方法。无期徒刑只适用于罪行严重、主观恶性深、没有改造可能的犯罪人。但未成年人由于生理和心理尚未成熟,一方面具有容易被影响实施犯罪行为的特点,另一方面又具有容易接受教育和改造的特点。如果对未成年犯适用无期徒刑,毁灭了其重返社会的希望,不利于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也不符合我国一贯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

虽然笔者主张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根本精神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对于未成年犯不应适用无期徒刑。但是笔者认为,为更好地体现和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基本内容,我国刑法应当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无期徒刑,这样既可以体现罪刑法定原则基本内容的要求,又可以避免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对未成年人犯罪能否适用无期徒刑的争论,从而有效地认定未成年犯的适用刑种。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是具体的,而其根本精神是抽象的。一般公民和司法人员对于罪刑法定原则的根本精神很难领会,因而只有通过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去体现其根本精神。为了更好地体现罪刑法定原则有利于被告人的根本精神,刑法应当明确规定对于未成年犯不适用无期徒刑,这样就使一般公民、未成年犯和司法者能够正确预测对于未成年犯可以适用何种刑种。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应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司法人员自由擅断,也不允许司法人员用以后颁布的法律惩罚以前的行为。其二,实定化,即对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犯罪所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化的规定。其三,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用清晰的文字表述确切的意思,不得含糊其辞或模棱两可。[5]根据以上三个方面的内容,笔者认为,我国刑法应将未成年犯不适用无期徒刑在刑法条文中明确加以规定。这样既可以使未成年犯能够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预测自己的行为可能招致的法律后果,明白法律保障其不受明文规定之外的处罚,又可以使司法者在定罪量刑时,只能以刑法的明文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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