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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成瘾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及对策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笔者在285名未成年被告人中随机抽取其中50名被告人作为调查样本,通过参阅案卷及庭审调查,发现有大致60%的人存在网瘾症状。在上述因受网络不良影响而涉足犯罪的285名未成年被告人大多以侵犯他人财产、人身,满足私欲为目的。

网络成瘾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及对策

王列宾[1]邱阳戎[2]胡天和[3]

一 网络成瘾概念及其群体特征

网络成瘾,又称网络成瘾障碍(IAD)、病理性互联网使用、强迫性网络使用、网络依赖等。这一概念是美国临床心理学家格登博格(Glodberg)首先提出的。Glodberg将之定义为“上网时间与频率超过自己预期,虽然努力控制自己上网行为却失败,剥夺上网行为之后出现戒断症状”[4]。按照世界卫生组织定义,所谓网络成瘾症,是指由于过度地使用网络而导致的一种慢性或周期性的着迷状态,并产生难以抗拒的再度使用的欲望。

研究网瘾问题的专家陶宏开教授经过调查发现,在北京市90%的青少年犯罪与上网成瘾有关,上海市为76%[5]。2008年至2010年,我院共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216件,涉未成年被告人380人。其中占总数75%的285名未成年被告人表示经常出入网吧或在家上网等,受到过网络不良信息的影响。笔者在285名未成年被告人中随机抽取其中50名被告人作为调查样本,通过参阅案卷及庭审调查,发现有大致60%的人存在网瘾症状。

未成年人网瘾症的发生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特点:

(1)从年龄因素看,网瘾症状呈低龄化趋向。在上述50个样本中,最低年龄为15.2岁,平均年龄约为17.5岁。他们网络依赖自抑能力不足,缺乏足够的自控和是非辨别能力,易受网络不良信息影响而诱发犯罪。

(2)从文化层次看,受教育程度越低,网瘾比率越高。此类未成年人多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不少系辍学、逃学少年,长期脱管于学校、家庭,经常出入网吧等场所,易形成网络依赖。

(3)从上网方式看,被调查的50名未成年被告人上网方式呈多样化。其中,在家上网或使用手机上网的为29人,占总数的58%;在网吧上网的为14人,占28%;在学校、图书馆等场所上网为2人,占4%;在同学、朋友家等处上网者有5人,占10%,可见上网地点分散,方式多样。除台式电脑有线上网外,未成年人愈来愈多使用手机、便携式或平板电脑等新兴设备无线上网,上网更加便捷,极大拓展了上网的时空限制,如图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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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4)从上网目的看,娱乐化倾向严重。50人中,上网主要目的为网络游戏有38人,占总数的76%;为聊天的有7人,占14%;用于视频、音频娱乐的为5人,占10%;没有一人上网为学习之用,如图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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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二 网瘾少年犯罪类型统计

网络的益处勿庸置疑,但其负面因素也不容忽视,尤其是未成年人上网成瘾便是其中突出的问题。他们在网络世界中往往不能自拔,迷失自我,不但荒废了学业,影响了健康,更有甚者走上了犯罪之路。

在上述因受网络不良影响而涉足犯罪的285名未成年被告人大多以侵犯他人财产、人身,满足私欲为目的。一是“侵财”。一些未成年人尤其是外来流浪人员,由于缺乏家庭管束或居无定所,长期沉溺于网吧,因花费较大而实施盗窃、敲诈、抢劫等犯罪。取得赃款再上网挥霍,以致恶性循环;二是“泄愤”。50名被调查的样本中,实施暴力犯罪的被告人大多喜爱暴力型网游。由于长期沉溺于以捕杀、枪战为主题的游戏情境中,对血气方刚、征服欲强、自控力弱的未成年人来说,潜移默化地受到鼓动和刺激,不仅容易发生人际矛盾,且遇事往往简单地采取暴力方式解决,引发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暴力犯罪。三是“侵色”。据了解,国际互联网每天会出现大量新的色情网站。正处于青春发育期的未成年人对网络中色情文字、图片、电影、色情聊天等有极大的好奇心,并热衷于下载和传播色情作品,由此影响了学业、生活及身心健康。因受色情内容的刺激和诱惑,他们萌发懵懂欲试的强烈欲望,引发性犯罪,如图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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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三 网瘾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影响

网络为人们提供了一个虚拟的世界,其匿名性可以将人们带入一个实然和超然生活的双重世界,人们可以自由地在其中宣泄现实生活中的各种压力,获得现实生活中难以得到的心理满足,同时又让人会产生一种肆无忌惮、为所欲为的心理放纵感[6]。由于未成年人价值观尚未确立,个性及心理不成熟,而且网络模拟性、价值多元性、缺乏制约性、弱规范性等负面特征一定程度上对处在彷徨中的未成年人具有很强的刺激、导向作用,因此未成年人不仅容易染上网瘾,而且难以抵御网络的各种负面影响,不仅可能引发视力下降、神经衰弱等生理病症,而且妨碍心理的健康成长,并在一定条件的触动下可能面临失足之境。其负面影响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网瘾症妨碍未成年人健康人格的建立

基于一种成长的需要,未成年人上网成瘾的心理背景往往是为了实现自我及渴望得到关注、认可,哪怕这种认可可能是一种负面性的。如在现实生活中遭遇不顺或受挫,而在网游时通过努力能够得到希望的结果,获得精神愉悦和满足,使他们误认为网络世界才是受到尊重、能够实现自我的地方。但问题是网络所营造的虚拟环境只能给予一种空幻的、暂时的满足。愈沉迷于网络,就有可能离现实社会愈远,其行为就愈加主观化,就愈不受现实社会规范的约束,因而也愈不顾及自己行为会产生的社会后果,导致其思想偏离正常的伦理和规则。在被调查的未成年被告人中,有网瘾症或倾向者一般具有以下共性化的人格特点:思维简单、攻击性强、自我控制能力差、有暴力倾向等等。这些人格特征使他们往往以我行我素或者比较极端的方式处世,有情绪偏激、行为偏执的倾向,难以真正融入社会环境,造成社会适应不良,还常因人格变异或缺陷出现反常行为,因而其行为常突破法律规范的约束,严重的构成犯罪。

(二)网络自由化造成道德、法律认知上的错位

网络特殊的行为规则和方式对未成年人道德、法律观念上潜移默化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现实社会中的诸多法制规则、道德规范在网络中被削弱或异化。例如,网络游戏、网络赌博怂恿他们的侥幸心理,引发不劳而获的非分之想,默许他们对别人利益的随意侵犯(如偷菜游戏,尽管只是游戏)。这种网上反复实践并获得的乐趣会对其心理产生某种暗示或导向作用,久而久之可能在心理上形成心理定式,从而不自觉地嫁接到现实生活中,甚至蔑视社会规范。因此,网络自由化不利于将未成年人行为纳入公共道德和法制体系中。在这样的心理背景下,由于未成年人自我控制力差,容易放纵自己的行为,而网络的娱乐性和弱规范性又使游戏时的戏谑心态放大为放荡、放纵、放任心理。这种放荡不羁的心理正是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的一种特有类型之一[7]。那些暴力犯罪大多是在这样心态中发生。此外,道德与法律认知上的错位在未成年人网络交友中体现得更为明显。网络交友往往不是以友谊为基础的,大多数因哥们义气或基于网聊中产生的共同趣味、共同上网习惯等而走到一起。他们往往不分是非,不论结果,盲目跟从,当面对法律制裁时,才感到后悔莫及。

(三)不健康的网络内容造成角色混同和不当需求

由于网络价值的多元性,未成年人难以作出正确的甄别,从而导致心理上的不适应和行为上的偏差。理由之一,进入青春期后的未成年人,特别容易模仿和接受暗示。那些格斗、射击、“偷菜”等网络游戏,令人在游戏中可以无所顾忌使用暴力等现实生活中的不正当手段,血腥、刺激场面会刺激人的神经不断地去适应它,这些角色扮演游戏对于心志不成熟者无异是教唆、演习越轨行为,并传递蔑视生命或者为达目的而不择手段的错误观念。理由之二,未成年人一旦染上网瘾,就会迷恋于虚拟角色的扮演,而网络上的情色、铁血、“偷菜”等情节会激发起他们潜在欲望或不当要求,并进而渴望实现。在“角色”替换中,社会角色与网络角色的巨大差异,使未成年人往往难以及时调整,或将现实生活“游戏化”、“网络化”,给社会造成不安定因素。理由之三,网络成瘾会引起未成年人对金钱的超格需求。上网需一定费用,玩网络游戏时还需购买点卡等附加费用,沉迷于此后各项费用更为可观,对于无收入的未成年人来说是一种不轻的经济负担。因此,为上网而筹资,也是诱发未成年人侵财犯罪的原因之一,不少被告人犯罪意念的萌生正是受到这种网络文化的影响。如五名韩国籍少年抢劫案。他们都是网络游戏的迷恋者,虽然家庭均比较富裕,但网游上的耗费仍让他们感到捉襟见肘,同时也为了追求刺激,五人结伙在上海市长宁区、闵行区两地连续抢劫作案五次,劫取现金、助动车等财物予以变卖、挥霍,并造成数名被害人轻伤。

(四)网络互交功能容易被曲解和误用

未成年人是网络的主力军。青春期是人一生中感情最脆弱、敏感,情绪起伏最大的时期,十分需要沟通,而网络的互交功能为他们散漫的、随机性的、浅层次的交友需求得以实现,于是网络自然而然成为青少年之间相识、相交的主要途径。然而,正由于网络这一功能,使他们交友行为泛滥并逐渐演变为不正当交往。事实上,不少未成年人因受网络中不良分子的影响,慢慢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犯罪青少年通过网络胡乱交友、拉帮结伙,甚至交流、传授违法甚至犯罪经验、方法,或者直接以网络平台行恐怖、欺诈、色情之实。网络将他们不良动机和具体满足需要的手段方式和对象相结合,进行传播、蔓延,形成违法犯罪团伙;另一方面,网吧作为重要的网络载体,往往因管理不善而鱼龙混杂,未成年人在网吧内容易感染到不良习惯,结交到不良社会人员。在一定数量的案件中网吧已成为不良少年犯意联络、策划甚至犯罪预备的场所。不少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滋生地、实行地就在网吧内。因此,有网瘾倾向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大多为团伙作案。我院2008年至2010年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数据统计显示,18%的抢劫、盗窃、寻衅滋事案件发生在网吧之内或在网吧内滋生,且九成以上为团伙犯罪,此类案件呈扩散之势。

总之,网络的负面影响导致未成年人社会化失控,价值标准紊乱,社会责任感丧失,人格塑造偏离正常轨道,为犯罪行为的滋生留下心理隐患。尤其是网络游戏创造了一个独立于现实世界之外的虚拟社会,其所遵循的行为规范、道德标准与现实世界有着极大差异,未成年人在其中能够无限纵容内心的非分欲望,扩张主观的非道德因素,由此,对未成年人的行为和思维方式产生负面影响,并进而令沉迷者混淆虚拟与现实的界限,将网络思维及行为方式带到现实生活中,最恶劣的影响就是有可能走上犯罪道路。

四 未成年人因网络因素引发犯罪的客观成因

对于未成年人沾染网瘾并诱发违法犯罪的现象,除主观原因外,也存在不少客观原因。主观原因主要指人格素质、心理特点、认知模式等方面的影响,在本文“网瘾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影响”中已有涉及。客观原因主要是指社会环境、学习环境和家庭教育等方面的影响。家庭、学校、社会相关机构组织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对未成年人网络沉迷现象未予足够认识和重视,存在立法缺失和监管不力的现象,未得到有效引导的未成年人因上网时间的累积往往成瘾,又因瘾而心理失衡、行为失范,甚至“失足”。

(一)对未成年人网瘾戒治失策

由于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尚不成熟,正处在人生的“十字路口”上,对其思想和行为的正确引导,关系到其以后人生道路的选择和成长趋向。网瘾对未成年人的不良影响客观存在,且可能越积越深,然而社会对此现象的重视不够,没有将其提升到一种心理病症的高度来认识,尤其缺乏对青少年网瘾形成的病症机理和戒防机制的研究,至今没有统一的、符合我国青少年成长规律的诊断标准和科学、权威的戒治方法,专门的戒治、防范机构也比较稀缺。社会上民间创办的青少年网瘾戒治组织则良莠不齐,有的采用非法手段对待有网瘾倾向的青少年,不但效果较差,而且留下摧残青少年的不良印象。总之,网瘾戒治系统的缺失或失范,使这项工作始终处于低效能的、混乱的状态中。

(二)网络产业管理存在短板

这主要反映在:

(1)网络管理立法的滞后性不利于对未成年人上网行为的监管。虽然我国相继发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颁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这一司法解释,对抑制新情况下出现的特殊类型传播淫秽物品犯罪起到显著作用,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保护,但也应当看到这些法律法规与现有的网络发展相比存在一定的滞后与矛盾。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现有法律中对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内容的鉴别以传统出版物为标准,忽视了网络所具有的特性。例如,对于某网站内容是否属于淫秽色情范畴,认定标准是1988年12月由新闻出版署公布的《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但这些规定中没有网络这一传播方式,且对于淫秽色情内容的表现形式也比较狭窄,立法规定上的滞后性给执法带来一定难度;二是成人内容不适合未成年人浏览,但在此方面现有的法律很难做到有效监管。比如,一些经审查专向成年人提供的性知识、性保健等内容,基本上不适合未成年人,因为这将过早激发起未成年人的性意识、性好奇,对其健康成长不利。但目前对这些内容没有分级制度,未成年人都可以进入这些栏目里,观赏那些提供给成年人的图片、文字;三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地方性保护条例中有关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内容非常单薄,成为监管上的软肋。

(2)网络管理的方法和手段难以控制未成年人网瘾的发生、恶化。网络是一个开放性极强的高科技信息传播渠道,信息来源面广、量大,具有跨国性特征,而未成年网民人数众多,上网随机性大,地点分散,因此监管难度较大。同时,网络不良内容具有隐蔽性、易变性、不确定性极强,监控、举证、查找都比较困难,给有关部门的管理造成了一定的难度。

(三)网吧违规经营难根除

样本调查表明,未成年被告人在网吧上网不在少数,因此网吧的管理亦存在一些问题。

(1)管理体制上呈现“多头管理”现象。对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文化、公安、工商等部门都有管理职能,但事实上“多头管理,难司其职”,因为“各管一段”,各自司政,难以长效管理并形成合力,且往往是“紧一时松一时、松一阵垮一阵”。在专项治理之后,随之而来的是“黑心网吧”、“无证网吧”以及有证网吧违规活动的渐渐回潮。

(2)对未成年人的限制规定未完全落实。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网吧,但现实情况是相当部分未成年人不时现身其中,禁而不止。2010年我院审理的60起外来未成年人犯罪中近五成被告人自述经常出入市郊结合部的“黑网吧”、“黑游戏机房”。

(3)管理措施不够全面。有关职能部门对网吧常规性监管一般仅限治安、消防、色情内容等方面,对于非法经营、未成年人用假身份证上网以及对一些网瘾症者的干预则缺乏有效防范措施。一些网吧业主“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往往“钻空子”经营,为此留下隐患。

(四)家校缺乏正确引导

不良的教养方式也是导致未成年人网瘾的一个重要因素。我院2008年至2010年来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380人中,有80%的被告人存在脱管情况。他们中有的来自残缺家庭,有的过早辍学,有的在外打工、自谋生路等等,于是上网成为他们一种心理需求和补偿,其间缺乏引导势在必然。同时,家长和老师对网络的认识也存在误区,或将网络视为“毒蛇猛兽”,或对此一无所知。对待孩子上网,老师、家长大多持否定态度,怕上网影响学业。有的家长将允许孩子上网作为对孩子的一种奖励措施,但对孩子上网的内容不予监督或无力监督。另一方面,对于正处在求知欲望强烈、对新生事物充满向往的未成年人来说,网络知识量大、信息广、无阻碍交流的特性对未成年人具有强大的吸引力。由于有些家长和老师在教育观念、方法、知识等方面跟不上未成年人成长教育的需要,加之与未成年人之间沟通上存在代沟,无形中家长和老师教育的权威性、指导性与网络相比较呈现弱势,并形成家长和老师限制越严,网络的诱惑力就越大,孩子越要想方设法上网的逆反心理。因此,不少未成年人出现不回家、逃学、在外过夜等现象。现实案例证明,未成年人在无防备的情况下与网络接触的时间越长,就越有可能受到不良信息的影响,越可能沾染网瘾之症,个体危害性就越大。

五 防范措施或对策

网瘾属于精神病诊断范畴[8],但它不能成为犯罪免责的理由。面对网络的普及化和生活化,因噎废食并不可取。未成年人网瘾现象以及由此诱发的犯罪现象是一个集社会管理、心理医疗、教育甚至法律于一体的复杂社会问题,戒除网瘾、防范犯罪现象的发生也需要综合治理,通过法律法规的完善以及职能部门的有效监管,将网络所含的负面因素,尤其是网瘾的危害降到最低。

(一)严管网络产业,净化网络环境

互联网飞速发展,新问题层出不穷,现有法律、法规的滞后性给执法带来难度,为此管理部门要因地制宜地采取措施,对未成年人实施保护。一是强化网上文化活动的监管,依法打击网上下载、使用淫秽色情、凶杀、格调低俗等文化内容的违法活动,整治、净化网上视频、聊天室、论坛、博客等,消除文化安全隐患。二是开展网吧严格执法活动,坚持严管重罚,强化市场退出机制;奖优罚劣,创造优胜劣汰、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使网吧成为一方文化、文明信息的传播地。严防“无证网吧”,严惩“黑心网吧”,在网吧设置录像监控和治安热线,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特别是加大对通宵营业网吧的监管,防治“问题青少年”以网吧为“家”。三是对为网络提供文化产品的单位,实施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帮助有关软件企业落实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社会责任,斩断不法利益链条,开发网络游戏产品身份认证和识别系统软件,并通过技术手段在网游软件中设置某些提醒或者限制功能,在满足未成年人娱乐需要的同时,也防止其对网络心理依赖症的出现。同时,对可能诱发网络游戏成瘾症的游戏规则进行技术改造,开发科学有效的网络防沉迷系统,控制网游开发商对游戏进行上瘾式设计,呼吁开发绿色网络游戏。

(二)加强心理干预,解除网络依赖

网瘾症是一种心理病症,心病还须心药治。在审理具有网瘾症或网瘾倾向的未成年被告人时,有必要建立心理援助机制,进行适度的心理干预。尤其是针对网瘾产生原因、危害程度的不同和个体心理差异,有选择地运用相应的方法进行心理疏导,可以有效帮助未成年被告人戒除网瘾,纠正他们的认知偏差,解除心理的困惑,逐渐解除对网络的依赖,同时这也是一种教育方式,寓教于审,提升教育、感化、挽救的质量,增加他们走向新路的信心和勇气。在审理中建立网瘾档案,记录其瘾症现象,心理教育的措施等内容,并将网瘾档案移交刑罚执刑机关,以便进行持续性的、有针对性的治疗和教育,使其真正摆脱网瘾。

(三)加强宣传教育,构筑预防体系

为了预防未成年人网瘾及引发的犯罪,就要加强相关宣传工作。首先,通过案例等形式给未成年人以警示教育,提高未成年人对网络的正确认识,有效辨别并远离网络有害信息,增强他们自我防护意识、自我控制意识以及自觉抵制不良风气和行为的能力,指导他们选择有益于身心健康、增长知识和开阔视野的网站。其次,建立绿色网站,利用网络进行宣传,吸引未成年人的浏览目光,多形式、多内容、多角度地阐释网瘾的危害以及戒防的方法,消除可能存在的网瘾隐患。第三,针对案件中发现的脱管、漏管的现象,通过司法建议等方式,帮助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或职能部门对网络经营者和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依法严格进行管理,堵漏建制,防微杜渐,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四)开展延伸工作,合力控制网瘾

发挥少年审判“社会一条龙”工作机制的功效,将防范体系延伸至学校、家庭、社区等角落。加强与青少年保护组织、社区组织等方面的合作,通过回访、帮教等方式,给予监外执行、假释、刑满释放的网瘾少年延伸性的关怀,关注他们的心理变化,防止再次出现网瘾及其他并发现象。同时,发挥社会防范功能,由家庭和学校组织起最前沿的防线,在努力为青少年提供良好上网环境和条件的同时,也要培养良好的上网习惯,养成健康的心理品质,戒除网瘾症。此外,应增加未成年人的文体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使其兴趣点从网络的空虚中解脱出来。

【注释】

[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庭审判员。

[2]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助理审判员。

[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庭书记员。

[4]金伯利·扬:“Internet addiction disorder”,http://www.cog.brown.edu/brochure/people/duchen/huchong/humor/internet.addiction.html.1995,2011年5月4日访问。

[5]参见陶宏开2010年1月3日博客。

[6]马柳颖:《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处遇制度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年版,第85页。

[7]马柳颖:《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处遇制度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年版,第85页。

[8]2008年11月8日,我国首部《网络成瘾诊断标准》通过专家论证,玩网络游戏成瘾被正式纳入精神病诊断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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