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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从宽规定及对其评价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上述《刑法修正案(八)》三个条文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规定,进一步体现了我国教育、保护未成年人的立法目的。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从宽规定较1997年《刑法》有了较大的改进和完善,但是,笔者认为该刑法修正案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从宽规定及对其评价

《刑法修正案(八)》一共有50条,其中有三个条文对刑法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进行了修改和完善,这足以说明立法者对未成年人犯罪之刑事立法的重视程度。

第一,《刑法修正案(八)》第6条规定,将《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这意味着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成立累犯,累犯的范围不再包括未成年人犯罪。

第二,《刑法修正案(八)》第11条规定,将《刑法》第72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该条规定说明对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只要符合缓刑的条件,司法机关就“应当”适用缓刑,即必须适用缓刑,而不是“可以”适用缓刑。

第三,《刑法修正案(八)》第19条规定,在《刑法》第100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2款:“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这意味着,立法者免除了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的前科报告义务,只有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才负有前科报告义务。

1997年《刑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在总体上体现了我国对未成年人的刑事立法精神不是打击、惩罚未成年人,而是重在教育、保护未成年人。上述《刑法修正案(八)》三个条文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规定,进一步体现了我国教育、保护未成年人的立法目的。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成立累犯的规定与我国刑法设立累犯的目的是一致的。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这说明我国刑法规定累犯从重处罚的目的在于严惩那些主观恶性严重、人身危险性大的、在一定期限内易再次犯罪的犯罪人,以预防其再次犯罪。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的身心还不成熟,易感情用事,不理智,辨别能力和控制能力都比成年人低,容易受到不良影响,因而未成年人很容易再次实施犯罪行为,但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不一定会很大。《刑法修正案(八)》将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作为累犯处理,有利于对于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改造,使其尽早回归社会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只要符合缓刑的条件,司法机关就“应当”适用缓刑的规定,体现了立法者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缓刑的条件要比成年人犯罪更加宽泛,从而使未成年人能更多地适用缓刑。这样既可以避免未成年人在监狱中交叉感染,也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使未成年人不与社会和家庭相脱离。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免除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的前科报告义务,这样可以避免社会上其他人对未成年人的歧视,使未成年人可以重新做人,尽早地就业,更容易融入社会。

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从宽规定较1997年《刑法》有了较大的改进和完善,但是,笔者认为该刑法修正案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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