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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的国际化及对策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节 金融犯罪的国际化及对策一、我国金融市场全球化与金融犯罪国际化的趋势金融全球化趋势是指世界各国金融市场紧密联系并向一个整体市场发展的趋势。我国自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严格遵守开放金融市场的承诺,4年来金融业几乎全部开放。近年来频繁发生的金融犯罪案件,均不同程度地暴露出我国金融机构存在的管理漏洞。此外,金融刑法的滞后,也会导致对金融犯罪打击不力的局面。

第四节 金融犯罪的国际化及对策

一、我国金融市场全球化与金融犯罪国际化的趋势

金融全球化趋势是指世界各国金融市场紧密联系并向一个整体市场发展的趋势。在实现了经济市场化,并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国之后,我国也融入到了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浪潮之中,金融市场的全球化也就成了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这一趋势在客观上就决定了我国的金融犯罪也将不可避免地会被打上国际化的烙印。

世贸组织规则涉及金融业的专门法律有三个,即构成《服务贸易总协定》附件的《金融服务附件》和《对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及1997年底达成的《金融服务贸易协议》。这些法律文件明确了各国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的基本原则,旨在消除各国在银行、保险、证券业长期设立和存在的贸易壁垒。我国自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严格遵守开放金融市场的承诺,4年来金融业几乎全部开放。

我国金融业融入世界的过程,也是大批外资金融机构进入我国金融市场的过程,这将使中资金融机构面临巨大的竞争压力。由于中资金融机构长期积累的信用风险在短期内不可能完全化解,这必然严重削弱中资金融机构的竞争力,进而加剧我国金融市场的风险。同时,由于各行业全面对外开放,竞争压力骤然加大,部分企业不可避免地会被淘汰,这又会进一步加剧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外资金融机构的大量涌入,也将使我国成为境内外资本角逐之地,在金融市场日趋繁荣、日益全球化的同时,更多的金融风险也必将随之而来。而金融风险的增多必然将意味着金融犯罪机会的增加。此外,金融以及整个经济的全球化,正使我国社会处于高度开放和流动中,境外一些高科技犯罪活动将会向境内渗透。国外智能型犯罪也将会利用网络的超地域性进行跨国界、跨地区作案,使犯罪的地域概念模糊,这也将加剧我国金融犯罪的风险。

另一方面,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国际金融犯罪会更容易地出现在像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这是因为,金融的全球化,将会使得我国经济体制、管理体制和涉外法制等方面所存在的不足与漏洞进一步显现。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金融体系更容易为国际犯罪分子提供可乘之机。

目前,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虽已基本建立,但还需要不断地加以完善。在实际经济运行中,各经济主体的行为还很不规范,一些地方政府干预金融机构正常运营,一些单位和个人乱集资、乱拆借等问题还没有完全根除,所有这些经济体制方面的问题,都会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近几年来,我国金融机构虽然重视管理水平的提高,但其内部管理中依然存在着许多薄弱环节。目前金融活动主体的增加,特别是外资金融机构的剧增,客观上要求我们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特别是内部控制的管理。但实际上,中资金融机构目前在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不仅十分突出,而且难以在短期内解决,而这些,必将为日益专业化的金融犯罪活动提供可乘之机。近年来频繁发生的金融犯罪案件,均不同程度地暴露出我国金融机构存在的管理漏洞。而据有的学者统计,涉及银行被骗的金融案件中,有60%是银行内部员工与其他犯罪分子勾结引起的[13],这更加说明我国金融机构存在着严重的内部管理问题。

在市场法制方面,虽然我国金融市场领域的法律法规框架在加入世贸组织前已基本形成,然而金融法律体系尚不够周密,有的法律可操作性不强,实施较为困难,有些领域至今尚无法律加以规范,还有些法律、法规与世贸组织的相关规则相冲突。外资金融机构在进入我国金融市场时,由于无法可依或法律冲突,使得金融市场在一定范围内无序。此外,金融刑法的滞后,也会导致对金融犯罪打击不力的局面。

金融市场的全球化,繁荣了我国的金融业,但也加剧了我国金融业的全球化风险;与此同时,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以及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几年内,我国在包括经济体制、管理体制和法制建设方面在内的配套措施还没有完全跟上,因而金融市场其更容易为犯罪分子所窥视,特别是给予境外有一定国际犯罪经验的犯罪主体以可乘之机。

20世纪80年代中期前,我国的信用卡犯罪就多半是境外不法分子入境作案[14]。198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转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枙处理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几点意见的通知枛中的有关规定》也是主要针对外国人进行的。而据《人民日报》2004年10月28日报道,近年来,跨境信用卡犯罪明显增多,周边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卡犯罪向我国转移的趋势加速。在2006年2月21日,我国就破获了一起有史以来制作假国际信用卡数量最多的案件,缴获伪造卡41 000多张,挽回潜在经济损失达9亿多元,该案的境外成员主要负责组织售卡[15]。有资料显示,1979年至1995年的15年中,我国从国外引进的约1 344亿美元的投资,其中相当部分是犯罪资金回流[16]。2005年7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第一份反洗钱报告显示,同2003年相比,2004年流入中国内地的个人大额外汇金额,增长了近三分之一,业内人士一致认为这与国内洗钱交易增长有关;而截至2004年底,央行和国家外管局配合公安部门破获洗钱案件50起,涉及金额人民币5.7亿元及美元4.47亿元。可见,随着金融全球化,金融犯罪的主体、受害对象以及犯罪地点甚至金融犯罪的侦破等都跨越了国界,我国金融犯罪面临着国际化趋势的严峻考验。

二、金融犯罪国际化趋势的特点

经济活动状况与经济犯罪之间存在着天然的联系:一定的经济环境催生、孕育一定的经济犯罪;经济环境决定着经济犯罪的数量、主体、类型等。我国金融犯罪的历史概况已经证明了这一点。我国金融全球化趋势的客观情况也决定着我国金融犯罪国际化的趋势,目前我国金融犯罪数量的急剧膨胀,犯罪主体的多元化以及犯罪类型扩散化这三个突出的特点也证明了经济环境与犯罪之间的关系。

(一)金融业繁荣与金融风险加剧

金融业的繁荣与全球化将会加剧金融风险,为金融犯罪的滋生提供更广泛的活动空间,从而增加犯罪机会。从全国范围来看,1985—1987年3年间,金融系统共查处经济犯罪案10 000余件;1989—1990年,金融系统立案侦查的经济案件上升到了15 000多件;1991年前10个月,金融系统发现的仅涉及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经济案件就达50多起,其中1 000万元以上的特大案件就有12起;到了1995年,金融诈骗案件在整个诈骗案件中的比例由过去的10%上升到20%—30%,有的地方则达到50%[17]。2004年则被视为金融违法犯罪发生较为频繁的一年,银监会通过现场检查发现的案件就有274件;证监会办理的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有88件,其中移送司法机关的有23件;外汇管理部门在上半年发现并向公安部门移送的洗钱犯罪线索就达330多件;政府审计机关通过审计中国工商银行查出各类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线索30件,通过审计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发现案件线索38件[18];而公安机关仅在3月至8月底,就对金融票证类犯罪案件立案2 954余起,侦破案件2 080余起[19]。可见,金融犯罪的数量在伴随着金融业的发展而急剧上升。加入世贸组织前,我国金融市场未充分开放,市场准入的范围较小,限制较严,这就无形中形成了一道防范跨国犯罪的防火墙,使其对我国金融业的危害性相对较小。而目前,市场准入放低了,个别信誉不佳、经营不善的外资金融机构以及少数不法分子也可乘机混入我国金融市场,伺机从事各种金融违法犯罪活动;我国金融市场固有的内在漏洞也为不法分子的入侵提供了客观条件。因此,可以预见,在未来几年内金融犯罪的数量将可能继续增加。

(二)地域界限放松管制与金融风险加剧

从近二十年来经济犯罪活动的规律来看,地域界限的放松管制、人员的频繁流动对犯罪主体的构成起着重要的作用。金融犯罪日益职业化、组织化,金融犯罪的主体也出现多种层次的现象,既有单位,也有个人;既有境内人员,也有境外人士;既有业内人士,也有各类公司的人员。特别是,外籍犯罪分子入境犯罪的重大案件正在随着对外开放而急剧增加,如珠海市2001年10月破获的JK1号伪造信用卡案,粤港警方“和谐行动”破获的伪造港币案等[20],2003年上海、天津、山东等地陆续发生了韩国人信用卡诈骗案件,2004年北京、上海、湖南、海南等地公安机关也破获信用卡跨境系列犯罪案件[21]。一些地方随着境外商人投资的增多,甚至形成了以境外黑帮分子为头目的地下黑社会组织。同时,境外犯罪集团将插手金融犯罪,国际上的黑社会组织为了犯罪集团所需要的资金和掩盖非法收益来源,已开始大量涉及金融诈骗、洗钱等金融犯罪[22]。将来随着黑社会组织逐步向我国渗透,具有黑社会背景的金融犯罪势必也会在我国出现。

(三)金融犯罪形式的多样化与金融风险加剧

金融犯罪的形式呈多样化的发展趋势。我国1979年刑法典设定的金融犯罪品种仅有伪造国家货币罪、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和伪造支票、股票等有价证券罪等3种;到了1995年《关于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规定》里的金融犯罪就涉及金融票据诈骗、信用证诈骗、非法集资等许多种类;1997年修订刑法典时,规定的金融犯罪有34种;而1997年至今,我国通过的唯一一个单行刑法以及五个修正案中的三个都涉及对金融犯罪的补充、修正,包括目前仍在讨论的修正案(六)草案也涉及了金融犯罪。金融刑法的变化明显反映出我国金融犯罪的形式已日益多样化,特别是在最近几年呈不断扩散的趋势;即使是具体的单个犯罪,其形式、手段也多样化,以银行卡犯罪为例,对于国内银行卡犯罪已经由原先的恶意透支、冒用等传统犯罪形式,发展为伪造银行卡、使用伪造银行卡、网上欺诈等新的犯罪形式,而且,伴随着这些形式变化的是,境内外勾结、分工专业化、集团化、高科技高智能化成为银行卡犯罪的新特点。2005年的《刑法修正案(五)》就专门针对金融犯罪形式的扩散,增加了非法持有信用卡等行为为新的金融犯罪。而针对我国洗钱犯罪形式日益多样化的状况,《刑法修正案(三)》、《刑法修正案(六)》都提出要增加其上游罪的范围。

事实上,从我国近代金融犯罪的发展史来看,许多金融犯罪方法都是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金融业的发展由境外传入的。因此,随着金融全球化趋势,金融犯罪的主体、受害对象以及犯罪地点甚至金融犯罪的侦破等都跨越了国界,我国金融犯罪不可避免呈现出国际化趋势;在这样背景下,我国金融犯罪数量急剧上升、犯罪主体多元化、犯罪形式多样化等特点也是难以避免的。

三、金融犯罪国际化的防范与对策

虽然在通常情况下,金融业的发展会诱发金融犯罪的滋生,但是,二者并不必然成正比关系。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中心,并不见得其金融犯罪就必然数量多、程度严重。与其对应的发达金融业相比,其管理水平层次高、金融监管控制体系缜密、漏洞少,控制手段严格,为此,金融犯罪得到了预防与抑制。而我国由于金融业正处于上升阶段,其金融管理控制水平难以一下子提高、金融系统的漏洞相对比较多,金融犯罪就容易发生。为此,我们要积极采取措施防范国际化金融犯罪的发生,除了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要求完善我们的市场体制之外,还应从提高金融从业人员的素质及完善金融立法的规范这两个角度来防范金融犯罪。

(一)提高金融从业人员素质与金融风险防范

提高金融从业人员的素质,是防范金融风险与预防金融犯罪的必要手段之一。随着金融业的发展及全球化趋势的加强,金融工具不断普及和创新,金融犯罪手段也更为多样化,这些都要求不断提高金融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8条明确规定,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人员,应当在进行培训、考试并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23]。这就是央行针对货币犯罪而从法律上保障金融从业人员素质的一个重要措施。2004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号令要求,金融机构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需有一定数额的接受过专业培训的交易人员和风险管理人员。而2004年修订的《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20条也规定,从事期货业务的机构不得聘用无《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作为期货业务专业人员对外开展业务。同时,中国银行业正在着手与国外金融机构合作开发和设计包括风险管理、客户理财和银行服务等从业资格证书。中国人民银行也正在制定《中国银行业从业资格证书制度》,银行从业资格证书将包括代理、结算、理财、高管等七种资格证书,几乎包括了银行业各个工作岗位。这些金融从业资格制度的建立,对于提高金融从业人员整体素质,防范金融风险与控制金融犯罪将起到防火墙的作用。

(二)加强行业监管与金融风险防范

加大监管打击力度、完善刑法与相关金融法的衔接,也可加大对金融犯罪的威慑力度。从刑事立法与金融立法衔接的角度来看,我国目前刑事立法呈现了明显的滞后性。一方面是金融业的日新月异,无论是金融机构还是金融工具,发展更新都相当快,金融违法犯罪行为也不断呈现出新的特点。作为行政法的金融法律法规由于其灵活的自身特点,不断适应了金融业的最新发展动态。而《刑法》作为保障法却由于其稳定性,而无法及时反映金融业的发展动态。特别是1997年《刑法》修订之后,考虑到刑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立法机关已经在惯例上形成了刑法表现形式的单一性,即只存在刑法典而实际上废除了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这使得金融行政法与刑法的矛盾日益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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