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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强制措施的适用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自然人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同样的在单位犯罪案件中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也有必要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我国刑法追究被告单位的刑事责任是以双罚制为主,以单罚制为辅。

第三节 单位犯罪强制措施的适用

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自然人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同样的在单位犯罪案件中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也有必要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我国刑法追究被告单位的刑事责任是以双罚制为主,以单罚制为辅。“双罚制”不仅追究被告单位的刑事责任而且还追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单罚制”只追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单罚制”采取的强制措施包括对自然人实施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双罚制”涉及两类主体,即自然人和单位,对其中自然人可采取与一般被告人相同的强制措施,但对单位这类特殊主体却不能采取与人身有关的强制措施,为防止单位逃避刑事处分,转移赃物和继续犯罪,保障将来刑事判决的执行,刑事诉讼法可规定以下几种强制措施:

一、财产担保

财产担保,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单位、被告单位或犯罪嫌疑单位、被告单位商请第三人交纳指定的保证金保证其不逃避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它类似于对自然人的取保候审。在适用这一强制措施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有权决定财产担保的机关只能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决定财产担保;(2)财产担保的对象是犯罪嫌疑单位和被告单位,保证金应由犯罪嫌疑单位、被告单位交纳,只有在其无力交纳或出于其他原因不能交纳的,才可由其提供其他保证人或单位代为交纳;(3)保证金的数额应因案而异,一般应根据犯罪嫌疑单位、被告单位的财产能力及犯罪的严重程度,特别是犯罪所造成的损失的程度和非法获利数额来定,保证金数额应与犯罪单位的社会危害性成正比。

犯罪嫌疑单位、被告单位在被财产担保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隐匿、毁弃、伪造证据以及与其他单位和个人恶意串通,编造虚假情况干扰、妨碍司法机关调查取证;

(2)保证随传随到并委派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

(3)单位如有迁址、变更经营范围,更换法定代表人,合资、合作联营等重大举措以及宣告破产等情况应向决定取保的机关先行报告,有的还需经决定取保的机关同意。

如果犯罪嫌疑单位、被告单位在被财产担保期间,违反有关规定除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其提供担保的财产也将部分或全部被没收,由他人提供保证金的,担保人有义务保证犯罪嫌疑单位、被告单位不违反所应遵守的规定,一旦其违反将视情节没收担保金的一部分或全部。

从具体程序上说,在适用财产担保这一强制措施时应首先由犯罪嫌疑单位、被告单位填写记载保证金及保证事项的保证书。如由他人提供保证金担保的,提供保证金的单位或个人亦应填写列明保证事项担保书,然后由责令提供担保的公安、司法机关签发《财产担保决定书》。犯罪嫌疑单位、被告单位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如果没有违反有关财产担保的规定,没有干扰和妨碍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那么刑事诉讼一结束,责令提供担保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将保证金退还。

二、查封、扣押财产和冻结银行存款

在保证金担保不足以防止对社会危害及诉讼危害产生时可采取查封、扣押犯罪嫌疑单位、被告单位的财产或冻结其银行存款的强制措施,适用该强制措施可有效防止单位转移财产或赃款、赃物,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及罚金刑的执行,在适用该强制措施时应明确以下几点:

1.该强制措施仅适用于《刑法》规定为“双罚制”的单位犯罪,其中主要是公司、企业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犯罪。《刑法》规定为“单罚制”的单位犯罪不适用该强制措施,因为“单罚制”只处罚直接责任人而不处罚单位,所以单位没有必要转移财产。

2.查封、扣押财产和冻结银行存款应有适当的范围。如果范围过大就会严重影响甚至剥夺单位的正常业务经营活动。

3.对于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以及被冻结的银行存款经查明确实与单位犯罪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于已被冻结的银行存款不得重复冻结。

4.对于查封、扣押的财产及冻结的银行存款应妥善保管和处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或自行处理。

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执行以上强制措施时有关单位或银行应当积极予以配合,不得无故拒绝协助执行、擅自转移或解冻已冻结的财产或向犯罪嫌疑单位、被告单位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如有上述行为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监视经营管理

监视经营管理,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单位犯罪的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单位、被告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以防止其继续犯罪或者转移、伪造、销毁证据,保证单位犯罪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强制措施。它类似于对自然人的监视居住。监视经营管理适用的条件与财产担保基本相同,如果犯罪嫌疑单位、被告单位无力交纳保证金,其他单位又不愿为其担保的,可以采用监视经营管理。监视经营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监督单位合法经营,进行正常的业务活动;限制单位实施某些可能影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经营活动;通过监视单位的各种活动来保全证据;禁止单位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当然,监视经营管理不得妨碍和限制单位的正常生产和经营,不得限制单位内部成员的人身自由。

四、中止经营活动(又称责令停业)

中止经营活动要求单位在被追诉期间暂时中止一切经营活动,这是针对单位采取的各种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因此在适用上应严格控制,在适用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在适用对象上只限于公司和企业,不能对国家机关适用。

2.中止经营活动要求犯罪嫌疑单位、被告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单位犯有较重的罪行(如直接责任人员可能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并且有停业必要的。

第二,采取财产担保、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不足以防止其违法犯罪或可能妨碍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甚至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

3.中止经营活动只能由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决定方可采用。因为中止经营活动是对单位采取的一种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它关系到单位的切身利益,运用不当可能严重影响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给单位造成严重损失,因此在运用这一强制措施时应采取审慎的态度。

4.采用中止经营活动的强制措施后,随着诉讼的进行应根据案件情况及时解除或变更为较轻的强制措施,以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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