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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缺陷起诉销售者赔偿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产品瑕疵责任,是指销售者违反关于产品质量的保证和承诺,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销售者未按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2条的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1.生产、销售不符合健康、安全标准产品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四节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一、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一)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民事责任

1.销售者的产品瑕疵责任。

产品瑕疵,是指产品不具有良好的特征和特性,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或者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但是,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即产品瑕疵是指产品存在除危险性之外的其他质量问题。

产品瑕疵责任,是指销售者违反关于产品质量的保证和承诺,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出售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①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②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③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遇到上述情况,销售者“先行负责”后,如果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销售者未按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2.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缺陷责任。

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包括设计上的缺陷、制造上的缺陷和指示上的缺陷。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也属于产品缺陷。

产品缺陷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造成消费者或者他人人身伤害或者除缺陷产品之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又称产品责任。

(1)产品缺陷责任的归责原则。产品缺陷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主要包括严格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生产者承担产品缺陷责任时,按照严格责任原则即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1款对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作了具体规定,即“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严格责任原则,在产品缺陷责任中,只要缺陷产品对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了损害,即使产品的生产者主观上不存在过错,生产者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生产者不能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主张免责,受害人也无需对生产者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对于产品存在缺陷以及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受害人应负有证明义务。当然,生产者的严格责任并不是绝对责任,并不意味着产品的生产者没有抗辩事由,他仍然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的条款免除责任。对此,《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①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②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③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销售者承担产品缺陷责任时,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2条的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产品缺陷责任中,只有因销售者的过错致使其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时,销售者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销售者承担产品缺陷责任以其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为要件。如果销售者对产品缺陷无主观过错,则由生产者或者供货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当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者供货者时,销售者则被推定为具有过错,按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从销售者与购买产品的消费者的关系上来看,如果因销售者的过错而造成产品存在缺陷,致使产品的消费者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这时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既存在产品责任关系又存在合同责任关系,即产品责任与合同责任发生竞合。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如果依据合同起诉,销售者则应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如果依据侵权损害起诉,销售者则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作为消费者只能依据其中一种方式进行诉讼。

(2)产品缺陷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产品缺陷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包括:①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②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3)产品缺陷责任的赔偿请求和诉讼时效。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二)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生产、销售不符合健康、安全标准产品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健康、安全标准产品的刑事责任,主要包括:第140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1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2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劣药罪;第143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第144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5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146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7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148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2.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刑法》第140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3.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行政责任。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4.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刑法》第141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3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第147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追究刑事责任。

5.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以及质量标志的行政责任。生产者、销售者伪造产品的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6.产品标识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行政责任。产品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7.拒绝接受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行政责任。生产者、销售者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8.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物品的行政责任。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另外,《产品质量法》还规定了销售者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服务业的经营者承担行政责任的情形,以及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产品质量法》第55条规定:“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产品质量法》第62条规定:“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49条至第52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产品质量法》第6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其他主体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1.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1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5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

2.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行为的;②向从事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③阻挠、干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3.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或者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的,由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有上述所列违法行为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收入1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质量检验资格。

5.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6.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本章复习思考题

1.试述产品质量认证与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主要区别。

2.试论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3.试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民事责任。

本章参考文献

1.《产品质量法新释与例解》,谢发友、李萍主编,同心出版社,2000年版。

2.《经济法概论》,宋哲新主编,天津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3.《经济法》,杨紫煊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4.《经济法学》,李昌麒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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