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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侵权赔偿的起诉期限多长

时间:2022-11-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指由于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违法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应给予赔偿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为由,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行政赔偿的范围

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指由于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违法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应给予赔偿的范围。

行政赔偿事项:《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4条列举了产生行政赔偿责任的具体事项。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的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行为;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行为;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行为;

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8.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行为;

9.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年4月29日)第5条,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作出最终裁决的行政机关确认违法,赔偿请求人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赔偿而不予赔偿或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一并予以受理。

不属于行政赔偿的事项:《国家赔偿法》第5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如何区分职务行为和个人行为,一般认为职务行为包括工作时间内行使职权的行为;工作时间外行使职权的行为;辖区内行使职权的行为;辖区外行使职权的行为;为行使职权而实施的行为;超越职权的行为;滥用权力行为等。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为个人利益、个人感情等因素实施的与职权无关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这里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而不包括其他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为由,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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