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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损害赔偿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造成财产损失的,文某同意赔偿修车费用是有法律依据的,但无需赔偿冯某一辆新车。人身损害是指因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伤残等后果。按照《侵权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第三节 侵权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又称赔偿损失,是指行为人通过支付一定的金钱或实物,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

一、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确定的基本原则

(一)全部赔偿原则

全部赔偿原则是指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行为或其物件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的大小为依据,全部予以赔偿。

侵权行为要求加害人之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如果造成他人非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通常不能要求赔偿,这就是“非法利益不赔”原则。

(二)过失相抵原则

过失相抵,是指被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损害结果扩大也有过错的,法院可依职权按公平合理的标准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赔偿责任的一种制度。过失相抵作为损害赔偿制度中公平分担损失的一种规则,不论损害赔偿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基础如何,均可适用,它是属于适用于侵权损害赔偿和违约损害赔偿的通用规则。

侵权责任法中的过失相抵具有以下几个特征:其一,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损害;其二,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损害结果的扩大具有过错;其三,过失相抵的法律效果是根据受害人的过错减轻或免除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责任。过失相抵的理论根据在于公平的观念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一方面如果将受害人过失造成的损害转嫁于侵权人承担,有违公平的观念。另外,如果受害人过失地导致损害发生,也违反了诚信原则。

《民法通则》、《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都曾经对过失相抵做出过相关规定。《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131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侵权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可见,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主观过错的,应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结合《侵权法》第27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侵权法》第26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一种情况,即对于损害的发生,受害人具有主观上的过失,而不及于损害的扩大换句话说,对于损害的扩大,受害人主观上有过失的,仍然适用以前《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考察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时,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受害人的过错并不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否则,应视为受害人自己引起损害的发生而使加害人免责。其次,应当确定受害人的过错在损害发生中的作用,若受害人过错程度较轻微,对损害的发生只起到轻微作用,而加害人是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从事加害行为的,则应根据具体情况认定加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并使其负完全责任。

【司考真题】2007-卷三-21.

文某在倒车时操作失误,撞上冯某新买的轿车,致其严重受损。冯某因处理该事故而耽误了与女友的约会,并因此争吵分手。文某同意赔偿全部的修车费用,但冯某认为自己的爱车受损并失去了女友,内心十分痛苦,要求文某赔一部新车并赔偿精神损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文某应当赔偿冯某一部新车

B.文某应向冯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C.文某应向冯某赔礼道歉

D.法院不应当支持冯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分析:本题考查的内容是侵害财产权的责任承担方式以及赔偿范围。文某因过错造成冯某新买的轿车受严重损失,造成的是财产损失。造成财产损失的,文某同意赔偿修车费用是有法律依据的,但无需赔偿冯某一辆新车。造成财产损失的,通常不会对冯某的人身权利造成损害,且冯某因处理该事故而耽误了与女友的约会,并因此争吵分手,也不是文某所能够预见的,所以,文某对冯某的失去女友的损失无需赔礼道歉,更无须赔偿其精神损失。爱车不具有人格象征意义,冯某也不能以爱车受到损失为由要求文某赔偿精神损失。所以,BC错误,D正确。

二、侵害人身权的赔偿范围

(一)侵害人身权的一般赔偿范围

人身损害是指因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伤残等后果。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的,侵权人不但要承担赔礼道歉、停止侵害等侵权责任,还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这就是人身损害赔偿。按照《侵权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1.医疗费。“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药费、治疗费、康复费等费用。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受害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要求赔偿。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将来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要求赔偿。

2.护理费。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的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3.交通费。“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4.“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也称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5.住宿费。住宿费是指受害人本人到外地就医、参加事故处理等必须支出的合理费用。住宿费用的计算可以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费用计算。当然,如果住院治疗的,其住宿费包括在医疗费之内,只有不在医院住宿的、与医疗损害有关的实际发生的合理的住宿费用,才单独计算。

6.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7.必要的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的赔偿,因一般都有具体衡量的标准,应当全部赔偿,即损失多少就赔偿多少。

(二)造成残疾的赔偿范围

造成受害人残疾的,侵权人不但要赔偿上述受害人的各种损失,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

1.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是指受害人因残疾而造成身体功能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后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2.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3.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此外,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三)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赔偿范围

造成死亡的,侵权人除应当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1.丧葬费。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四)侵害人身权利造成财产损失的数额确定

有些情况下,侵权行为侵害了受害者的人身权利,同时会伴随财产权利的损失。例如,擅自使用他人肖像进行商业广告的,受害人肖像权受到侵害,其财产权利也同时遭受损失。按照侵权法的规定,侵害人身权利造成财产损失的数额确定应遵循下列规则:

1.按照受害人的实际损失确定财产损失的数额

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侵权行为类型非常多,主要包括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如果侵权行为造成这些权利受到损害且造成受害人经济损失的,侵权人按照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按照受益人获得利益确定财产损失的范围

一些侵害人身权益的行为难以确定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尤其是在侵害他人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等非物质性人身权益的情况下,很难确定财产损失。在此情形下,如何确定侵权人的赔偿数额是困扰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按照《侵权法》第20条的规定,当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财产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况下,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

3.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协商确定财产损失的数额

当侵权行为给侵权人带来的利益难以确定或者没有给侵权人带来利益时,被侵权人可以与侵权人就赔偿数额进行协商,达不成协议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具体侵权行为和方式、造成的后果和影响等确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财产损失赔偿责任。同时,按照第20条的规定,侵权人不能因为没有获利或者获利难以计算就不负赔偿责任。

【案例解说】周某是有一定知名度的歌手。甲公司是某音乐网。2000年5月10日至6月10日,甲公司推出了“国内歌坛十大丑星评选活动”,近10万网民参与了评选。评选期间,周某的照片和文字介绍以及在评选活动结束时公布的评选结果和相关评论,在甲公司所属的某音乐网上以网络链接方式发布。2001年6月10日公布的结果中周某被列为“国内歌坛十大丑星”第一名。甲公司在举办上述评选活动时,没有告知周某把其列为丑星候选人之一,也未征得其本人同意。在发布候选名单中未经周某同意使用了他的3张不同的肖像照片。周某认为甲公司的侵权行为,不仅对其身心造成了伤害,而且影响了其因健康向上形象的破坏而损失的商业利益,故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停止侵害,在各媒体上就侵害其人格权、名誉权和肖像权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65万元、精神损失费20万元及律师费、公证费10万元。

分析:本案中,因甲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擅自使用周某的照片具有提高点击率从而获得更多经济利益的目的,构成侵害周某的肖像权。同时,甲公司通过“国内歌坛十大丑星”评选活动将周某评为第一名,侵害了周某的名誉权。周某可以要求其承担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同时,周某还可以要求甲公司赔偿财产损失。该案中,如果周某能够举证证明其具体的财产损失,则甲公司要全部赔偿;如果不能确定其财产损失,则按照甲公司因侵害周某的肖像权、名誉权获得利益为标准确定赔偿数额;如果甲公司获利情况无法确定或者没有获利,周某仍然可要求甲公司赔偿财产损失,周某可与甲公司协商确定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确定赔偿数额。

(五)精神损害赔偿

1.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1)人身权利受到侵害的。《侵权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所以,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是人身权益受到侵害。被侵权人可以要求加害人赔偿精神损失的要件包括:①人身权益因侵权受到损害。人身权益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监护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②被侵权人精神受到严重伤害。③被侵权人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如果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到侵害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其近亲属有顺序限制:被侵权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是第一顺序;其他近亲属是第二顺序。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其他近亲属才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2)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物受到侵害的。当自然人的财产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即使有精神伤害,但不严重,往往不能要求赔偿。但是在特殊情况下,特定物受到侵害的,受害人也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其构成要件包括:①被侵害的物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例如一张弥足珍贵的结婚纪念照、祖宗照片;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宠物等。②该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具有不可逆性,如果可以修复,受害人不能要求赔偿精神损失。③物品所有人必须以侵权为由要求赔偿精神损失。

(3)侵害死者人格利益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死者的近亲属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①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②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③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死者近亲属包括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配偶、父母、子女是第一顺位请求权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则为第二顺位请求权人。

【案例解说】周海婴系鲁迅先生之子。绍兴越王珠宝金行于1996年8、9月未经周海婴同意制售圆形和方形鲁迅肖像金卡礼座,并于同年开始销售,其单价为935元。金卡正面除中间有鲁迅肖像外,其右侧有“绍兴近代贤人图”和落款为鲁迅的对联:“横眉冷对千夫指,俯首甘为孺子牛”,鲁迅肖像左侧写着:“绍兴市越王珠宝行承制”和“9999纯金”字样。金卡背面是鲁迅的生平简介:“鲁迅(1881—1936),原名周树人,号豫才,绍兴人。中国现代文学的奠基人,伟大的文学家、思想家、革命家。”周海婴认为,绍兴越王珠宝金行未经其同意,以制作“近代贤人”为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制售鲁迅肖像金卡礼座,显然侵犯了鲁迅的肖像权。周海婴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停止侵权,向原告赔礼道歉,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分析:本案中,绍兴越王珠宝金行没有取得权利人同意而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了鲁迅先生的肖像,构成对鲁迅肖像的侵害,要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本案被告并没有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方式侵害鲁迅的肖像,因此,周海婴不能要求赔偿精神损失。

(4)法人人格权受到侵害的,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人是依照法律规定设立的组织体,是否具有人格权,学术界存在很大争论。但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因此,我国立法上明确承认法人具有名誉权。此外,法人还享有名称权与荣誉权等人格权。

精神损害赔偿以受害人精神受到严重伤害作为给付条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像自然人一样具有感情,自然谈不上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司考真题】2006-卷三-13.

某市国土局一名前局长、两名前副局长和一名干部因贪污终审被判有罪。薛某在当地晚报上发表一篇报道,题为“市国土局成了贪污局”,内容为上述四人已被法院查明的主要犯罪事实。该国土局、一名未涉案的副局长、被判缓刑的前局长均以自己名誉权被侵害为由起诉薛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害。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三原告的诉讼主张均能够成立

B.国土局的诉讼主张成立,副局长及前局长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

C.国土局及副局长的诉讼主张成立,前局长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

D.三原告的诉讼主张均不能成立

分析:本题考查的内容是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适用。薛某在当地晚报上发表一篇报道,题为“市国土局成了贪污局”,虽然造成市国土局的名誉受到一定影响,但国土局是一个法人,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而薛某报道的内容为四人已被法院查明的主要犯罪事实,没有编造,不构成侵害被判缓刑的局长的名誉权,所以该国土局前局长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薛某的报道并没有影响未涉案的副局长的名誉,该副局长的主张也不能成立。因此,三原告的诉讼主张均不能成立。答案选D。

2.精神损害赔偿的实现

(1)受害人以侵权为诉讼请求的,才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只有当受害人主张侵权之诉时,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受害人如果主张违约之诉,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侵权损害赔偿诉讼的同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受害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应当在提出侵权诉讼的同时提出要求,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司考真题】2004-卷三-19.

甲将摄录自己婚礼庆典活动的仅有的一盘录像带交给个体户乙制作成VCD保存,乙的店铺因丙抽烟不慎失火烧毁,导致录像带灭失。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A.甲可对乙提起违约之诉,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B.甲可对乙提起侵权之诉,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C.甲只能对丙提起侵权之诉,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D.甲可对乙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分析:本题考查的内容是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实现。本题中,VCD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物,具有唯一性,且因侵权行为灭失,不能再恢复,甲的精神受到伤害,依法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D错误。精神损害赔偿只能在侵权之诉中提出,在违约之诉中不能提出。A错误。甲与乙之间存在加工承揽合同,基于加工承揽合同,乙对甲的VCD负有妥善保存的义务。乙违反了这一义务,甲可基于侵权对乙提起诉讼,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B正确。丙的行为造成甲VCD的灭失,甲可以提起违约之诉,仅主张物质损害,也可以提起侵权之诉,主张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如何提起诉讼,其决定权在甲,法律不能干涉甲的自决权。C选项强调甲只能对丙提起侵权之诉,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排除了甲提起违约之诉的权利,是错误的。

3.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被侵权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必须以精神受到严重伤害为前提。精神受到伤害的严重程度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判断:(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一侵权案件,如果侵权人过错越大,主观恶性越大,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就大。(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7)受害人存在过错的,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例如,各地对矿难致死损害赔偿都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此时不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三、侵害财产权的赔偿范围

财产损失一般是指侵权人造成受害人财产的损失。在特殊情况下,侵权行为除了造成被侵害财产本身损失外,还可能间接地造成其他财产损失,例如影院的放映机被侵害,造成影院停止营业期间为维护影院所支出的费用。间接损失是否赔偿立法与司法实践中争论较大。《侵权责任法》第19条的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可见,侵权行为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数额限于该财产的市场价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的价值。财产的市场价值有时高有时低,一个侵权案从侵权发生到审判终结以及最后赔偿需要一段时日,如果对于确定财产价值的判断时间标准不作确定,则可能在司法实践中引起混乱,侵权行为发生时、损害发生时、诉讼开始时、诉讼终结时等都可能成为法官考虑的时间点。为了避免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混乱,《侵权法》第19条明确规定,对财产损失的计算标准,规定以财产损失发生的时间点计算赔偿数额,这个时间通常也就是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如果侵权行为发生时间与财产损失发生时间不一致的,以财产损失发生时间为准。

(一)侵害他人物权的赔偿数额的确定

物权的客体是物,物通常会有市场价值,侵权人侵害了物的,会侵害他人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此时,侵权人应当按照财产损失时该财产的市场价值赔偿。但在特殊情况下,物的市场价值难以确定,例如祖传的古董、二手轿车,此时需要由专门的价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赔偿数额的确定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自己的智力成果享有的非物质性权利,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等。知识产权既包括人身权也包括财产权。人身权指与知识产权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比如作品的署名权等,该类权利受到侵害的,按照侵害人身权时的经济损失确定方法确定侵权人的赔偿数额。财产权,也称经济权利,指知识产权人利用智力成果取得报酬等经济利益的权利,侵害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的,按照侵害一般财产确定赔偿数额的方法确定赔偿数额。但是,鉴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各单行法对赔偿数额的确定又分别做了规定:

1.侵犯著作权的赔偿数额的确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2.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的确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利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3.侵犯商标权赔偿数额的确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提供供货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侵害继承权的赔偿数额

侵害继承权的,受害人可以对被继承人之遗产申请评估,确定遗产的具体价值,并按照被继承人所立遗嘱或者法律规定取得遗产。

四、侵权损害赔偿的主体

(一)权利主体

“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也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解说】甲某乘坐某公交公司的公共汽车,因购票问题发生争执。售票员乙右手掐住甲的咽喉部位,甲当场昏倒,经抢救无效死亡。甲的父母痛失爱女,遂要求赔偿损失。

分析:《侵权法》第18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近亲属”的范围。一般而言,近亲属主要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本案中,甲因侵权死亡,甲的父母依法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司考真题】2005-卷三-46.

甲被生前工作单位申报为革命烈士,某报对甲的事迹进行了宣传。乙四处散布言论贬损甲。对乙的行为,谁可以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

A.甲生前的工作单位      B.甲的子女

C.宣传甲事迹的某报社     D.批准甲为烈士的某省政府

分析:本题考查的内容是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自然人死亡后,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其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人无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答案:B

(二)赔偿义务人

“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要自己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侵权法上的责任自负原则,即行为人就是赔偿义务人。但在例外的情形下,赔偿义务人要对他人行为负责,行为人并非赔偿义务人。例如,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五、免责事由

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主要有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故意等,除此之外,《侵权法》第28条还规定了第三人过错这一免责事由:“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人的过错是指受害人和加害人之外的第三人,对受害人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所具有的主观过错。

第三人过失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方式一般有两种情形:一种是第三人的过错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另一种是第三人的过错与侵权人的过错结合共同造成损害的发生。对于前一种情形,无论第三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应当独自对损害的结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于第二种情形,由于第三人过错不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结果只能是减轻责任。在加害人的行为中介入了第三人的过错,加害人的行为和第三人的过错都是损害发生的原因。如果第三人具有故意和重大过失的,加害人仅具有轻微过失,则第三人过错构成加害人的免责事由。如果加害人具有一般过失,则不能被完全免除责任,只有在第三人的故意和重大过失行为是加害人所不可预见的,第三人过错才构成免责事由,否则第三人和加害人应共同对原告的损害负责。第三人具有过失,而加害人没有过错,尽管第三人的过失只是一般过失,加害人免责。

小结

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确定的基本原则包括全部赔偿原则、过错相抵原则、纯粹经济损失原则等原则。侵害人身权的一般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人身权、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纪念物或者死者人格利益受到侵害的,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对财产损失的计算,以财产损失发生的时间点计算赔偿数额。侵权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包括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义务人则为侵权人、第三人或者替代人。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第三人过错是侵权责任的主要免责事由。

模拟练习

一、单选题

甲于2007年2月死亡。乙因与甲生前素来不和,遂到处散布甲系赌博欠下巨额高利贷无法偿还而自杀身亡,在社会上造成了较恶劣的影响。甲之子欲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乙的侵权责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延考2008-3-16)

A.甲已经死亡,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因而乙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B.乙的行为侵害了甲的名誉,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C.只有甲的配偶有权代表甲对乙提起诉讼

D.只有甲的子女有权对乙提起诉讼

答案:B

二、多选题

1.据某小报报道:“某知名品牌牛奶中被‘疆独’分子投毒。”很多消费者信以为真,致使该品牌的牛奶销量大减,损失惨重。经查,该小报之报道纯属杜撰,子虚乌有。该企业怒将该小报告上法庭。关于本案,下列哪种说法正确?

A.该企业可要求某小报公开赔礼道歉并恢复其商誉

B.该企业可要求某小报赔偿精神损失

C.该企业可以要求某小报赔偿其损失

D.该企业可要求某小报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

2.张某因病住院,医生手术时误将一肾脏摘除。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治疗费用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审理期间,张某术后感染医治无效死亡。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3-69)

A.医院侵犯了张某的健康权和生命权

B.张某继承人有权继承张某的医疗费赔偿请求权

C.张某继承人有权继承张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

D.张某死后其配偶、父母和子女有权另行起诉,请求医院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害

3.周某将拍摄了其结婚仪式的彩色胶卷底片交给某彩扩店冲印,并预交了冲印费。周某于约定日期去取相片,彩扩店告知:因失火,其相片连同底片均被焚毁。周某非常痛苦,诉至法院请求彩扩店赔偿胶卷费、冲印费损失及精神损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3-66)

A.彩扩店侵害了周某的财产权和肖像权

B.彩扩店的行为构成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

C.彩扩店应当赔偿胶卷费并返还冲洗费

D.周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4.某广告公司于金某出差时,在金某房屋的院墙上刷写了一条妇女卫生巾广告。金某1个月后回来,受到他人耻笑,遂向广告公司交涉。该案应如何处理?(2003-3-47)

A.广告公司应恢复原状

B.广告公司应赔偿其精神损害

C.广告公司应向金某支付使用院墙1个月的费用

D.广告公司应为金某恢复名誉

答案:1.ACD;2.ABCD;3.BCD;4.AC。

三、名词解释

1.全部赔偿原则

2.纯粹经济损失

3.过失相抵

4.第三人过错

四、简答题

1.简述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范围有哪些?

2.简述人身损害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种类与具体适用?

3.简述侵害人身权造成财产损失的数额的确定方式。

4.简述物被侵害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

5.简述侵权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有哪些?

6.简述受害人过错对加害人责任的影响。

五、论述题

1.受害人能否以违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为什么?

2.法人具有人格权吗?为什么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3.论违约损害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联系与区别。

【注释】

[1]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2版.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35.

[2]魏振瀛.民法.4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678.

[3]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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