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人身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

时间:2022-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身损害死亡赔偿制度是指自然人因生命权受侵害而死亡,侵权人承担金钱赔偿责任的一种民事法律救济制度。本法规定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除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产品质量法》第44条;《工伤保险条例》第30-45条;《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19-35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条文解读

本条是对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

本条分三个层次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

1.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范围。这主要是指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权益造成人身损害一般都要赔偿的项目。根据本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这里需强调的是,本条所列举的一般赔偿范围内的赔偿项目仅是几种比较典型的费用支出,实践中并不仅限于这些赔偿项目,只要是为治疗和康复所支出的所有合理费用,都可以纳入一般赔偿的范围。

2.造成残疾的赔偿范围。根据本法规定,造成受害人残疾的,除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外,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3.造成死亡的赔偿范围。人身损害死亡赔偿制度是指自然人因生命权受侵害而死亡,侵权人承担金钱赔偿责任的一种民事法律救济制度。本法规定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除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关联参见

《产品质量法》第44条;《工伤保险条例》第30-45条;《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GA/T521-20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19-35条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