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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是多长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程序转换的决定应当在简易程序的审限届满前及时作出,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0条的规定,在审理程序上不受《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138条和第141条的限制。与普通程序的审限不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第一节 简易程序概述

一、简易程序的概念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简单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其他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这样可以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审判效率。简易程序虽然是简化了的第一审程序,但两者裁判的效力是完全一样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同样应当受到应有的保障。

我国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了简易程序,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对该程序也作了补充规定。为了更好地发挥简易程序的作用,并且进一步规范简易程序制度,200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施了《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简称《简易程序规定》),该规定共计34个条文,增加了当事人对简易程序选择权、异议权的规定,增加了适用简易程序的排除规定,确立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六种民事案件应当先行调解的内容,同时从起诉与答辩、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宣判与送达四个方面对简易程序作了具体规范。

二、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关系

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同属第一审程序,但是它们是不同的一审程序,二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简易程序是在普通程序的基础上简化了的一种简便易行的程序,它在起诉的方式、传唤证人的方式、开庭审理的程序等方面规定得简单实用、机动灵活,用以审理裁判简单的民事案件。

第二,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如果法院发现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案件比较复杂时,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或者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有权向法院提出,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可以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算。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案件由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需要使用裁定,这是新规定。程序转换的决定应当在简易程序的审限届满前及时作出,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普通程序原则上不能向简易程序转换,即已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通常不可转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是,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的不在此限,《简易程序规定》第2条规定,对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经法院同意,可以转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当事人的这种权利称为程序选择权。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57条明确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的一般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三、简易程序的特点

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相比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1.起诉方式简便

在简易程序中,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2.受理程序简便

在简易程序中,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请求解决纠纷,法院可以当即受理并审理或调解,也可以另外指定日期审理,而不必向普通程序那样经历起诉、受理、答辩、传唤、审理的程序以及期间。

3.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的方式简便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法适用意见》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时,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可以用口头或其他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证人。《简易程序规定》又进一步规定: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另外,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159条在原法第144条的基础上增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

4.审判组织采用独任制

与普通程序不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采用独任制,即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但是,独任审判员仍然应当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独任审判员不得自审自记。

5.审理程序简便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0条的规定,在审理程序上不受《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138条和第141条的限制。其中,《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法院应当在开庭前3日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第138条和第141条规定,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应当按顺序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必受以上三条规定的约束,法官可以酌情灵活掌握。根据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经过当事人陈述,权利义务明确、事实清楚的,经当事人同意的,法院可以直接进行调解。另依据《简易程序规定》,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审判人员可以在听取当事人就适用法律方面的辩论意见后径行判决、裁定。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57条中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可以采用简便方式,但是同时强调应当保证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6.判决书可以简化

根据《简易程序规定》,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某些类型的案件,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7.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

《简易程序规定》中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协商同意后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57条在原第一款“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第二款“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8.案件的审限较短且不得延长

与普通程序的审限不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而且,简易程序的审限不得延长。如果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审判人员可以决定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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