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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的产品或其包装上标识的法律要求,即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且符合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等有关产品标识的法律要求。

第三节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保证产品的内在质量符合法律要求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并保证产品的内在质量符合下列要求: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二)保证产品或者包装上的标识符合法律要求

生产者应当保证其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6.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三)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1.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2.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3.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4.生产者生产的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是指销售者根据同生产者或者其他供货者之间所订合同的有关约定,对购进的产品进行检查和验收的一项管理制度。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从而保证进货渠道的产品质量。

(二)销售者应当保持销售产品的原有质量

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也就是说,销售者通过采取一系列的保管措施,使销售产品的质量始终保持着生产者、供货者将产品交付给销售者时的质量状况,即进货时的质量状况,从而确保销售产品的质量符合法律要求。

(三)销售者应当保证销售产品的标识符合法律要求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的产品或其包装上标识的法律要求,即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且符合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等有关产品标识的法律要求。

(四)销售者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1.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2.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3.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4.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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