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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与义务

时间:2022-10-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了销售者的法定义务。因销售者的过错致使出现产品质量纠纷的,销售者应承担产品质量赔偿责任。

第三节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与义务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

产品质量可以用产品的安全性、适用性、经济性等方面来衡量,生产者应对其提供的产品质量负绝对责任。生产者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包括两方面含义:生产者必须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生产者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履行产品质量担保义务时,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产品质量法》规定了生产者对产品质量的默示担保义务和明示担保责任。

1.默示担保义务

默示担保义务在法律上表现为《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作出的强制性规定,这种强制性要求不受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限制,也不因当事人的约定而免除。其基本内涵是要求生产、销售的产品必须是安全的,同时该产品能够达到普通消费者期待的使用性能。对生产者而言,生产出某种产品并使它进入流通领域,就意味着生产者已经默认了该产品是安全的,并且能够满足普通公众对其使用性能的需求。对消费者而言,去购买和使用该产品是因为他们也默认了产品是安全的,在使用过程中不会给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带来损害;同时,该产品也是能够满足自己对其使用价值的需求的。安全性以及必备的使用性能是产品内在质量的必然要求,生产者如果违背了最基本的默示担保义务,即使没有给消费者造成损失,也要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提供的产品应当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这是生产者的默示担保义务在立法上的表现,也是生产者必须履行的最基本的产品质量义务。

2.明示担保义务

明示担保义务是指生产者通过广告宣传、产品标识、样品展示、订立合同、提供说明书等各种公开途径,就产品的质量和性能向社会公众所作的陈述和声明。生产者一旦通过上述方式表明产品质量达到的标准,则产生了法律上的明示担保责任。生产者必须保证提供的产品质量符合所作的陈述和声明,如果产品质量达不到承诺的水平,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生产者的明示担保义务,生产者生产的产品质量应该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二)产品标识的义务

《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

4.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5.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6.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7.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有些产品,例如用于销售的散装食品、日用杂货等,不适于标注产品标识。因此,《产品质量法》同时规定,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三)对生产者的禁止性规范

《产品质量法》规定了生产者不得有下列禁止性行为:

1.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2.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3.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4.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产品质量法所指的产品最终是用于销售的。一般而言,消费者是从销售者手中购得相关产品的,销售者对其销售的产品同样负有保证安全、适用的责任。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了销售者的法定义务。

(一)销售者的积极义务

1.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可以防止不合格的产品进入市场,确保产品的质量。相对于消费者和国家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而言,这是销售者的义务;相对于生产者和供货商而言,这是销售者的权利。

2.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销售者在进货以后,应采取各种合理措施维护产品质量,避免出现产品在存储和销售过程中,因销售者的原因导致产品使用性能降低或丧失,甚至出现危害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不利因素。因销售者的过错致使出现产品质量纠纷的,销售者应承担产品质量赔偿责任。

3.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所要求的产品标识方面的义务,同样适合产品的销售者。同时,销售者必须保证产品标识的真实性,不得私自更改和涂抹产品标识,确保产品标识符合进货验收的状态,

(二)对销售者的禁止性规范

1.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2.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3.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4.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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