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产品质量义务是指产品质量法律关系主体应当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责任。《产品质量法》第29条规定,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产品质量法》第30条对此作了规定。冒用认证标志,是以非法手段获取质量标志的经济欺诈行为。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志。销售者应采取措施保持所销售产品质量的义务。

第三节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产品质量义务是指产品质量法律关系主体应当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责任。国家通过法律规定人们履行产品质量义务,从而保证产品质量的实现。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一)生产者的首要义务是保证产品质量

《产品质量法》第26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这是法律要求生产者必须履行的产品质量义务的概括规定。生产者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是由生产者自身的地位所决定的。生产者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在产品的开发、设计和制造方面,与销售者、用户、消费者相比,具有绝对的优势,为维护平等、等价的原则,法律规定经济强者的义务是应该的。同时,产品质量是满足用户或者消费者需要或者潜在需要的特征和特性,保证所生产的产品质量是生产者义不容辞的首要义务。

(二)生产者保证内在质量的义务

《产品质量法》第26条规定,生产者保证产品的内在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①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②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③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生产者对产品内在质量所承担的上述义务可概括为两点:一是明示承担义务;二是默示承担义务。

(三)生产者产品包装标志符合规定要求的义务

产品包装是指为在产品运输、储存、销售等流通过程中保护产品、方便储运、促进销售,按一定技术方法而采用的容器、材料及辅助物并在包装物上附加有关标志的总称。产品标志可标注在产品上,也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包装上。

《产品质量法》第27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志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①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③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应用中文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④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⑤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四)生产者不得违反禁止性规定的义务

《产品质量法》第29~32条对产品生产作了若干禁止性规定。

(1)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产品质量法》第29条规定,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多是产品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用小,环境污染较大,毒副作用大,对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安全和动植物安全危害较大的产品。这一条款是对生产者的禁止性规定,是生产者应当履行的产品质量义务。

(2)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产品质量法》第30条对此作了规定。“伪造产地”是指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明假的产地。“伪造厂名、厂址”是指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虚假的、根本不存在的厂名、厂址。“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是指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标志或者名称,一般是标注生产同类产品且质量较好的生产厂家的厂名、厂址。上述行为是经济欺诈行为。这一禁止性规范是生产者应当履行的产品质量义务。

(3)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产品质量法》对此作了规定。认证标志是指认证机构设计,按照法定的程序发布的一种专用标志,用以证明某项产品符合规定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经认证机构允许,可以在获准认证的产品上使用。冒用认证标志,是以非法手段获取质量标志的经济欺诈行为。

(4)生产者不得在所生产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行为是不法生产者经常使用的伎俩,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法律对此作出禁止性规定,表明国家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决心,也意味着生产者必须履行此义务。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产品质量法》规定的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销售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义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志。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是确保销售者进货的质量、区分销售者与生产者责任的重要手段。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包括对产品内在质量的检验和外在质量的检验。销售者如查明产品不合格,应拒绝接受货物,防止不合格产品、劣质产品在市场上流通;如果销售者不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或者明知产品不合格依然接受货物并进行销售,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2)销售者应采取措施保持所销售产品质量的义务。这里所讲的采取措施,是指销售者应当根据产品的特点,采取必要的防雨、防晒、防霉变等措施,对某些特殊产品的保管采取控制温度、湿度等措施,以保持产品进货时的质量状态。

(3)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4)销售者的产品标志应当符合关于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志的各项规定。

(5)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6)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7)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