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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是指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在产品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应当履行的保证产品质量的法定责任和义务。《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规定主要有两类,即积极责任和消极责任,或者称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前者要求作出一定的行为,而后者则禁止特定的行为。

第三节 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涵义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是指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在产品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应当履行的保证产品质量的法定责任和义务。这既是生产者、销售者实施产品质量自我(自律)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

《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规定主要有两类,即积极责任和消极责任,或者称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前者要求作出一定的行为,而后者则禁止特定的行为。由于许多产品质量问题源于产品设计、制造缺陷或者产品质量表示缺陷,因此,《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作了具体规定。

二、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不存在危及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以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二)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

符合下列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6.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的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三)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禁止性规定

1.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2.不得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3.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4.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三、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销售者在进货的时候,应当对所进货物进行检查验收,验明产品的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2.执行产品质量标识制度。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节前述二(二)项的规定。

3.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禁止性规定。

(1)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2)不得伪造产品、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3)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4)销售产品,不能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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