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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公民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时间:2022-01-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是啊,作为浙江的干部群众,作为浙江的民营企业家,理应在实现自身发展的同时,自觉承担起社会责任。对税务部门而言,自有保密义务,且违者当承担法律责任。但无论如何,尤其对浙江而言,得尽改革开放之利的我们,更须在自行纳税申报上走在全国前列,为全国作出榜样。自觉依法纳税,是公民的一种应尽义务和责任,也是现代公民必备的基本素质。浙江的应纳税人,尤是浙江的高收入者,您做到了吗?

纳税,公民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2006年3月31日前,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不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将视为违法而受到相应处罚。据了解,截止2006年3月底,全国约有150万名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个人办理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其中浙江申报约15万人。

其实,税务机关掌握的远不是这个数字。差距之大,令人深思!众所周知,国家的兴旺发达、繁荣富强,是与人民的安居乐业、生活幸福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而国家各种职能的实现,必须以社会各界缴纳的各种税收做物质保证,通过国家预算安排用于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用于解决诸如上学难、就医难、行路难、住房难等民生问题上,从而使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十一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征税作为二次分配,以政府调节来弥补市场分配的不足,是对第一次分配的调整。而追求公平,缩小差距,便是其题中应有之义。通常情况下,少数高收入者缴纳税收应占个人所得税的主要部分,如美国1991年10%的最高收入者缴纳个人所得税占全部个税比重在80%以上。但在我国,由于受各种因素影响,高收入阶层的个人所得税难以有效征收到位。而个人所得税起点偏低,使得大多数人成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其结果便是可想而知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实施“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制,高收入者义不容辞,责无旁贷。

浙江属东部沿海经济发达省份,浙江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浙江老百姓家庭收入的不断提高,自源于党的改革开放和富民政策,源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别是浙江的民营企业家,更是其中的得益者。因此,我们自应怀一颗感恩的心,感恩伟大的党,感恩人民,感恩社会,感恩时代。但仅仅感恩是不够的,还要把感恩提升到价值观和行动宗旨的高度。

是啊,作为浙江的干部群众,作为浙江的民营企业家,理应在实现自身发展的同时,自觉承担起社会责任。一个人的社会责任感如何,有时往往是从细节中折射的。可以想象,一个连个人所得税都不愿以至不屑申报的人,我们又怎能相信其对社会责任会有所担当呢?而对民营企业家而言,不愿以至不屑纳税申报,那怎有商务诚信、社会诚信、个人诚信可言呢?这样的民营企业家,又怎能为自身发展争取更加公平的法律、政策和市场环境呢?事实上,这样的民营企业家也是不会公平地对待社会其他群体,努力维护他人的公平权利与合法利益的。

纳税人少,除了习惯问题,不外乎这样几个原因:一是怕露富。一纳税,就意味着露富,一露富,就怕三亲六戚找上门来,就怕有人上门拉赞助;二是不明情。对申报的条件、程序,特别是对其中的一些具体政策界限不甚明了;三是担心吃亏。“出头椽子先烂”,担心先交会吃亏,于是不免有等待观望以至侥幸躲避的心理。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怕露富思想的存在,其实大可不必。要知道,个人收入情况以及申报个税,都属于个人隐私的一部分,将依法受到保护。对税务部门而言,自有保密义务,且违者当承担法律责任。至于不明情,一方面作为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改进宣传方式,以直观生动、通俗易懂的宣传让纳税申报人入耳入脑;另一方面作为纳税申报人则要积极主动地学习政策,了解情况,真正弄懂弄通。而侥幸躲避心理,则是万万不能有的,因为税务机关大都已经掌握情况,个别的群众也会举报,况且,这项工作以后每年都要实施,谁也无法回避。既如此,那又何必躲躲闪闪呢?

话须说回来,由于年所得税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制度,在我们国家还是第一次实行,需要有个磨合过程。但无论如何,尤其对浙江而言,得尽改革开放之利的我们,更须在自行纳税申报上走在全国前列,为全国作出榜样。特别是在当前已逾规定申报时间的情况下,更要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尽快向当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自觉依法纳税,是公民的一种应尽义务和责任,也是现代公民必备的基本素质。浙江的应纳税人,尤是浙江的高收入者,您做到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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