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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和销售者对产品质量的责任

时间:2022-10-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违反产品质量义务的行为,《产品质量法》规定了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三种法律责任,这就是通常意义上的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他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的主体,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我国修订后的《产品质量法》确定了民事赔偿优先原则。《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节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一、产品质量责任概述

对违反产品质量义务的行为,《产品质量法》规定了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三种法律责任,这就是通常意义上的产品质量责任。在实践中,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是经常被提及而又容易混淆的两个概念。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既密切联系,又相互区别。

(一)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他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的主体,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产品质量义务体现为法律要求当事人必须遵守的明示担保义务和默示担保义务,或者按照合同约定,为保证产品质量必须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产品责任专指产品侵权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其含义是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的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并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缺陷产品除外)损失后,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特殊的民事侵权法律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责任可以分为生产者的产品责任和销售者的产品责任。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的联系体现为一种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产品质量责任包括产品责任,产品责任是产品质量责任的一种特殊形式。从产品责任的发生及重要性来看,产品责任是产品质量责任重要表现形式,在所有的产品质量责任中,产品责任占据了最重要的地位。很多情况下,产品质量责任指的就是产品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虽然联系紧密,但两者之间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首先,两者的性质不同。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综合责任,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而产品责任从性质上说是一特殊的民事侵权责任。其次,两者的责任主体不同。产品质量责任的责任主体相对来说比较宽泛,既包括生产者和销售者,也包括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其他主体;产品责任的主体仅包括生产者和销售者。再次,两者发生的依据不同。产品责任必须存在实际的损失为前提,是一种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产品质量责任无须损害事实的发生,只要是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就会产生产品质量责任。最后,责任形式不同。产品质量责任的实现形式多样,包括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罚款等;产品责任的实现形式仅仅是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产品质量责任中的其他责任形式不涉及精神损害赔偿。

(二)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追究生产者、销售者产品民事赔偿责任的必备条件。构成产品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1.产品存在缺陷

产品缺陷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的产品存在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所提出的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产品缺陷是产品责任发生的最基本的前提。

2.存在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必须发生了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这种损害不是潜在的,而应该是实际发生的。没有损害事实将无法确定受害人获得赔偿的范围,因此损害应该是确定的,可以通过赔偿获得补救的。

3.损害事实与产品缺陷存在因果关系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产生法律责任的重要前提。有损害事实,但并不是因产品缺陷造成的;或者有产品缺陷,但并没有造成消费者人身和财产的损失,都不会产生产品责任。只有当损害事实是由产品缺陷引起的,才会产生产品责任,消费者可以据此要求生产者、销售者进行民事赔偿。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的产品责任构成要件仅仅是针对生产者而言。通常来说,销售者的产品责任除了必须包含上面三个要件外,还须考虑其主观过错。即使出现了上述条件,如果销售者在主观上没有错过,对销售者也不会产生产品责任。

二、产品质量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因违反民事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其一般分为违约的民事责任和侵权责任。在产品质量法中,称之为产品下次担保责任和产品缺陷赔偿责任。

(一)民事赔偿优先原则

产品质量领域的民事赔偿优先是指当法律责任出现竞合,违法行为人无力承担两种以上责任时,罚款和罚金应该让位于民事赔偿,以真正体现法律对受害人利益的维护。

我国修订后的《产品质量法》确定了民事赔偿优先原则。该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1.修理、更换、退货

《产品质量法》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2.赔偿损失

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对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三)产品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1.生产者的严格责任

我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的生产者实行严格责任,即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是因产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或其他使用者造成了人身、财产损害,不论生产者在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受害人只需证明以下两方面的事实,生产者就必须对受害人进行民事赔偿。首先,生产者提供的产品存在产品缺陷;其次,受害人的损失是由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失和产品缺陷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至于生产者在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并不影响生产者承担民事责任。

2.销售者的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

销售者的产品民事责任一般都是以其主观上存在过错为前提,这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立法通例。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与一般的过错责任不同,在更多的情况下,销售者承担的是一种过错推定责任。销售者对自己销售的产品给用户或消费者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时,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将推定销售者有过错,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与过错责任的区别在于,过错责任的举证责任在受害人一方,受害人要获得民事赔偿必须举证销售者在主观上存在过错;过错推定责任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由销售者自己来承担无过错的举证责任。实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减轻了消费者的举证责任,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产品质量法》规定的“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就是一种对销售者的过错推定责任。

(四)产品责任的例外规定

无过错责任并不等于绝对责任,《产品质量法》规定了生产者的免责事由,生产者如果能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

(五)产品民事责任的实现

1.产品民事责任的实现途径

《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产品民事责任的诉讼时效与请求权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三、产品质量的行政责任

产品质量的行政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违反产品质量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行政法上的后果,主要是行政处罚。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1.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3.生产或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4.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

5.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6.产品标识、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

7.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8.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

9.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

10.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产品质量的刑事责任

生产者、销售者有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

(2)向从事违反本法规定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3)阻挠、干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本章小结

《产品质量法》是重要的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在规范生产者、销售者行为,明确产品的质量标准,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本章的学习重在对知识的理解和应用。本章中提到的产品、产品质量、产品责任都是非常重要的概念,需要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本章的核心是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以及违反产品质量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思考练习

1.试论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2.试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民事责任。

3.试述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的范围。

4.试述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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