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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状况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有的行政行为都可能造成相对人权利的损害。按照发生争议的行为是否合乎法律的规定,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合法行政行为与违法行政行为。首先,对侵犯公民权利的行政行为实施的救济不应当仅仅局限于违法行政行为。对这些问题,毫无疑问需要在对侵犯公民权利的行政行为作出分类研究的基础上作出回答。

(二)行政行为状况

所有的行政行为都可能造成相对人权利的损害。因而,对所有的行政行为都需要设置救济机制。不同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同的特点,造成相对人损害的情形也不同,因此需要对行政行为进行分类研究,以考察和探究不同的救济机制。

我国行政法学领域对行政行为的分类已有比较丰富的研究成果。从不同的角度对行政行为有不同的分类。如以行政行为的对象来划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以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为标准来划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以行政主体受法律的拘束程度来划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羁束行政行为与裁量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是否必须具备一定的方式来划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这四种分类,是影响行政救济制度设计的主要因素,在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制度中,如何对其设置和实施救济制度,是经过长久讨论和仔细设计的。此处不赘述。

在研究纠纷解决机制时另外一个极其重要的角度是引起纠纷发生的行为与法律的关联性。就引起纠纷发生的行为与法律的关联性,或者说引起纠纷发生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明确规定,可以从两个角度进行考察。

第一,行为是否合法。按照发生争议的行为是否合乎法律的规定,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合法行政行为与违法行政行为。在合法行政行为中,还可以进行更细致一点的划分,有一些行政行为合法并且恰当、合理,还有一些行政行为虽然合乎法律的规定,但却是不恰当、不合理的。我们可将前者简称为合法行政行为,将后者简称为失当行政行为。

第二,行为是否有瑕疵。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有瑕疵的行政行为与无瑕疵的行政行为。既合法又合理的行为可谓没有瑕疵的行政行为。而行政行为的瑕疵可以分为两种:一是违法的瑕疵,二是不当的瑕疵。由此,也可有行政行为表现为合法行政行为、违法行政行为与失当行政行为之谓。

以上两种划分,虽角度不同,然都可以将引致纠纷的行政行为分为:违法行政行为、失当行政行为和合法行政行为。需要说明的是,从前述划分方法上看,违法行政行为、失当行政行为与合法行政行为并非完全并列,三个概念不属于一个逻辑层次,也并不是说行政行为分为这样三种,只是由于三种情形所引起纠纷的解决途径可能不同,因而有进行这种划分的必要。

将行政救济的范围划分为对违法行政行为、失当行政行为与合法行政行为的救济,对于行政救济范围的研究以及行政救济途径、方式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对侵犯公民权利的行政行为实施的救济不应当仅仅局限于违法行政行为。随着社会发展,政府职能逐渐转变,行政行为已不仅仅是传统的维持治安等秩序的行政行为,而更多的是提供服务、福利的给付行政行为。随着行政权力日益扩大,市场经济形势下,对失当行政行为、合法行政行为加以监控的要求也将越来越强烈。其次,各种侵权行为在救济机制上是否有所不同?对违法行政行为、失当行政行为与合法行政行为是否适用相同的救济途径和方式?如果需要适用不同的救济途径和方式,哪些是合适的选择?对这些问题,毫无疑问需要在对侵犯公民权利的行政行为作出分类研究的基础上作出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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