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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中的上诉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追究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是以“双罚制”为主,以“单罚制”为辅。同样,在单位犯罪案件中为切实保障被告单位上诉权的行使,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被告单位上诉案件时也应贯彻此项原则。当犯罪单位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起上诉时,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其刑罚,如被告单位对一审判处罚金不服,二审人民法院只能维持或减少对单位判处的罚金额而不得加重罚金额。

二、单位犯罪中的上诉

我国追究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是以“双罚制”为主,以“单罚制”为辅。在“单罚制”中只追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所以在上诉程序中适用自然人的有关规定。而在“双罚制”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是双重的,既有自然人又有被告单位,两者均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均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对一审人民法院裁判提出上诉,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应贯彻以下原则:

(一)全面审查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单位上诉案件应贯彻全面审查原则,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抗诉范围的限制。如果只有被告单位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就其刑事责任问题提起上诉或者只有被告单位就其罚金刑提起上诉的,二审人民法院应该对全案进行全面审查,既审查自然人的刑罚适用又审查对被告单位的罚金是否妥当。

(二)上诉不加刑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26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同样,在单位犯罪案件中为切实保障被告单位上诉权的行使,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被告单位上诉案件时也应贯彻此项原则。当犯罪单位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起上诉时,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其刑罚,如被告单位对一审判处罚金不服,二审人民法院只能维持或减少对单位判处的罚金额而不得加重罚金额。但如果有控告方的同时上诉或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则不适用上诉不加刑,该减轻就减轻,该加重则应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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