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单位犯罪案件诉讼程序概述

单位犯罪案件诉讼程序概述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般来说,凡是案件涉及面小,影响不大,可能判处较轻刑罚的单位犯罪案件都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单位犯罪的地域管辖,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按照各自的辖区在审理第一审单位犯罪案件上的分工和权限。单位犯罪案件应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节 单位犯罪案件诉讼程序概述

一、单位犯罪诉讼程序的概念

我国修订后的新《刑法》在总则第二章规定了单位犯罪必须具备的条件,且对单位犯罪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早于刑法的修改,因此刑事诉讼法未对单位犯罪的诉讼程序作系统规定,这种程序法滞后于实体法的现状致使司法实践中对单位犯罪的追究困难重重,因此有必要从理论和实践上研究和探讨单位犯罪的诉讼程序,并尽早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使之与刑事实体法相衔接,保障刑事实体法的正确实施,及时有效地惩治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的追诉程序是指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的刑事责任的特殊诉讼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参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单位在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起诉前可称为“犯罪嫌疑单位”,进入审判阶段可称为“被告单位”。

二、单位犯罪的管辖

(一)单位犯罪管辖的原则

一般说来,单位犯罪管辖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有利于及时打击犯罪的原则。单位犯罪一般是涉及人员较多、影响范围较广、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案件,对这类犯罪必须及时、快捷地予以打击,因此管辖权限应明确,尽量减少案件的移送,保证人民群众的报案、控告得到及时处理,从而及时追究犯罪。

2.充分发挥公、检两家职能优势原则。从修订后的刑法对单位犯罪的规定来看,单位犯罪主要集中在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公、检两家在办案实践中形成了各自的职能优势。一般来说,公安机关对刑事犯罪案件的侦查有较丰富的经验,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查处更为独到。

3.有效配置诉讼资源,节约诉讼成本,体现诉讼经济原则。如检察机关在查办有关职务犯罪案件时往往会发现与之有关的单位犯罪案件,为提高诉讼效益,体现诉讼经济原则,可以由检察机关并案侦查。

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8条用概括式立法体例规定了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范围。第2款用列举式规定了检察机关的立案管辖案件,但除贪污贿赂罪的规定明确外,其他单位犯罪案件哪些由检察机关管辖并不明确,因此,公、检两家既要坚持严格依据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立案,又要对刑事诉讼法未明确管辖的案件从实际出发灵活地确定管辖。

(二)立案管辖

单位犯罪的立案管辖,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一审单位犯罪案件上的分工和权限。

1.公安机关受理的单位犯罪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安机关受理的单位犯罪案件主要包括:(1)单位犯罪走私案件(如单位走私淫秽物品案,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2)单位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案件(如单位虚报注册资本案,单位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单位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公司、企业妨害清算案);(3)单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案件(如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单位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单位擅自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案,单位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4)单位危害税收征管案件(如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单位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单位偷税案,单位逃避追缴欠税案);(5)单位扰乱市场秩序案件(如单位串通投标案,单位非法经营案,单位强迫交易案,单位逃避商检案等)。

2.检察机关受理的单位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受理的单位犯罪案件主要包括:(1)单位受贿案;(2)单位行贿案;(3)单位私分国有资产案;(4)单位私分罚没财物案;(5)单位强迫职工劳动案;(6)单位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案等。

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单位犯罪案件一般为简单、轻微的自诉单位犯罪案件,主要包括:(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2)侵犯知识产权案(如单位假冒注册商标案,单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标识案,单位假冒专利案,单位侵犯著作权案,单位销售侵权复制品案,单位侵犯秘密案等)。

(三)审判管辖

就单位犯罪而言,审判管辖主要指单位犯罪案件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刑事诉讼法确定的级别管辖主要是从人民法院级别的高低、案件的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社会影响的大小等因素来考虑的,单位犯罪案件的级别管辖与自然人犯罪案件的级别管辖一致,因此在确定单位犯罪案件的第一审管辖时也应遵循以下规定: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大部分的一审普通单位犯罪案件。一般来说,凡是案件涉及面小,影响不大,可能判处较轻刑罚的单位犯罪案件都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案件涉及面广,社会影响恶劣以及可能判处较重刑罚的案件均可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

(3)单位犯罪案件中有涉外因素的也应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判。具有涉外因素的不仅指外国公司、企业等单位,还包括我国单位犯罪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外国籍直接责任人员(如我国合资企业中的外方管理人员等)。

(4)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全省(直辖市、自治区)性的重大单位犯罪案件。

(5)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性的重大单位犯罪案件。

(四)地域管辖

单位犯罪的地域管辖,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按照各自的辖区在审理第一审单位犯罪案件上的分工和权限。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自然人的地域管辖是从有利于人民法院就地调查、节约司法资源,有利于依靠群众迅速查明案情、及时审判,便于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和诉讼经济等方面综合考虑的,其原则精神无疑也适用于单位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

单位犯罪案件应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单位犯罪地包括单位犯罪预备地、实施地、结果地、销赃地等,不作为的犯罪其犯罪地是被告单位住所地。被告单位住所地主要是指单位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对单位犯罪案件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在必要时可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主要犯罪地包括数个罪行中主要罪行所在地,也包括同一罪行中主要犯罪事实、情节所在地。如单位犯罪行为实施地或危害结果发生地或共同犯罪中主犯的犯罪行为实施地等。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