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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中的自诉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单位犯罪中的自诉纵观他国立法,有关自诉案件中法人(单位)有起诉权的规定不乏其例。在此情况下,被害单位必须拥有诉讼主体资格,充分有效地参与到诉讼中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如果公民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控告单位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单位则成为自诉案件中的被告。

一、单位犯罪中的自诉

纵观他国立法,有关自诉案件中法人(单位)有起诉权的规定不乏其例。例如《德国刑事诉讼法》第374条第3款规定在民事法律纠纷中可以作为团体、公司或协会起诉的组织是被害人时,由它们在民事法律纠纷中的同一代理人行使自诉权。我国刑事诉讼法将被害人确定为当事人,并赋予其一系列的诉讼权利,这既适用于自然人的被害人,也应适用于单位的被害人。这是因为:(1)单位合法权益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直接侵害,这是客观存在的,单位被害人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不仅有经济上的利益,还有名誉、信誉、机会乃至生存能力等方面的权益,与自然人相同,受害单位有着强烈追诉犯罪的愿望和要求,而这些愿望和要求能否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取决于被追诉者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刑事诉讼的进行客观上使单位被害人的实体权益处于待判定的状态,单位的实体权益也会受到刑事诉讼格局的直接影响。在此情况下,被害单位必须拥有诉讼主体资格,充分有效地参与到诉讼中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单位被害人拥有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行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履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单位作为法律拟制主体虽然不像自然人那样可以亲自实施诉讼行为,但其可以通过诉讼代表人来表达自己的意志并实施相应的诉讼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因此,单位被害人不仅在实体上有着为自己的利益而奋斗的欲望,而且在诉讼程序上也有着诉讼主体的资格和为行使这些诉讼权利而参与诉讼的能力。

单位被害人既然和自然人被害人一样拥有诉讼主体资格,那么其在权益受到侵害并且案件属于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时也应当可以像自然人一样提起自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单位自诉案件应包括:(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单位被侮辱、诽谤案。(2)被害单位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如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单位作为被害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3)被害单位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的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被害单位有权提起自诉。另外,如果公民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控告单位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单位则成为自诉案件中的被告。如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中,自然人就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控告单位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当然在这种自诉案件中,被告单位也可提起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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