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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中的不起诉和简易程序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六节 单位犯罪中的不起诉和简易程序一、单位犯罪的不起诉单位犯罪不起诉在不起诉的情形上与自然人有所不同。最后,单位犯罪案件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我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未对单位犯罪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规定。

第六节 单位犯罪中的不起诉和简易程序

一、单位犯罪的不起诉

单位犯罪不起诉在不起诉的情形上与自然人有所不同。首先,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发现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单位如果在被立案前就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依法被解散、撤销的,应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的规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另外,单位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也适用该条款的规定由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以上两种情形可称为法定不起诉。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对犯罪嫌疑单位因其不存在而不追究并不影响对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追究。其次,对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单位不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处理。因为这种不起诉具有从宽处理的性质,其适用必须具有特定的条件,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而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情形只适用于自然人而不适用于单位,因而对单位不存在相对不起诉的问题。最后,单位犯罪案件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简易程序

国外立法中早已有单位(法人)犯罪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如英国1848年的简易定罪法规定,如果法人被指控简易罪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法人可以由代理人或律师出庭受审。澳大利亚法律规定如果对法人起诉的犯罪是一种对成年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犯罪,而法人又无代表人到庭,或者法人代表虽已到庭,但表示同意时,法院应以简易程序审判。南斯拉夫法律规定只有被告人法人代表人已被审讯,法人责任已受调查时才可进行简易程序。我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未对单位犯罪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规定。理论界有人认为单位犯罪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理由是:(1)处刑较轻才适用简易程序,而对单位处以罚金并不表明罪行较轻;(2)单位犯罪大多涉及经济领域且案情复杂;(3)单位犯罪适用简易程序会妨碍诉讼代表人诉讼权利的行使。简易程序设置的目的就是为了迅速审结案件以及时保障当事人、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节省人力、物力、财力,提高办案效率,因此对一些情节简单、因果关系明确,不需要运用专门侦查手段就能查清的案件就应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单位犯罪案件中有简单轻微的,也有严重复杂的,不能完全否定简易程序适用的必要性,单位犯罪只要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规定的情形同样也可适用该程序。由于单位犯罪中“双罚制”涉及双重主体,为了统一简易程序适用的标准,可以以单位犯罪案件中自然人是否适用简易程序来确定整个案件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因为自然人与单位是密不可分的,都是同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自然人的犯罪事实清楚,单位犯罪的事实也就清楚。另外,在简易程序的审判中,诉讼代表人仍然可以通过陈述意见以及作最后陈述来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简易程序的适用不会妨碍诉讼代表人诉讼权利的行使。

思考题

1.试述单位犯罪诉讼代表人制度与刑事诉讼代理人制度的异同。

2.如何保障并完善我国单位犯罪中辩护权的行使?

3.试论单位犯罪中强制措施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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