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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律制度概述

时间:2022-10-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产品质量法所指的产品是否仅限于有形物,对此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从世界各国的立法来看,建筑工程等不动产均不适用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建立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产品责任制度,最终都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产品质量法》第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概述

一、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该法同时又规定,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据此,《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具有以下特征:

1.产品必须是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

产品一词源自经济学,其含义是指与自然物相对的一切劳动生产物,既包括直接从自然界获取的初级农产品,也包括经手工业、加工工业加工制作的各种物品。与广义的产品不同,《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仅指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产品质量法》上的产品具有广义产品的本质属性,即都包含了人类劳动。这一点使产品与天然物区分开来,没有经过人类劳动天然形成的物品不属于产品的范畴。其次,《产品质量法》所指的产品其中蕴含的人类劳动有特殊的含义,即“加工”与“制作”。初级农产品的获取,虽然也凝结了人类劳动,但这些农产品并不是人们加工、制作的产物,因此也不属于《产品质量法》规范的对象。

产品质量法所指的产品是否仅限于有形物,对此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从现有立法来看,法律强调产品的实质要件是必须经过“加工”“制作”。我们认为,无形物也当属产品质量法所称产品之列。例如,煤气就经历了加工、提炼过程,经过销售为消费者所用。从国际立法的趋势来看,对产品的理解呈现扩大的趋势。将经过加工的无形物排斥在产品之外,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

2.产品必须是用于销售

虽然是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但其目的并不是用于销售,而是作为其他用途,例如自己制作的供自己使用的自用设备,馈赠他人的产品等。由于没有进入流通,这些产品不能够成为商品为消费者享用,因此不属于产品质量法意义上的产品,自然也就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规定。

3.建设工程除外

公路、桥梁、隧道、房屋等建筑工程与一般的产品相比,有其特殊的质量要求和标准。因此,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一般由专门的建筑法来调整。从世界各国的立法来看,建筑工程等不动产均不适用产品质量法。但是,建筑工程使用的各种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具备了《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产品的特征,因此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二、产品质量

产品质量是指在正常或既定的条件下,产品所具有的功能和特性。产品质量主要通过产品的外在表征和内在特性来衡量。我国《产品质量法》以法律的形式,对产品质量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该法第二十六条明确了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从法律意义上说,产品质量应该包括如下内容:

1.安全性。产品在其使用和操作过程中,不能给使用者带来人身和财产方面的危害,不管这种危害是潜在的还是现实的。安全性是产品首先应当具备的特性,也是衡量产品质量的重要指标。

2.适用性。适用性是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产品必须是能满足人们生产和生活方面的需求,缺乏适用性,产品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和特定的价值。

3.经济性。产品质量的经济性主要体现在产品的节能环保、价格合理、经久耐用、维护维修便利等方面。

三、产品质量法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对《产品质量法》进行了修订,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产品质量法》强化了对产品质量的监管,加大了惩处力度。

(一)立法宗旨

《产品质量法》开宗明义指出,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据此,《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产品质量是产品最核心的因素,也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竞争力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产品质量法通过建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推行产品质量标准化制度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控和管理,确保产品达到相应的质量水平。

2.明确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涉及生产者、销售者以及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等多个主体。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各个主体在产品质量方面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有利于确保产品在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等各个环节的质量水平,督促相关的责任主体以勤勉的态度合法经营,诚实劳动,生产合格的产品,保证产品的质量。

3.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消费者是产品流转的终端,产品质量的优劣将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利益。产品质量法建立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产品责任制度,最终都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从根本上说,《产品质量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当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因产品质量受到损害时,《产品质量法》通过对违法者追究法律责任,使消费者的损失得到合理的补偿。

4.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产品从其研发开始到最后被消费和使用,要经历多个经济环节,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故障,都会扰乱整个社会经济运行的秩序。从宏观上来说,产品质量法所确立的各项制度,都是为了维护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从微观上讲,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的加工、制作、包装、销售等环节所作的强制性规定,也是为了维护社会经济各个环节的良好秩序。

(二)调整对象

产品质量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产品质量法是指一切调整产品质量管理监督关系和产品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产品质量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我国《产品质量法》主要规范两种社会关系:

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包括两个层次:一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关对生产者、销售者的监督管理关系,这是行政机关行使经济管理职能产生的经济关系;二是社会公众和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之间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产品质量法》第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2.产品责任关系

这主要是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用户和消费者之间因产品责任发生的民事关系,其内容表现为与产品质量相关的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对生产者和销售者而言,产品责任关系更多的是履行法定的义务,承担赔偿的责任;对用户和消费者而言,《产品质量法》规定更多的是权利,包括获得赔偿的权利。

(三)适用范围

我国《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据此,《产品质量法》的效力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时间效力

我国《产品质量法》自1993年9月1日开始施行,按照法律的一般原理,《产品质量法》生效的时间应从1993年9月1日开始。这是《产品质量法》在时间上的效力。

2.空间效力

产品的加工、制作和销售行为如果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这是《产品质量法》在地域上的法律效力。

3.实施主体

《产品质量法》适用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用户及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他们之间因产品的生产、销售、消费使用及监管而发生的法律关系,应遵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4.实施客体

《产品质量法》规范的客体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产品仅指动产,不包括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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