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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对媒介规制的经济学成因

时间:2022-04-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政府对媒介规制的经济学成因制度可以表现为政府的规制行为。一般认为,政府规制产生的直接原因是“市场失灵”。另一方面,媒介及其产品具有显著的公共产品的属性。对于广播电视业来说,除了作为公共产品属性的媒介特点,广播电视频率资源的稀缺性,以及其诉诸感性和不可选择的传播特点也是政府规制的重要原因,并成为欧美国家保留公共服务广播模式的重要依据。

一、政府对媒介规制的经济学成因

制度可以表现为政府的规制行为。“政府规制”特指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为克服“市场失灵”而采取的有法律依据的管理或制约经济活动的行为。一般认为,政府规制产生的直接原因是“市场失灵”。微观经济学已经证明,在自然垄断、外部效应、信息非对称性等场合下,市场不能自行达到完全竞争状态,这就客观上要求政府必须对此出面干预和进行规制约束,以实现资源最优配置和社会福利最大化。可以说,政府规制是一种有效的制度补充。

主张媒介市场化的新自由主义者要求政府放松规制,认为政府在产权、并购等方面施加的强制性约束并无必要。他们认为现在是自由与选择的时代,而不是控制与稀缺的时代,市场竞争是保证新闻自由最基本的条件,只有打破公共服务媒体的垄断,才能进入一个真正的传媒自由沟通的电子信息时代。由于他们追求的目标是效率和受众群,认为过多的规制限制了媒体发展的空间和运行效率,进而伤害了受众的自主选择权利;放松政府规制将推动更多的运营商自由地进入视听市场,有利于促进媒体之间的竞争。

新自由主义的主张有其一定的道理,它强调了自由竞争的原则。但是,现实的市场是一个不完全竞争的市场,而媒介又是不同于其他一般产业的特殊产业,政府对媒介的规制既有复杂的政治因素,也有其经济学成因。

经济学之父亚当·斯密认为,当个人在追求自己的私利时,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会导致最佳的经济后果。但只有在完全竞争成立时,市场机制的优点才能充分体现出来。“看不见的手”所适用的所有市场都是完全竞争的经济。在这种环境下,市场能够有效地配置资源。然而,在很多情况下市场的竞争却不完全,其中最重要的三种情况是:不完全竞争(如存在垄断)、外部性(如污染)和公共品(如国防及灯塔)。在每一种情况下,市场失灵都会导致生产或消费的低效率,而政府在医治这些疾病中往往能扮演一个很有用的角色。[1]

对于一个媒介市场而言,只有满足以下假设才符合完全竞争的条件:(1)生产、传播同质信息产品。所有媒介都是相同的,受众和广告主认为不同媒介生产、传播的信息产品没有任何差别;(2)完全信息。媒介市场的所有参与者拥有包括定价水平、内容质量、送达时间、传播渠道在内的全部相关市场信息;(3)价格接受。信息产品的价格是由受众、媒介、广告主等整个媒介市场中所有参与者的行为决定的,每一个参与者都只能接受信息产品的既定价格;(4)无交易成本。媒介市场的所有参与者都不需要支付除了价格以外的费用,如搜寻的成本、监督契约履行的成本等;(5)无外部化。所有媒介承担其生产、传播信息产品的全部成本,即不存在任何一个媒介施加于其他媒介、受众或广告主的无需补偿的成本;(6)自由进出。媒介不面临任何进出壁垒,包括政策性壁垒和经济壁垒。[2]很明显,完全竞争的媒介市场在现实世界中并不存在,现实中的媒介市场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和负外部性问题。

另一方面,媒介及其产品具有显著的公共产品的属性。在经济学领域,公共产品是这样一类商品:将该商品的效用扩展于他人的成本为零;无法排除他人的参与共享。[3]与私人物品相比,公共产品具有以下两种特性:首先是消费上的非排他性,或者说是不可分割性。对于任何一个消费者来说,他可支配的公共产品的数量就是该公共产品的总量。反过来,公共产品的总量就是任何一个消费者所消费的量。其次是消费上的非竞争性,即公共产品每增加一个单位的消费,其边际成本为零。也就是说,每增加一个单位公共产品的供给,不需要增加生产一个单位公共产品所需要的成本。反过来,减少一个人的消费量,也并不导致边际成本的减少。这使得公共产品不可能界定产权,从而也就不可能为市场竞争提供产权的条件。这时,如果不通过政府的干预,市场经济就不能充分地使有限的资源实现最优配置。

按照以上标准,媒介产品具有公共产品的特点。以无线广播电视为例,广播电视节目发射出去以后,受众只要拥有收音机或电视机就能收听或收看到同样的节目;受众之间不相互排斥,在消费上不存在竞争,一部分受众收听、收看节目的质量不受另一部分受众的影响,广播电视服务机构也不会因为增加一个受众而增加成本,即增加一个新受众的边际成本为零。另外,严肃的带有公共性的节目直接从市场中获得价值补偿的困难性较大,广播电视播出服务的供给缺乏自发的市场效率。即便是通过视听执照费来实现广播电视服务的价值补偿,但由于它们不能在供求之间建立直接的交易市场,因而市场对资源的配给机制实际上无法实现。这在客观上要求市场以外的力量来对传播资源的配置进行弥补,这种力量主要来自政府等公共机构。

对于广播电视业来说,除了作为公共产品属性的媒介特点,广播电视频率资源的稀缺性,以及其诉诸感性和不可选择的传播特点也是政府规制的重要原因,并成为欧美国家保留公共服务广播模式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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