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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郭德纲徒弟打人”事件报道中的媒介行为

时间:2022-04-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反思“郭德纲徒弟打人”事件报道中的媒介行为张超,“80后”东北人,2006年毕业于中国传媒大学新闻系。本文试图以“郭德纲徒弟打人”事件为例,仅从媒体的报道权、行为自律以及保障受众选择权的角度,探讨新闻媒体在公共事件报道中的得与失。“郭德纲徒弟打人”一事从个案行为提升为公共话题。

反思“郭德纲徒弟打人”事件报道中的媒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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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超,“80后”东北人,2006年毕业于中国传媒大学新闻系。同年,加盟《新华每日电讯》,从事报纸新闻编辑至今。

摘 要:当新闻媒体的报道无所不及时,当媒体的报道活动无处不在时,当新闻媒体以其艰苦卓绝的工作为受众献上一场又一场视听盛宴时,作为从事新闻报道的媒体人们,是否能够回过头来以专业主义的态度、冷静审视一下自己的报道行为对公众权益的干预和影响?本文试图以“郭德纲徒弟打人”事件为例,仅从媒体的报道权、行为自律以及保障受众选择权的角度,探讨新闻媒体在公共事件报道中的得与失。

关键词:报道权 自律 三俗 选择权

2010年8月23日一场电视直播吸引了全球无数目光:香港康泰旅行社一辆旅游巴士在菲律宾首都马尼拉被劫持。事件最终以流血收场。这次事件中的劫匪是菲律宾前警察罗兰多·门多萨,他挟持香港旅行团作为人质,试图引起社会关注,促使警方让其复职。

在整个营救活动中,这样一个细节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媒体全程直播营救过程,到底对罪犯产生了怎样的影响?

当下,新闻报道活动已经从报道“新近发生的实事”发展到报道“正在发生的实事”。面对无时无处不在的报道活动,当新闻媒体在选题和议程间忙个不停时,是否会时常冷静下来,反思一下匆匆忙忙间走过的道路呢?无独有偶,在2010年8月,国内也发生了一场新闻媒体集体参与的媒介事件。我们不妨以这样一件离我们更近的事件为例,反思媒体报道行为的得与失。

涉及名人的事件,总能引起关注;而涉及名人的坏事,更会引起广泛的热度。2010年8月,关于相声演员郭德纲徒弟打人及其后续事件的报道,就是在人们的热情关注中掀起了一个又一个高潮。

一、事件经过

让我们回到事件的最开始,梳理一下事件的经过。

7月底,有媒体曝光,郭德纲侵占小区公共绿地,私建花园。

7月31日,郭德纲就别墅侵占公共绿地事件发表声明,向邻居道歉。

8月1日,某省级卫视一文娱咨询栏目称,该栏目工作人员周某在采访“郭德纲别墅侵占公用绿地”一事时被拒绝,并被郭德纲弟子殴打。电视台播出了周广甫被打的视频片段。

此后,郭德纲在演出中以相声段子的手法,第一时间“调侃”徒弟打人事件。其中“记者如妓女”的言论给人们留下了深刻印象。

3日,郭德纲经纪人王海在德云社召开媒体说明会。打人者李鹤彪现场道歉。王海否认别墅侵占绿地,并冤称周某采访属于私闯民宅,不合法。

8月4日,郭德纲更新博客,以“有药也不给你吃”为题,首次回应徒弟打人事件。文中,不仅对“记者”私闯民宅表示不满,断定其说谎,并直斥电视台“装孙子”,同时指出:“偷拍不挨打,此事古难全!”

至此,舆论从预热转向全面沸腾,各媒体纷纷走上舞台。“郭德纲徒弟打人”一事从个案行为提升为公共话题。参与这次“讨论”的媒体涉及各个类型、各个级别,甚至一向在娱乐新闻领域保持谨慎态度中央级重量级角色,都纷纷以不同方式表现出了爱憎分明的态度。特别要指出的是,舆论“热议”恰到好处地与“反三俗”活动相遇,以至于各媒体纷纷将“三俗”与郭德纲建立广泛联系。

其中,更以某电视台的不点名“批评”最为鲜活。评论部分原文如下:

“某些人因为某项特长而成为明星,成为公众人物。他又因为身为公众人物而应该也必须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这让人想起最近几天,我们视线当中的另一位文艺界的公众人物,他的徒弟动手打人,他自己则用骂人的方式为徒弟张目撑腰。在这个行业的精华与糟粕之间,他留下了糟粕;在这个行业的正气与江湖气之间,他选择了江湖气;在个人的私愤和公众人物的社会责任之间,他习惯性地倒向私愤。在我们身边更多的公民面前,这位公众人物如此的庸俗、低俗、媚俗的表现,是多么的丑陋。”

此番言论一经播发,对郭德纲的“批判”在很大程度上被推动成为一场势不两立的“斗争”。面对媒体的“刀枪棍棒”,郭德纲方面之后应对发生了180度的转变,全面沉默。7日,郭德纲的德云社在官方网站上挂出《关于停演内查的重要通知》。8日,郭德纲的博客上已经仅剩下名称“德云班主”,所有博文均被删除。

此间,有媒体报道,记者调查发现,在一些图书销售场所,有关郭德纲、德云社的书籍、音像制品全部下架。而一些购物网站上,有关产品仍正常销售。

更为“神奇”的是,德云社转入全面“沉默”后,很多难以求证的言论开始在坊间流传。官方下令封杀郭德纲,就是一例。而发布德云社最新消息的德云社官网,也遭到袭击,被黑挂马。

之后,北京市文化局方面否认郭德纲被吊销演出执照。

12日,城管开发区分局针对郭德纲在自家别墅外圈占公共绿地,搭建违法建筑下发通知,要求郭家整改。8月14日,郭德纲与于谦合作十周年庆祝演出在北京北展剧场如期上演。至此,整个事件暂告一段落。

二、媒体行为反思:正人与正己

对郭德纲而言,其成,仰仗媒体;其毁,更是媒体所赐。可以说,在8月初对郭德纲的这场批判运动中,媒体精心策划、组织和实施了各项工作。必须承认的是,作为公共机构存在的媒体组织,在这次集体行动中所表现出的某些行为,并不是完美无瑕的。

2010年的夏天,在公众视野中,关于记者的话题异乎寻常的繁荣。从霸王员工围攻报社,到地方公安局通缉记者,再到郭德纲“记者如妓”的挖苦,更多人开始关注这个职业群体的工作状态。在很多从业者看来,这些事件集中暴露出了当下的体制内长期以来对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生存状态、生活方式的漠视,维权、护权之声高涨。这些似乎也都是在情理之中、预料之内,但如果冷静客观地检视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的工作方法、工作作风和职业操守,我们能够理直气壮地说“自己很干净”吗?

在郭德纲事件被不断挖掘出来的“真相”中,我们清楚了这样一些事实。电视台播出郭德纲徒弟打人报道后不久,就有网友质疑报道“断章取义”;也因为采访视频完整曝光、德云社方面举证,电视台对采访过程进行了“编辑”也成了不争的事实。其表现手法更有失客观,报道内容流于片面。

网友对电视台工作人员周某的人肉搜索,也让我们知道了更多实事:在采访中,他对女同事所表现出的态度,十分不绅士;他没有记者证,虽然外出采访,却是个完全没有采访权的人;他曾经是个武警,据说也有些身手,却在采访中始终保持了“冷静和克制”;而对于一个经受过格斗训练的人,周某是否真的被打成了脑震荡,就更无从求证了……

新闻报道强调真实、准确、客观、公正。很遗憾,在这场批判郭德纲的媒体运动中,我们看到的是强势媒体在面对极度自我膨胀的名人时所表现出的金刚石般强硬的态度。面对采访报道中的瑕疵,新闻媒体首先需要以专业的眼光检讨自己的行为方式和产品质量。对于从业者人员来说,直面存在缺陷的报道,首先就应该以冷静、客观、公正地态度自我分析、自我修正,采取尽量中立的形式纠偏补漏。直面郭德纲“夹枪带棒”的回击,媒体们显示出了异乎寻常的团结一致,其步调之整齐,大有批不倒、批不臭郭德纲誓不罢休的汹汹气势。但是,盘点各媒体的表现,我们却很难看到他们对专业精神的信仰和崇拜。

自从传统文化留下来的“八卦”在粤语中被赋予了全新的含义。“八卦”就跟新闻从业人员产生了剪不断理还乱的联系。在普利策的期许中,新闻从业人员是“瞭望者”,但对于现在的很多新闻工作者而言,很多本不该窥探的东西,总是成为追捧的对象;很多见不得天日的手段,甚至堂而皇之的成了完成报到的神兵利器。在美国报纸大众化初期,“黄色新闻”无疑是毁誉参半的市场奇药。后人曾为那个时代的新闻报道总结出了如下特点:首先,使用煽动性标题,醒目的摆在报纸的重要版面位置,渲染或者夸大不重要的新闻,版面充满耸人听闻的虚假感。其次,制造新闻事件,闭门造车,冒充科学,违背基本的真实性本则。再次,虚伪的同情,发起运动,宣称做大多数人的代言人。还有,黄色报刊滥用新闻照片,为了煽情不惜伪与战剽窃照片。

美国新闻史学家埃默里父子认为,黄色新闻在取失受众的认同的同时,阻碍了不同人所依赖的新闻渠道,把人生的重大问题变成了廉价的闹剧;降低了新闻事业的水准,使新闻更多的成为了市民化的消遣,失去了信息传播的功能,使市民丧失了对一些事实的基本判断。

历史并没有一去不返,面对当下的新闻报道,似乎仅在电视台对郭德纲徒弟打人事件的报道中,就能够若隐若现地看到很多“黄色新闻”的影子。我们实在不想在郭德纲与“记者”产生的摩擦中扮演道德和法律上的裁判者,但我们却想从新闻专业化的角度讲,电视台的工作人员挨打,固然值得同情,但所谓“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作为机构的新闻媒体,更应该以专业化的态度反思我们的报道方式、报道手段和报道理念。

这种反思,首先要思考媒体报道权、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之间如何获得平衡。

新闻报道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为起点,以媒体的报道权为保证,但在实际操作中,特别是在涉及个人生活的报道中,往往会出现因为过分追求知情权和报道权的实现,而忽视了对隐私权的尊重。在涉及名人明星私生活的报道中,乱象尤为突出。从“八卦”“狗仔队”之类的专有名词中,更不难看出公众对某些媒体极端报道行为的态度。

为了更好地实现报道效益的最大化,就需要思考这三种权益之间的较量与平衡。而在报道权、隐私权和知情权之间寻找平衡点,落实在新闻报道工作的各项技术操作上,新闻媒体需要为报道寻求更多“合理性”。这种“合理性”,涉及报道理由、采访手段、表现方式等方面的技术标准。

其实,也只有在“合理性”上站稳脚跟,才有可能在情理和法理上经得起推敲和评价。

在这次事件中,郭德纲方面曾提出,参与采访的“记者”没有记者证。从这个角度讲,如果采访郭德纲的记者属于“无照驾驶”,那么,整个“郭德纲徒弟打记者”事件就是不成立的。

从某种意义上讲,对是否取得记者证的认定,已经成了判定采访活动是否合法的唯一标准。但现实情况是什么样的呢?伴随着新闻媒体报道规模的发展,大量新闻报道人员涌入。而相关法律法规对记者证核发条件的限制,又使得很多人无法及时或者根本不可能领取记者证。这也就催生了很多“奉命”采访却又不得不“无照驾驶”的新闻报道人员的出现。行使着于法无依的“记者权力”,追求着法律赋予的“记者待遇”,“天下太平”时可能会万事大吉,一旦报道活动出了问题,却又给媒体和被采访者都留下了扯皮的空间:对媒体机构而言,“无照驾驶”属个人行为,与我无关,不受法律保护;对被采访者而言,不打你个半死,已属仁至义尽,侵“无照驾驶者”的权,合情合理!

这也就留给我们一个问题,如何保证“新闻报道的合法性”。这种“合法性”应当来源于新闻报道规范的制度性建设,不仅体现在新闻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和行为自律上,更要体现在《新闻法》《记者法》等法律法规的健全。同时,结合新闻行业自身的特性,这种制度性建设更应该是与时俱进的、富于创造性的。以规范的制度保证报道质量,既是对新闻从业人员的保护,更是对广大受众合法权益的尊重。

三、媒体功能反思:责任与义务

7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研究问题进行第二十二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主持学习时强调,要引导广大文化工作者和文化单位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决抵制庸俗、低俗、媚俗之风。

这是近年来中央最高层首次明确强调抵制“三俗”之风。

8月6日,新华社播发长篇专访,文化部部长蔡武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在分析近年来文艺创作现状时,蔡武连发六问,直指当前文化领域怪象:有的艺术家不追求深刻的思想内涵,不追求深层次的心理需要和人文关怀;创新意识不强,模仿之风盛行;甚至还有一些是急功近利、金钱至上、追逐成名不择手段,在炒作和包装上寻找出路,用低级的噱头和耸人听闻、甚至丧失道德底线的所谓“卖点”吸引眼球;一些作品通过暴力色情、陈腐迷信、八卦奇闻来促销谋利。

其实,郭德纲徒弟打记者事件,本来只是一场名人与媒体在“普遍共识”上存在差异而形成的一场坦诚却并不友好的对峙。此类事件以前有,现在有,今后也决不会杜绝。只是下一个当事人或许是“王德纲”,或许是“李德纲”。但为什么一件本应司空见惯的寻常事,却引起了如此轩然大波呢?不难发现,在媒体一浪高过一浪的批判中,一顶“三俗”的大帽一步一步被戴到了郭德纲的头上。针对“反三俗”,有境外媒体猜测,中国内地正发起一次新的“道德运动”。郭德纲只是“刚刚好”与这场“运动”撞了个满怀,所以也就不得不“全身湿透”了。换句话说,与“反三俗”活动不期而遇让发生在郭德纲身上的那些“家务事”被提升为“国家政治”。而在这样的气氛中,对于之后不胫而走的封杀传闻,也就更不能怀疑“造谣者”的居心叵测、有所图谋了。

时至今日,从有关部门的明确表态和舆论潮的结论来看,我们显然不能武断地为郭德纲扣上“三俗”的高帽。尽管绝大多数媒体选择了以保持沉默的方式来修正之前的行为,但从郭德纲被“三俗化”这一现象,两点关于媒介机构功能的反思,值得讨论。

“三俗”因何而生,表面看来,与不择手段的“讨生活”密切相关。文化部部长蔡武在分析“低俗化”因何产生时列举了三点原因:一是市场导向的负面影响;二是受全球艺术发展趋势的影响;三是文艺批评流于形式,助长了低俗化的趋势。我们也必须承认,任何形式的“三俗”产品,其实质也只是对当下物欲横流的客观现实的简单影射。在“三俗”面前,我们更要直面的是转型时期的道德滑坡和价值困境。

净化社会风气,积聚良好道德,是人类的共识性愿景。面对社会风气之变,为巩固核心价值体系,政府出面引导方向,似有其合情合理之处。但审视这种“政治运动式”的行政干预,其效果真的会尽如人意?

我们曾经有过太多的经历,血与泪甚至是生命的教训告诉我们,“运动式治理”虽然可以“集中尽可能多的资源和力量击垮对手或者完成目标”,但这种“治理”也有其致命的短板。面对那些表征相对平缓、温和的“慢性病”,面对那些已经深入骨髓却又难于彻底治愈的顽症,更需要平心静气的全面调理。毕其功于一役的“运动式治理”显然治标不治本。

作为公权力的掌控者,政府更应该是“社会各方利益和多元观念的调和者,政府的职责在于驻守人类的底线良知”。赤膊上阵,充当起了评判标准的建立者和执行者,行为本身就与政府的最基本职能相抵触。“常在河边走,怎能不湿鞋”。政府穷尽自身的行政力量和集权手段,与“三俗”展开斗争,以净化社会风气,这类身先士卒的做法,更难免将自己带进了道德评判的旋涡。

但让我们遗憾的是,作为机构的媒体显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它们中的大多数似乎并没有紧跟时代的发展,仍然保持着战争年代的“优良作风”。仅从批判郭德纲的这场运动中我们就可以看出,其思维方式似乎仍然徘徊在“一切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那个年代,其行为习惯仍然保持着对敌斗争“秋风扫落叶”式的冷酷无情。

媒体固然要行使传承和发扬的责任,但完成这种责任,更需要手段与智慧。

梁衡在“关于雅俗的标准”的论述中曾作过如下阐述。

人面对一物会有三念:占有的欲望、冷静的思考和愉悦的欣赏。这三种念头第一种源于人的动物性、物质性,可称为“俗”;第三种体现人的精神存在,可称为“雅”。而人在行为方面又存在六种精神需求,刺激、休闲、信息、知识、思想和审美。大致说来,前两项是满足物质需求的,可归于“俗”;后两项是满足精神需求的,可归于“雅”。中间两项比较模糊,兼而有之。但最低、最高的两项,即刺激与审美的需求却是很典型的。低俗的作品是从人的物质欲望出发,刺激并满足人的贪占、享用要求;高雅的作品是从愉悦人的精神出发,满足人的审美要求。低俗作品让人回归动物的、物质的一面;高雅作品让人升华精神的、道德的一面。

面对雅和俗的辨析,面对人性与行为关系,我们开始思考这样一个命题:除了在宪法和法律中被赋予那些广为人知的权利,公民有没有“选择低俗”的权利呢?人,生而不同;其后的经历更是千差万别,因此价值评判标准往往各有差异。如果承认这些差异的客观性,那么也就应承认每个人都应该有选择高雅和低俗、享受高雅和低俗的权利。如果承认了大多人有“选择低俗”的权利,那么,是否也应该承认某些人拥有“表现低俗”的自由呢?

为“反三俗”冲锋陷阵,媒体发挥着先锋官的作用。旗帜鲜明的提倡和反对,这是媒体应有的态度;传承什么、抛弃什么,亦是媒体应有的责任;如何“破坏”,怎样“建设”,更是考验着媒体运作的水平和能力。但请不要忘记,这些功能都是建立在对人的基本权益的有效尊重上的,这也是任何媒体存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基础。关于郭德纲的讨论,让我们思考如何保障公民的选择权。从这个意义上讲,新闻媒体似乎仍有漫长的路需要面对。在公权和私欲面前,我们更提倡媒体有义务保持对公民合法权益的敬畏。

【参考文献】

[1]杨保军.新闻理论研究引导.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6

[2]高钢.新闻报道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3

[3]埃默里.展江译.美国新闻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5

[4]梁衡:如何区分低俗、通俗和高雅.人民网,http://culture.people.com.cn/GB/12479759.html

[5]王秀宁:新道德运动的三重尴尬.联合早报网,http://www.zaobao.com/forum/pages2/forum_lx100812g.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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