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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观察性和不完备合约

时间:2022-04-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四、可观察性和不完备合约委托人提供给代理人的合约至少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上文已经提及,损害合约效率即导致代理人道德风险的一个因素是,代理人拥有委托人所不了解的信息。因此,行为和结果的可观察性和合约的完备性是避免代理人道德风险的重要条件。

四、可观察性和不完备合约

委托人提供给代理人的合约至少必须满足两个条件。①代理人必须愿意接受合约,且合约必须提供给代理人一定的机会,使其至少能够获得与其他可供选择的最好机会一样的收入,或者称之为下限工资。如果合约不能提供下限工资,代理人将情愿为别人工作。下限工资实际上就是代理人接受委托的机会成本。②代理人必须情愿遵守合约条款,即委托人所期望代理人做出的行动必须与合约中隐含的激励机制相一致。如果合约不满足这一条件,委托人就会对代理人的行为不满意,并可能导致不要代理人反倒更好一些的情况。在经济分析中假定,如果一个代理人没有按委托人的最大利益去工作,那么代理人就是在偷懒(shirking)。

在现实中,代理人并不总是情愿按委托人所希望的那样去行动,因为,代理人通常具有不同于委托人的目标。合约的内容可以尽可能限制代理人追求不同于委托人所希望的其他目标,尽可能激励代理人的行为同委托人所希望的目标相一致。但是,合约不可能穷尽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即不可避免地具有不完备性,因而代理人总会发现一定的偷懒机会,故意偏离委托人所要求的目标,这就是一种“道德风险”(moral lazard),即无法用合约来阻止的代理人的自利行为。

上文已经提及,损害合约效率即导致代理人道德风险的一个因素是,代理人拥有委托人所不了解的信息。由于委托—代理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代理人有可能偷懒而不必担心受到惩罚。代理人依靠自己的信息优势,可以说服委托人相信他所做出的行动是最恰当的。例如,有的记者接受某些企业的“好处”,写了有利于这些企业实现其商业利益的文章在报纸上发表。委托人(总编辑)未必总是能够了解其中的奥秘。这样,接受了企业“好处”的记者自己获得了私利而偏离了委托人所期望的目标,甚至严重损害了报纸的长远利益。再如,有的记者可能并没有亲临事件现场,仅靠二手材料(如网站提供的消息)就进行新闻稿的编写,或者,道听途说地进行“合理推理”,实际上是杜撰假新闻,这也未必总是能够被委托人所了解。

所以,防止代理人偷懒行为的一个关键就是委托人有能力观察到代理人的行为和后果,并且在合约中规定代理人所必须采取的行动,并明确规定,如果违反委托人的要求就要对代理人进行怎样的惩罚。因此,行为和结果的可观察性和合约的完备性是避免代理人道德风险的重要条件。

问题是,要求对每一个代理人(报社员工)的所有行为及其后果都具有可观察性,并且以极为详尽完备的合约(规章制度)来规定员工的行为,使他们的行为完全同委托人(报社领导人)的要求相一致,是难以做到的。代理人(员工)通常总是能够依靠自己的信息优势偏离委托人的目标而不被觉察。或者,代理人可以种种理由来“证明”自己没有履行合约是合理的,不应受到惩罚。

委托人为了避免信息上的劣势,通常采取简化信息的方式:一是以一定的团队(部门)为考核单元;二是在对代理人实行目标责任制时尽可能简化指标,如要求某个工作团队(部门)在某一年必须完成一定的工作量或者产出额,如要求必须完成一定数额的广告收入和发行收入指标等。那么,接受了这样的任务指标的团队负责人是否会完全按委托人的目标行动呢?这同样取决于委托人对代理人行为和结果的可观察性和合约(目标责任制)是否完备。在现实中,由于信息的不充分和双方信息的不对称,委托人对代理人行为和结果的可观察性和合约的完备性总是有一定的缺陷的。因此,代理人往往会偏离委托人的目标以追求对自己更有利的目标。

例如,由于工作量指标和产出量指标并不能完全反映委托人的实际目标,代理人可以在偏离委托人实际目标的情况下实现工作量指标或者产出量指标。例如,为了达到报纸发行量指标,可以采用大幅度增加成本(提高用纸质量、实行各种优惠措施、加大推销费用)的方式扩大报纸发行量,结果是增加报纸成本导致实际经济效益的下降。同样,为了完成一定数额的广告收入指标,也可以采用增加成本、大幅度折扣或者销蚀报纸品牌价值等方式,甚至采取变相出卖版面的方式,结果是虽然近期广告收入可能增加,但报纸的实际价值受到实质性的损害,不利于报纸的可持续发展。

目标责任制总是具有时间上的继起性,即以年度为考核时期的目标指标。在下一年还要有新的规定,而新的规定总是同前一年度的目标指标有一定的联系。委托人在确定新的年度的指标时不可避免地存在两个信息问题:①未来市场环境的不确定性,即风险。②对代理人能力的了解。因此,在技术上,委托人通常只能参照上一年的完成数来确定下一年的任务指标数。而在这一过程中,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就存在一定程度的信息不对称性,代理人有更大的信息优势来影响规定一个较低的任务指标。而且,由于各年度指标之间存在继起性,代理人可以通过控制上一年的指标完成数的方式来压低下一年的任务指标数,即故意减少完成上一年的指标数(条件是,完成较低的指标数,并不会使得代理人失去对下一年业务的经营或管理权,而由于代理人的信息优势和合约的不完备,委托人往往难以因不理想的业绩而对委托人进行实质性的惩罚。例如,终止其经营或管理权),并以此为基础形成下一年的任务指标数(实际上是迫使代理人作出较低任务指标的规定),使下一年的任务指标更易完成。这实际上也就偏离了委托人的目标。

报纸的经济业绩主要反映在发行量(发行收入)和广告收入上,由于大多数报纸的主要收入来源是广告收入,广告收入往往成为最受关注的经济效益指标,所以,广告收入总是成为最重要的任务目标指标。广告收入取决于发行量,发行量取决于报纸的版面内容以及报纸的品牌优势等综合因素。因此,即使是采取简单化的业绩考核指标(如上述的目标管理的任务指标)来替代对代理人行为的直接观察,也仍然存在另一个可观察性问题,即某一指标的完成情况应由哪个部门来负责的问题。例如,如果某一时期的广告收入减少了,那么真实的原因是广告部门工作不力,是发行部门工作不力使发行量过少难以支撑更多的广告,还是编辑部门工作不力而使发行量失去基础?由于代理人行为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可观察性,其行为同结果(业绩)之间的关系也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可观察性。所以,要在事前就形成非常完备的合约,并使合约得以完全兑现往往是非常困难的。

这样,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就会存在复杂的博弈行为,甚至发生道德风险(违背委托人目标的代理人逆向选择)。报社经营中最常见的现象是,编辑部门、发行部门、广告经营部门三者之间的行为偏离。假设委托人的目标是保证报纸正派的编辑方针、尽可能扩大有效发行量、使广告收入最大化,这样的目标必须分解为编辑、发行和广告三个部门的责任目标。假设编辑部的责任目标是保持正派的编辑方针,发行部的责任目标是尽可能扩大发行量,广告部的目标责任是广告收入最大化。如果在责任目标的安排上不考虑三部门之间的连带关系,则三个部门的行为将成为“三张皮”:编辑部门安排版面和内容不考虑发行特别是对有效读者的发行,也不考虑同广告经营的协同问题;发行部门仅追求尽可能大的发行量,不考虑成本和净收益,导致大量无效性发行(发行量的增加反而使报纸的净收入减少);广告部门仅考虑广告收入,不考虑对报纸发行量和读者喜爱度的影响,这样,结果显然不利于报纸总体效益和整体竞争力的提高。但是,如果在目标责任制的指标安排上强调编辑、发行、广告三个部门之间的连带关系,也可能出现损害报纸长远利益的行为,其中最常见的现象就是:广告客户的利益干扰报纸内容,为了追求发行量刊登不合适的内容而损害报纸的正派编辑方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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